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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女繼承權父母結婚

發布時間:2021-02-17 00:50:04

『壹』 關於繼子女的繼承權問題

繼子女和親生子女一樣擁有繼承權和繼承份額。
死者死亡,內先看死者有無遺囑指定繼承容人,有遺囑就要按照遺囑辦理繼承。
無遺囑前提,屬於死者合法擁有的財產作為遺產,按照繼承法規定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再婚合法配偶),死者子女(死者所有親生子女和繼子女),死者爹媽,三方平分繼承屬於死者所有遺產。

『貳』 再婚配偶和繼子女有繼承權嗎

有繼承權。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2)繼子女繼承權父母結婚擴展閱讀:

老張在連城縣新泉鎮建造有房屋六間,共計面積139.4平方米。前妻過世後,老張帶著婚生子小瑞(化名)與同樣喪偶的老江結婚,老江與前夫生有一子小桂(化名)。

老張與老江結婚後,一直居住在老宅內,共同將小瑞、小桂撫養成人。時光荏苒,老張與老江已相繼過世,小瑞成人後娶妻生子舉家共同生活在老宅內,小桂成人後則定居泉州。

2014年政府欲拓寬河道,加固堤壩,防災減澇,擬對河岸部分老房進行拆遷,老張的百年古宅很可能就在拆遷規劃的范圍之內。小桂得知後,訴請法院將古宅產權進行分割,要求下廳3間房屋由其所有並管理,余廳、天井、門及過道等由雙方共有並使用。

小瑞則認為古宅不能分割,因為該古宅是父親老張和母親老楊生前所建,小桂並非老張所生,因此不應享有繼承權。

該房屋一直由小瑞及其子女一家人使用居住,如果對該房屋進行分割,其子女將無處居住;如果分割古宅,通行出入將大為不便,嚴重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且小桂事實上並不需要使用該房屋。

連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日前判決古宅房屋下廳3間房間由原告小桂所有並管理,上廳3間由被告小瑞所有並管理,其餘廳、天井、門、過道等由雙方共有並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依法對繼父母遺產享有第一順序繼承權。根據法理精神和倫理規范,《繼承法》中的扶養關系應指的是廣義上的家庭成員相互之間的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顧,精神上的關愛。

法官審理認為,該案中,原告小桂雖非老張所生,但系由老張一手撫養長大,小桂成人後也對老張盡到了贍養義務。倆人已常年在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照顧,精神上相互關愛。因此原告小桂已成為老張有扶養關系的繼子,依法對古宅屬老張遺產部分享有繼承權。

『叄』 繼子女可以同時繼承繼父母和生父母的遺產嗎

現實問題來

呂某(女)和施某自(男)經人介紹後結婚,施某是再婚,上小學的兒子小施隨施某生活。婚後呂某對施某和小施照顧有加,盡心盡力地撫養小施。不料幾年後,呂某在一次意外中喪生,在繼承遺產的時候,呂某的父母認為小施不是呂某親生,沒有繼承權。而就在此時,小施的親生母親張某也因病去世,張某的父母認為小施已經隨施某和呂某生活,也不同意小施繼承張某的遺產。那麼,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依據《繼承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關鍵是看繼父母子女之間是否形成了扶養關系。

在這則案例中,小施作為張某的親生子女,作為呂某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對兩人的遺產均有權利進行繼承。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1.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肆』 繼子女對再婚父母繼承權

依據法律明確回答你的問題:
1、因為繼母的女兒還未成年,你父親與其已形成扶專養關系;
2、16歲的孩屬子和繼母都擁有你父親的財產繼承權;當然,你父親婚前的財產,由你父親所有。
3、因為你已經成人,所以沒有你繼母的財產繼承權;
4、若你父親立遺囑由你繼續其全部財產,那麼這份遺囑是有效的。但是屬於你父親和繼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要分出一半給你繼母享有。其餘的遵照遺囑由你繼承。
5、若你繼母先死亡,立的遺囑只能是屬於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由其女兒繼承,不涉及你父親的那一部分。
6、你的親生姐姐和你享有同樣的權利。當然如果你父親寫遺囑時只寫由你一人繼承也沒有你姐姐的份。

『伍』 繼子女對親生父母和繼父母的遺產都有繼承權嗎

繼子女可以同時繼承繼父母與生父母的遺產。
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是因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帶子女再行結婚;或因父母離婚,撫養子女的一方再行結婚,在繼父母與繼子女間形成的親屬關系。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有兩種:一種是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他們之間沒有權利義務關系,他們之間只是姻親關系。另一種則是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他們之間產生如同生父母子女間一樣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在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中,繼子女享有一定權利,同時也應當履行一定的義務。繼子女在未成年時有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權利,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繼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與繼子女共同生活的繼父或繼母仍應繼續撫養繼子女,繼子女的生父母一方要求將繼子女領回撫養的除外。當繼父母死亡留有遺產時,沒有喪失繼承權的繼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繼承權。繼父母因對繼子女的實際撫養,而形成擬制的血親關系,從而具有了法律上的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包括對父母遺產所具有繼承權。《婚姻法》第27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由此可見,有無實際的撫養關系是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有無繼承關系的前提。
在收養關系中,一旦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收養關系合法成立,則他們之間就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相應的養子女與親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隨之消滅。繼父母子女與養父母子女關系不同,繼父母子女關系不適用這一規則。即使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產生事實上的撫養關系,形成了擬制的血親關系,繼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並不因此而消除。因為父母與親生子女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天然的血緣關系,父母子女關系並不會因父母的離婚而解除,也不會因父母離婚後一方的再婚而消除。不僅血緣關系不能夠消滅,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不能夠消滅。除了在收養關系中形成的養父母子女關系之外,其他任何關系都不能解除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明確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陸』 繼子女繼承權問題

