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果父母雙方都無能力撫養孩子情況 下孩子該怎麼安排
父母無力撫養的,可由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撫養。
根據《內中華人民共容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② 怎麼運算元女無能力贍養父母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回照顧老年人的特殊答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老人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同時又是一項法律義務。對於子女無能力贍養老人的情形,並不能因此而要求國家來養.對於子女無力贍養老人的,可以讓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盡贍養的義務.具體情況,請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依據進行核實確定.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的義務,義不容辭,毋庸置疑。盡贍養義務包括多方面的,既有經濟的,也有體力的,還有精神的。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無贍養能力,只限於無責任能力人。因此,不能說缺乏經濟實力,或自己體弱多病,或沒有時間照顧老人就是無贍養能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③ 法律漏洞之父母不盡撫養責任,子女還是要盡履行贍養義務
承認這確實是法律漏洞!
現行法律只規定,子女必須盡贍養義務,而沒有規定可以不進行贍養的特殊情形,實在是非常不公正的!我國法律未規定在父母遺棄、嚴重虐待子女,甚至對子女做出犯罪行為,如極少數獸父強奸侮辱親生女兒情形下,可以不予贍養。我國法律界學者多數支持在此種情況下可拒絕贍養,也是真正合乎情理和法理(法律原則、法律精神),但卻無法律依據。
本人在網路回答網友提出的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問題,已很多次遇到有網友問過這種問題。可見,現今社會子女被父母虐待、遺棄絕非沒有。對此問題,絕大多數回答的網友堅持子女對父母有無條件的贍養義務。本人對此十分不贊同。
法律講究的是權利與義務對等,若父母遺棄、嚴重虐待子女,甚至對子女做出犯罪行為,如極少數獸父強奸侮辱親生女兒,這種情況下還一味強調子女必須贍養父母,無疑是極大的不公正和不合理。同樣是法律義務,為何父母可以不撫養子女,而子女在任何情況下都要贍養父母?這根本不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也不符合正義。若要求子女任何情況下都要贍養父母,那完全就是在宣揚和認同封建社會的愚孝,就是等同於要在新社會也要「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就是等同於在延續封建社會的等級制度。
(在中國封建社會,晚輩對長輩犯罪與長輩對晚輩犯罪處罰的輕重是完全不一樣的。子殺父無論何種情況都是死,父殺子則只要有期徒刑!)這根本就是極其愚蠢和錯誤的。
很遺憾,盡管現實生活中確實有極少數父母在子女幼小時未盡撫養義務,子女成大後以此為由要求不贍養父母的事實存在,但對此問題,法律卻沒有做出任何規定。而法學學者也有爭議。大多數學者認為,父母故意虐待或者遺棄未成年子女,原則上喪失了要求子女贍養的權利,除非得到子女的寬恕或已經對子女採取了重大的補救措施。但是如果是父母因為生活困難或其他客觀原因無力撫養子女的,則子女不能以此為由拒絕贍養父母。
本人認為這種看法是比較合理的,希望以後能以法律能明確規定:「父母故意虐待或者遺棄未成年子女,以及對子女實施強奸等嚴重犯罪的,無權要求子女贍養,除非得到子女的寬恕或已經對子女採取了重大的補救措施。但是如果是父母因為生活困難或其他客觀原因無力撫養子女的,子女不能以此為由拒絕贍養父母。」
已經許久未回答同類問題。因為:每次見到這個問題,本人既憤慨,又無奈,又痛心。憤慨於少數無良父母,無奈於法律空白,痛心於法律滯後!希望這種令人憤慨、無奈、痛心之事會日漸減少。
④ 父親在子女未成年時,未盡撫養義務的,子女在成年後,不予父親盡贍養義務。
在此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出以此為由拒絕贍養。雖然我國法律界學者多數支持此法,也是真正合乎情理和法理(法律原則、法律精神)的,但由於無明確法律依據,因此不一定會得到法院支持,得看法官素養和自由裁量。
本人在網路回答網友提出的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問題,已多次遇到有網友問過這種問題。可見,現今社會子女被父母虐待、遺棄絕非沒有。對此問題,絕大多數回答的網友堅持子女對父母有無條件的贍養義務。本人對此十分不贊同。
法律講究的是權利與義務對等,若父母遺棄、嚴重虐待子女,甚至對子女做出犯罪行為,如極少數獸父強奸侮辱親生女兒,這種情況下還一味強調子女必須贍養父母,無疑是極大的不公正和不合理。同樣是法律義務,為何父母可以不撫養子女,而子女在任何情況下都要贍養父母?這根本不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也不符合正義。若要求子女任何情況下都要贍養父母,那完全就是在宣揚和認同封建社會的愚孝,就是等同於要在新社會也要「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就是等同於在延續封建社會的等級制度。
(在中國封建社會,晚輩對長輩犯罪與長輩對晚輩犯罪處罰的輕重是完全不一樣的。子殺父無論何種情況都是死,父殺子則只要有期徒刑!)這根本就是極其愚蠢和錯誤的。
很遺憾,盡管現實生活中確實有極少數父母在子女幼小時未盡撫養義務,子女成大後以此為由要求不贍養父母的事實存在,但對此問題,法律卻沒有做出任何規定。而法學學者也有爭議。大多數學者認為,父母故意虐待或者遺棄未成年子女,原則上喪失了要求子女贍養的權利,除非得到子女的寬恕或已經對子女採取了重大的補救措施。但是如果是父母因為生活困難或其他客觀原因無力撫養子女的,則子女不能以此為由拒絕贍養父母。
本人認為這種看法是比較合理的,希望以後能以法律能明確規定:「父母故意虐待或者遺棄未成年子女,以及對子女實施強奸等嚴重犯罪的,無權要求子女贍養,除非得到子女的寬恕或已經對子女採取了重大的補救措施。但是如果是父母因為生活困難或其他客觀原因無力撫養子女的,子女不能以此為由拒絕贍養父母。」
每次見到這個問題,本人既憤慨,又無奈,又痛心。憤慨於少數無良父母,無奈於法律空白,痛心於法律滯後!希望這種令人憤慨、無奈、痛心之事會日漸減少。
⑤ 子女無力贍養父母怎麼辦
對於子女無力贍養老人的,可以讓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盡贍養的回義務。具體情答況,請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⑥ 生父母有能力撫養子女的情況下能不能成為送養人
可以,但子女必須未滿14周歲。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
