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兒子給父母進行家暴解決不好,父親可以要求斷決父子關系嗎
父子關系是復不能斷絕的,制但可以報警,涉嫌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
處5日以下拘留或警告。
對虐待家庭成員、被虐人要求處理,或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可對行為人處5日以下拘留或警告。
在法律上,親生父子是不能斷絕父子關系的,只能因一方的死亡而終止。我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允許子女與父母斷絕關系。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㈡ 如何看待父母家庭暴力孩子
無論是實質性的暴力還是冷暴力都要完全杜絕,懲罰有很多種方式,必須做到:
1、原因明確,讓孩子明白自己做的事情不對,哪裡不對,怎麼彌補這次,以及下次應該怎麼做;
2、方法合理,比如:禁止一項常規的娛樂項目,取消一次旅行計劃,如果涉及到與其他小朋友之間的關系,要在普通懲罰的基礎上增加一條,想辦法獲得對方的原諒否則永遠禁止一項娛樂;
3、層級遞進,同樣的錯誤如果第二次重犯將得到更大的懲罰,並且明確了解重犯的原因,制定並聲明下次再犯的懲罰項目。
關於看法:
父母不需要考證,但孩子的未來同樣是為人父母是否合格的一個檢驗。
談論父母是否應當採取暴力手段教育孩子從根本上就是錯誤的。
一方面,暴力和教育根本就是兩個極端,無論什麼身份,何種關系,任何人都沒有理由也沒有權利對任何人採取任何暴力手段。
另一方面,父母對孩子的教育本身也是父母對自身的一種教育,以身作則是教育之本,為孩子創造健康積極的環境才是為人父母最首先應該考慮的事情。
教育孩子不是把孩子教育成一個「讓他人滿意的人」更不是一個「讓父母滿意的人」,而是一個「讓孩子自己滿意的人」。在此過程中,家長最應該關注的不是現下孩子的狀態,而是孩子的認知,讓孩子清楚的知道怎樣的一個人算是正面的積極的人物,而自己要變成一個怎麼樣的人,如何變成這個目標中的人。孩子不是父母的副產品,而是父母的延伸。孩子也不是一個固定的物件,而是一個時刻處在劇烈發展變革階段的生命。無論孩子曾經如何、目前如何,都不無法局限住他未來的樣子。永遠不對一個孩子「滿足」或者「失望」是培養一個健康上進的孩子的基本態度。
真心祝願每一位家長在培養孩子的過程中既不用力過猛也不放任自流,而是時時刻刻默默關注,適時引導幫助,關鍵時刻挺身而出,讓孩子擁有一個比自己更幸福的人生。
㈢ 兒子兒媳婦對父母家暴怎麼辦
父母被兒子兒媳家暴,一是打110的同時求救附近居民。二是去婦聯和居委會請求幫助。三、法院起回訴,搜集被施暴的證據,越詳細越好,被打的答醫院證明,還有附近鄰居、警察的證人證明。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而是違法行為。
㈣ 父母毆打子女到什麼程度構成家暴
家庭暴力法所說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回制人身自由以及經答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父母毆打子女,無論傷情輕重,都是屬於家庭暴力。
子女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下面是家庭暴力有關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十三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㈤ 成年兒子對父母施實家暴、威脅時應採取怎樣的措施
第一時間報警或求助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若父母已年邁,可由近親屬或授權法定代理人(如律師)處理。
1、向哪些機構反映家暴問題:《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2、反映後家暴的處理: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後需要進行出警、取證等工作,並且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出具告誡書。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第十六條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並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3、父母可申請法律援助、生活補貼等。
㈥ 如何對待父母對子女的家暴
依據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實施家暴,也是違法的。
作為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子女,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公安機接到報警後會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的。
對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公安機關會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對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會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會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下面是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條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第十六條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㈦ 父親經常對母親進行家暴會對孩子造成什麼影響
和我同一個小區從小一起長大的發小,在她父親無數次當著她的面對她的母親拳腳交加的時候,她覺得她的父親死了。她告訴我,她是一個沒有父親的姑娘!那一刻雖然我是慶幸的卻發自內心的心疼她。父親的壞脾氣,以及對母親的家暴對她造成的影響是無法彌補的!
現在我寫出這些發給她經過她同意的時候,她告訴我,她現在不恨任何人了,她想謝謝那個醫生,她感謝她那個為了她受氣的母親,無論條件多麼艱苦都供她讀書,給她吃的,穿的,讓她茁壯成長!她想感謝曾經的一切!甚至那個讓她只能生活在夾縫中的父親!沒有這一切,她也許就體驗不到人間疾苦了!
最後,我希望每一個受過不管是身體還是精神上暴力的孩子都能變的越來越強大……
㈧ 父親家庭暴力 成年子女如何維權
可以通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進行維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國家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第五十二條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有經濟困難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婦女,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三條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婦女組織投訴,婦女組織應當維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並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並予以答復。
第五十四條婦女組織對於受害婦女進行訴訟需要幫助的,應當給予支持。
婦女聯合會或者相關婦女組織對侵害特定婦女群體利益的行為,可以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揭露、批評,並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8)子女對父母家暴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對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檢舉,推諉、拖延、壓制不予查處,或者對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未及時制止或者未給予受害婦女必要幫助,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婦女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人身和財產權益以及婚姻家庭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