沒有繼承權。來根據法律規定,自繼子女有繼承權。但本案,李四的兒子什麼時候和張三形成繼父母和繼子的關系?沒有法律作出直接的規定。但可以結合其他的相關規定,可以認為,是否形成繼子女和繼父母,得看是否形成撫養、贍養關系。本人認為,形成撫養、贍養關系需要一定的時間,即繼子女和繼父母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共同生活經歷方可認定。因此,本案,尚未形成繼子和繼父的關系,因此該兒子無繼承權。即便某些法官以婚姻登記為限,認為形成繼子和繼父關系,那在繼承分配上,也應該顯著地少分方能彰顯法律的公正。

『柒』 離婚後繼子女還有繼承權嗎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父母去世後,由子女來繼承父母的遺產是人們所接受的,但是關於養子女、繼子女是否可以繼承養父母、繼父母的遺產的問題則一直被人們所懷疑。很多人認為,養子女、繼子女不是自己親生的,並沒有資格繼承自己的遺產,尤其是在自己還有其他子女的情況下,往往不想把自己的遺產留給養子女,尤其是繼子女。其實這樣的想法是不符合法律的規定的。根據《繼承法》,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都是應當與親生子女一樣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但是,這並不是說只要有養子女或繼子女名義的人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法律明確規定,只有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才可以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而對那種自己已獨立生活而父母老年再婚的人,由於沒有事實上的撫養關系,是不能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繼父母的遺產的。同時,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的遺產,並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捌』 繼子女的繼承權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專繼子女。父母屬,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父母去世後,由子女來繼承父母的遺產是人們所接受的,但是關於養子女、繼子女是否可以繼承養父母、繼父母的遺產的問題則一直被人們所懷疑。很多人認為,養子女、繼子女不是自己親生的,並沒有資格繼承自己的遺產,尤其是在自己還有其他子女的情況下,往往不想把自己的遺產留給養子女,尤其是繼子女。其實這樣的想法是不符合法律的規定的。根據《繼承法》,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都是應當與親生子女一樣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但是,這並不是說只要有養子女或繼子女名義的人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法律明確規定,只有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才可以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而對那種自己已獨立生活而父母老年再婚的人,由於沒有事實上的撫養關系,是不能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繼父母的遺產的。同時,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的遺產,並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玖』 繼子女可以同時繼承繼父母和生父母的遺產嗎~~謝謝~~!!

繼子女可以同時繼承繼父母與生父母的遺產。

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是因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帶子女再行結婚;或因父母離婚,撫養子女的一方再行結婚,在繼父母與繼子女間形成的親屬關系。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有兩種:一種是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他們之間沒有權利義務關系,他們之間只是姻親關系。另一種則是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他們之間產生如同生父母子女間一樣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在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中,繼子女享有一定權利,同時也應當履行一定的義務。繼子女在未成年時有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權利,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繼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與繼子女共同生活的繼父或繼母仍應繼續撫養繼子女,繼子女的生父母一方要求將繼子女領回撫養的除外。當繼父母死亡留有遺產時,沒有喪失繼承權的繼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繼承權。繼父母因對繼子女的實際撫養,而形成擬制的血親關系,從而具有了法律上的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包括對父母遺產所具有繼承權。《婚姻法》第27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由此可見,有無實際的撫養關系是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有無繼承關系的前提。

在收養關系中,一旦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收養關系合法成立,則他們之間就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相應的養子女與親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隨之消滅。繼父母子女與養父母子女關系不同,繼父母子女關系不適用這一規則。即使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產生事實上的撫養關系,形成了擬制的血親關系,繼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並不因此而消除。因為父母與親生子女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天然的血緣關系,父母子女關系並不會因父母的離婚而解除,也不會因父母離婚後一方的再婚而消除。不僅血緣關系不能夠消滅,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不能夠消滅。除了在收養關系中形成的養父母子女關系之外,其他任何關系都不能解除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明確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拾』 關於再婚繼子女的繼承問題

1、投資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投資成本應該按公司的性質或約定劃分。沒有約定的應該按比例分。
2、張女士的大女兒是張女士的法定繼承人。
《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如果張女士先於李先生死亡,張的遺產是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共同財產的1/2,張的法定繼承人有李先生、大女兒、小女兒、張的父母。張的遺產由以上人平均分配。

3。張的個人財產,可以自由處置,不必經他人同意。

夫妻的收益是二人的共同財產,公司為共同投資經營,雖然張女士為主要經營者,有決策權,但李先生都有參與共同財產的處分的權利,(除非張可以不顧及婚姻的感情因素)。
對於這種情況張女士應該對李先生採取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的策略。
畢竟是自己的女兒,怎麼可能不管不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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