第七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第八條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九條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十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第十一條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條 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第十四條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第十六條 收養關系成立後,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七條 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 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系不適用收養關系。
第十八條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第十九條 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條 嚴禁買賣兒童或者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
第二十二條 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泄露。
⑦ 父母雙方都沒有撫養孩子的能力,孩子由誰撫養
父母無力撫養的,可由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撫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⑧ 沒有盡撫養義務的父母子女有義務贍養嗎
對此問題,法律卻沒有做出任何規定。而法學學者也有爭議。大多數學者認為,父內母故意虐待或容者遺棄未成年子女,原則上喪失了要求子女贍養的權利,除非得到子女的寬恕或已經對子女採取了重大的補救措施。但是如果是父母因為生活困難或其他客觀原因無力撫養子女的,則子女不能以此為由拒絕贍養父母。司法實踐上如果是父母惡意遺棄或者虐待子女,子女因此要求不贍養父母,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堅決反對子女對父母無條件的贍養義務。法律講究的是權利與義務對等,若父母遺棄、嚴重虐待子女,甚至對子女做出犯罪行為,如極少數獸父強奸侮辱親生女兒,這種情況下還一味強調子女必須贍養父母,無疑是極大的不公正和不合理。同樣是法律義務,為何父母可以不撫養子女,而子女在任何情況下都要贍養父母?這根本不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也不符合正義。若要求子女任何情況下都要贍養父母,那完全就是在宣揚和認同封建社會的愚孝,就是等同於要在新社會也要「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就是等同於在延續封建社會的等級制度。
(在中國封建社會,晚輩對長輩犯罪與長輩對晚輩犯罪處罰的輕重是完全不一樣的。子殺父無論何種情況都是死,父殺子則只要有期徒刑!)這根本就是極其愚蠢和錯誤的。
⑨ 法律父母撫養問題
法律沒有規定父母撫養子女的具體的衡量標准。一般認為,父母對子女(未成年)的撫養應與其本人生活水平相同。
一般情況下,不能根據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情況而決定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情況。父母與子女的撫養與贍養問題本身具有強烈的倫理性質,不能完全對價看待。因而,即使父母對親生子女的撫養義務履行不夠,子女長大後仍有完全贍養父母的義務。但如果父母嚴重不履行撫養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或者完全不撫養,則屬於虐待或者遺棄子女,應另外看待。
在遭受虐待或遺棄的情況下,可以起訴要求不履行贍養義務或不完全履行贍養義務。法學理論和部分司法實踐是支持這種做法的。但是在沒有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這一要求是否會得到支持還是要取決於法官的素質。法官如果只是拘泥於法律現行規定,那就得不到支持。
本人在網路回答網友提出的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問題,曾經多次遇到有網友因受父母遺棄(不撫養)、虐待而提出的能否不予以贍養的問題。對此問題,絕大多數回答的網友堅持子女對父母有無條件的贍養義務。本人對此十分不贊同。這些網友其實是拘泥於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而沒有深刻地體會認識法律的精神。須知:法律絕對不僅僅是簡單的法律法規的套用。法律原則和精神的理解和運用同樣也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講究的是權利與義務對等。盡管父母子女的關系不能完全要求對價,但也應該符合基本的對等。若父母遺棄、嚴重虐待子女,甚至對子女做出犯罪行為,如極少數獸父強奸侮辱親生女兒,這種情況下還一味強調子女必須贍養父母,無疑是極大的不公正和不合理。同樣是法律義務,為何父母可以不撫養子女,而子女在任何情況下都要贍養父母?這根本不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也不符合正義。若要求子女任何情況下都要贍養父母,那完全就是在宣揚和認同封建社會的愚孝,就是等同於要在新社會也要「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就是等同於在延續封建社會的等級制度。(在中國封建社會,晚輩對長輩犯罪與長輩對晚輩犯罪處罰的輕重是完全不一樣的。子殺父無論何種情況都是死,父殺子則只要有期徒刑!)這根本就是極其愚蠢和錯誤的!
很遺憾,盡管現實生活中確實有極少數父母在子女幼小時未盡撫養義務,子女成大後以此為由要求不贍養父母的事實存在,但對此問題,法律卻沒有做出任何規定。而法學學者也有爭議。絕大多數法學學者都認同如果父母對子女有虐待、遺棄、嚴重犯罪等嚴重傷害父母子女親情的行為,則原則上喪失了要求子女贍養的權利,除非得到子女的寬恕或已經對子女採取了重大的補救措施。但是如果是父母因為生活困難或其他客觀原因無力撫養子女的,則子女不能以此為由拒絕贍養父母。司法實踐中一部分司法部門也認可這種請求。
本人認為這種看法是比較合理的,希望以後能以法律能明確規定:「父母故意虐待或者遺棄未成年子女,以及對子女實施強奸等嚴重犯罪的,無權要求子女贍養,除非得到子女的寬恕或已經對子女採取了重大的補救措施。但是如果是父母因為生活困難或其他客觀原因無力撫養子女的,子女不能以此為由拒絕贍養父母。」
求採納為滿意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