Ⅰ 子女和父母擁有的房產可以互換嗎
您好!何必換了呢,你互換房產是要交稅的,何必浪費錢,望採納
Ⅱ 直系親屬間房產證名字互換和過戶
直接把小孩戶口遷到學區的房子上就可以了,不用花錢換名字的。
以前是以贈與的方式可以省稅錢。現在贈與也照常收費了。你說的這種情況是需要找人才能確保上的了的。
即使條件都具備了,學校也可以說招滿了,分配到其它學校的。房產證過戶到名下,那條件是絕對滿足了,但也很難就確定能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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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繼承:費用較少風險較高
繼承意味著繼承人不需要支付房屋本身的價格而獲得房產。另外根據規定子女以繼承的方式獲得父母的房屋,不需要繳納契稅,只需要支付公證費和工本費。但是由於繼承需要遺產人去世之後才能辦理產權過戶,並且存在遺囑繼承和法律繼承兩種情況,相對過戶手續辦理較為復雜。
贈與過戶:出售成本較高
與遺產繼承相比,贈與往往需要多繳納3%的契稅以及贈與雙方需各自交納萬分之五的印花說,加起來是3.1%的稅。另外在個人所得稅方面,也有較為嚴格的規定。
如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贍養人等情況,免徵營業稅、個人所得稅。而其他情況仍然會收取相關費用。(具體比例各地均有具體規定)
另外,在贈與房屋進行再次交易時仍會再次收取各類稅費。如此加和計算,成本較高。
買賣過戶:交易費用相對較高,風險最低
父母把房子「賣」給孩子,乍一聽似乎「不合情理」,當選擇買賣過戶的方式其實更為保險。雖然名義是「賣」,但無需房款,所需費用主要為各種稅費。在2017新政上路後,在契稅部分所需交的費用遠低於贈與,並且對於再次出售的影響較小,因此買賣過戶成為人們的重要選擇。
Ⅲ 父母與子女互換房子算不算搬家
當然應該算搬家了
畢竟是從現在的居住地
搬到另外一個地方了
Ⅳ 父母與子女互換住房的手續如何辦理
互相過戶房地產權就行了。
Ⅳ 父母與子女交置換房屋需要交稅嗎
過戶的話要交稅的,等於是父母把房子賣給子女,按房子的面積大小交稅內(稅率分為90平米以下1%,容90-144平米1.5%和144平米以上3%)。也可以寫遺囑,父母百年之後孩子辦繼承。但繼承不繳稅; 繼承房屋過戶需要一定的流程。其中的公證要繳稅,公證稅為房屋估價的2%; 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Ⅵ 父母和子女互換房子過戶攻略,房屋過戶中介費按什麼收
專業人士回答,現在的房屋過戶中介是按照總價格的百分之二收取中介費。希望能幫到你。
Ⅶ 子女和父母互換的房屋怎樣更名能更省錢
房產過戶給子女的方式有三種:
第一種是以出讓的方式辦理過戶,也就是以買賣的方式按照交內易的程序去辦理過戶。容
第二種是以贈與的方式辦理過戶,先辦理贈與公證,然後辦理房屋評估作價和房屋鑒定,最後辦理過戶。
第三種是以繼承的方式辦理過戶,但這種情況需要發生在父母一方死亡的情況下,不是很常用。
選擇哪種方式更名能更省錢,要看房屋的情況,對於購買超過五年的房子,轉賣時免徵營業稅,如果這套房又是家裡唯一房產,不但免營業稅,還免個人所得稅。具體可咨詢當地房產局。
Ⅷ 父母和子女的房產證可以相互換嗎 走什麼程序要多少錢
互換現在是不可以的了。必須到交易中心過戶才可以,另外還可以通過公證,但是採用過戶比較省錢和對以後賣房比較方便
產生的費用就是正常買賣房屋所產生的費用。
Ⅸ 父母與子女房產證名字互換,可以嗎,需要什麼手續。謝謝,求幫助。
可以,房產更名需要拿房產證身份證,且必須雙方本人全部到場,手續費要看房屋的大小。
Ⅹ 直系親屬間房屋產權(房產證)互換需要哪些手續
憑產權證與產權人的身份證,雙方簽定的互換協議到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如是是直系親屬間的互換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稅。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因下列情形導致不動產權利轉移的,當事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轉移登記:
(一)買賣、互換、贈與不動產的;
(二)以不動產作價出資(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合並、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動產權利發生轉移的;
(四)不動產分割、合並導致權利發生轉移的;
(五)繼承、受遺贈導致權利發生轉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以及共有不動產份額變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不動產權利發生轉移的;
(八)因主債權轉移引起不動產抵押權轉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動產權利轉移引起地役權轉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動產權利轉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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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權利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一)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更的;
(二)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積等狀況變更的;
(三)不動產權利期限、來源等狀況發生變化的;
(四)同一權利人分割或者合並不動產的;
(五)抵押擔保的范圍、主債權數額、債務履行期限、抵押權順位發生變化的;
(六)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期間等發生變化的;
(七)地役權的利用目的、方法等發生變化的;
(八)共有性質發生變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動產權利轉移的變更情形。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一)不動產滅失的;
(二)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的;
(三)不動產被依法沒收、徵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不動產權利消滅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地役權或者已經辦理預告登記,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因放棄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抵押權人、地役權人、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的書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