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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認的子女是否有權利分家產

發布時間:2021-02-18 01:10:53

Ⅰ 父母不要兒女善養也不分給財產合法嗎

當然合法了,別說他們不用你們養,就是用你們養不給你能也可以,父母養我們小,我們就要養父母老,而不是為了她們的財產,人要懂得感恩,尤其是父母對我們的養育之恩要用生命去報答。

Ⅱ 老人去世子女是否都有權利分財產

《繼承法》

第十六條 遺囑與遺贈的一般規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七條 繼承權的喪失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十條 繼承人范圍及繼承順序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十一條 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三條 遺產分配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五條 繼承解決方式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Ⅲ 父母有權分子女的財產嗎

不可來以。撫養未成年源子女是父母的義務,父母不可以要求未成年子女用自己的錢養活自己,而逃避其撫養義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可以保管並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其使用或處分該財產必須對未成年人有利。父母不可以隨意使用未成年人的財產,更不可以將未成年人的財產贈送他人、出售或者做其他對未成年人不利的處分。

Ⅳ 如果當父母的分配家產不公平,是否兒女有權利不承擔

父母對自己的財產有任意處理權,不存在公平與不公平,贍養老人是法定的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
擴展
詩雲:陶盡門前土,屋上無片瓦。十指不沾泥,鱗鱗居大廈。
昨日入城市,歸來淚滿巾。遍身羅綺者, 不是養蠶人。
無論平地與山尖, 無限風光盡被占. 採得百花成蜜後, 為誰辛苦為誰甜?
回答者語:你發現沒有,上述詩詞都是談的「公平」問題。
世上沒有絕對的公平。如果真的絕對公平了,反而是另一種不公平。人生來就要享受很多的不公平:出生背景不同、家庭關系不同、受教育的程度不同,這些不公平甚至是上帝給你的,你想不要都不行。最讓人感到心裡不平衡、最要命的是:從前跟你在一個鍋里吃飯的人,今天吃的和你不一樣了。一起工作他陞官了,同樣做生意他發財了,都沒有背景關系他卻事事順利、你卻處處碰壁……
中國有三位先賢到留下了關於公平的精彩論述,見下:
本身世界就不是不公平的,也不可能公平。
其實這是無可奈何的事情。首先,沒有人願意來維持這個公平,其次,即使有人願意也沒有人有這個能力,再次,即使有人願意也有這個能力,他也沒有這個時間,把世上人一一稱過。
所以就有了際遇這種說法。因為同做一件事,有人直上青雲,有人苦痛掙扎,使人長嘆卻又無奈,只能歸之於際遇。
而有人對這不公平是極看不開的。「豁達」二字易書難行。所以莊子說:竊鉤者誅,竊國者侯。墨子著《非攻上》。而劉基有《賣柑者言》。
附文:
《莊子·胠篋》:偷鉤的要處死,偷政權的人反倒成為諸侯。
回答者語:同樣是「偷」啊,結果有天壤之別。
非攻《墨 子》
現在有一個人,進人家果園,偷人家桃李,大家聽到就譴責他,上面執政的人捉獲就懲罰他。這為什麼呢?因為他損人利己。至於偷人家雞犬大豬小豬的,比進人家果園偷桃李更不義。這是什麼原故呢?因為他損人更多。如果損人越多,他越是不仁,罪越重。至於進人家牲口棚,牽走人家馬牛的,這比偷人家雞犬大豬小豬更不義。這是什麼原故呢?因為他損人更多。如果損人越多,他越是不仁,罪越重。至於殺無辜的人,剝下人家的衣服皮襖,拿走戈劍,這比進人家牲口棚牽走馬牛又更不義。這是什麼原故呢?因為他損人更嚴重。如果損人越嚴重,他就越不仁,罪越大。現今天下君子,都知道這些事,說它們不義。今天最不義的事,是進攻別國,卻不知道譴責,反而稱贊它,說它是義。這能說知道義與不義的分別嗎?
殺一個人,說它不義,一定構成一個死罪了。如果照這個說法類推下去,殺十個人,十倍不義,必定構成十個死罪了;殺一百個人,一百倍不義,必定構成一百個死罪了。今天最不義的事,是進攻別國,卻不知道反對,反而稱贊它,說它義。這是確實不知道進攻別國是不義的,所以把稱贊的話記載下來傳給後世。如果知道它是不義的,那還有什麼理由記載不義的事傳給後世呢?
現在有人在這里,見一點黑說是黑,見一片黑卻說是白,那麼一定以為這人是不知辯別黑白的了。嘗一點苦說苦,嘗多了苦卻說是甜,那麼一定以為這個人是不知辯別苦甜的了。今天干小的壞事,能夠知道而且譴責它;干大的壞事,攻打別國,就不知道譴責,反而稱贊它,說它義;這能說知道辨別義與不義嗎?由此可知世上的君子,分辨義與不義是多麼混亂啊。
回答者語:同樣是殺人,殺一個人的是壞蛋,殺十個人的是匪徒,殺一百個人的是恐怖分子,抓到都要通通槍斃,殺一萬個人的是軍事家,是將軍,殺一萬人的都要封官加爵。
賣柑者言
杭州有個賣水果的人,擅長貯藏柑橘,經過冬夏也不腐爛,拿出它們的時候還是光彩鮮明的樣子,玉石一樣的質地,金燦燦的顏色。放到市場上,賣十倍的價錢。人們爭相購買他的柑橘。
我買了其中一個,切開它,像有股煙直撲口鼻,看它的裡面,幹得像破爛的棉絮。我對此感到奇怪,問他說:「你賣給別人的柑橘,是將要用來裝滿在盛祭品的容器中,供奉神靈,還是招待賓客的嗎?還是要炫耀它的外表用來迷惑傻瓜和瞎子的嗎?你做這種欺騙人的事情實在是太過分了。」
賣柑橘的人笑著說:「我從事這個行業已有好多年了。我依靠這個用來養活自己。我賣它,別人買它,不曾有人說過什麼的,卻唯獨不能滿足您的要求嗎?世上做欺騙的事的人不少,難道只有我一個嗎?你沒有好好的思量啊。
現在那些佩戴虎形兵符、坐在虎皮上的人,威武的樣子,好像是捍衛國家的將才,他們果真能給出有孫武、吳起的謀略嗎?那些戴著高帽子,拖著長長帶子的人,氣宇軒昂的樣子像是朝廷中有本事的人,他們果真能夠建立伊尹、皋陶的業績嗎?盜賊興起卻不懂得抵禦,百姓困苦卻不懂得救助,官吏狡詐卻不懂得禁止,法度敗壞卻不懂得治理,白白地浪費國家糧食卻不懂得羞恥。看看那些坐在高堂上,騎著大馬,喝著美酒,吃著美食的人,誰不是高大的外表,令人敬畏,顯赫過人,值得效仿?可是無論到哪裡,又有誰不是外表如金似玉、內心破敗得像破絮呢?現在你看不到這些現象,卻只看到我的柑橘!」
我默默地沒有話用來回答。回來思考這賣柑人的話,覺得他像是像東方朔那樣詼諧多諷、機智善辯的人。難道他是對世間邪惡現象激憤痛恨之人嗎?因而借托柑橘用來諷刺嗎?
回答者語:看事情和看人都不能只看錶面,表面漂亮的,內在不一定好,要認清事實,不要被假象所欺騙。當今的「肉食者」,有幾個不是「金玉其外敗絮其中」呢?
綜觀三位先賢文章,你應該對公平有比較客觀的理解了吧。

