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已離婚,唯一的孩子還判給了男方,可以申報獨生子女證嗎
可以。只要是在婚姻關系持續期間生育或收養一個子女的,都可以申請獨內生子女證。而根據《婚姻容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B. 女方離婚孩子判給男方,女方再婚男方初婚生一孩可辦獨生子女證嗎
不必為此糾結,國家已停止辦獨生子女證了,放開二胎政策,取消獨生子女證。
C. 女方有孩子判給男方了,再婚後可🉑辦獨生子女證嗎
現在也不加分,沒有啥優勢了,辦不辦吧。
D. 請問一下我離婚時孩子判給男方的,但男方二婚三個月不到又離婚了,還可以辦理獨生子女證嗎
問:請問一下我離婚時孩子判給男方的,但男方二婚三個月不到又離婚了,還可以辦理獨生子女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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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未婚生子孩子歸男方,現在結婚生一子(男方未婚)可以辦理獨生子女證嗎
你的意思是你重新登記結婚並有一子嗎?那就可以啊
F. 離婚後辦理獨生子女證,孩子歸男方,女方能辦理么
可以的,只要符合規定即可辦理,自願終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包括雖然離異或喪偶,但其獨生子女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生育或收養的)。
以山西省為例,根據《山西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管理辦法》規定:
第三條 夫妻雙方或一方戶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自願終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即可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四條 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自願終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包括雖然離異或喪偶,但其獨生子女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生育或收養的);
(二)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山西省境內戶籍;
(三)女方年齡在20周歲至49周歲之間。
第五條 具備第四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亦列為《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發放(或換發、補發)范圍:
(一)未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生育一個子女的家庭,男女雙方按有關規定繳清社會撫養費,且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
(二)只有一個子女,該子女死亡之後,只生育或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過一個子女,再婚後不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
(四)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離異或喪偶又再婚,其現配偶未生育或收養過子女且不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
(五)《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遺失、損毀的。
本條第(四)、第(五)項可不受年齡限制。
G. 女方離異孩子判給男方,我男方是初婚生一孩子能辦獨生子女證嗎
不要辦,你還要結婚的。辦了以後結婚就不能生
H. 我是離婚的人,後來又結婚了,但我以前有一個孩子,判給男方了,又結婚後沒生能辦獨生子女證嗎
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1)夫妻版生育一個孩子權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因為離婚時,孩子沒判給你撫養,你沒有領取獨生子女證的。
I. 離婚後女兒判給男方,女方能領獨生子女補貼嗎
可以的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辦理領取《獨生子女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J. 我未婚,找個離異有孩子,但孩子判給男方了,我們又生一個孩子,可以辦理獨生子女
完全可以的。不過現在已經取消了獨生子女政策了。不再發獨生子女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