Ⅳ 子女有權分父母財產嗎

男女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當然除約定回或法定為個人答財產的除外,因此,父母的財產與子女是沒有直接關系,無論是父母婚前的財產還是婚後的財產都沒有子女的份額。當然,父母自願贈與給子女的除外。

Ⅵ 兒女有權分割父母財產嗎要是父母不同意呢

父母在世時,兒女無權分割,父母的財產只有當父母不在了的時候,你才有權去分割。

Ⅶ 父母健在,其子女是否有分割財產的權利

父母的財產,子女沒有分割權。但可以有接受(父毌的)贈予權。或者父或母去世後的繼承權

Ⅷ 如果父母都不在了,就一個兒子別的親人有分財產的權力嗎

如果來只有一個兒子,那麼所有的遺源產都屬於兒子所有,其他的人都沒有權利分割財產。
相關法條:
《繼承法》第十條 繼承人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Ⅸ 如果當父母的分配家產不公平,是否兒女有權利

如果相關的家產都是父母辛苦賺的,那麼其分配行為屬於贈與,單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其處分自己財物的行為受法律保護,他人無權干涉。只有二者去世之後,成為遺產的,才屬於繼承人共有。

Ⅹ 父母不認兒子,兒子有繼承財產的權力嗎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可以繼承,有遺囑的話按遺囑繼承。

《繼承法》

第十回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答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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