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子女監護權問題
子女監護權(Custody Of A Child)是指監護人父(母)對其子女所享有的、對有關子專女權益的問題進行決策(屬法定監護權)以及對子女生活進行照料(生活監護權)的法定許可權。
在父母離婚或分居的情況下,雙方需對子女監護問題達成協議或由法庭根據子女最大利益原則進行判決,通常的安排是由父母一方獲取對子女的監護權(包括法定監護權和生活監護權),由另一方父母獲取對子女的適當的探視權;但也有可能是父母雙方均獲取對子女的法定監護權,由其中一方獲取生活監護權;在極少數情況下,法庭也可能判令父母雙方共同享有對子女的法定監護權和生活監護權。
B. 子女監護權是什麼意思啊
子女監護權(Custody Of A Child)是指監護人父(母)對其子女所享有的、對有關子女權益的問專題進行決策(法屬定監護權)以及對子女生活進行照料(生活監護權)的法定許可權。在父母離婚或分居的情況下,雙方需對子女監護問題達成協議或由法庭根據子女最大利益原則進行判決,通常的安排是由父母一方獲取對子女的監護權(包括法定監護權和生活監護權),由另一方父母獲取對子女的適當的探視權;但也有可能是父母雙方均獲取對子女的法定監護權,由其中一方獲取生活監護權;在極少數情況下,法庭也可能判令父母雙方共同享有對子女的法定監護權和生活監護權。
C. 離婚的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和撫養權的內容是什麼
在雙方離婚後,沒有取得撫養權的一方,依然享有孩子的監護權。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版定,父權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後,對子女的權利義務仍然存在,子女無論隨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因此,離婚後,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不變,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D. 父母能對兒女行使監護權,那麼兒女對父母能行使什麼權力
監護權和撫養權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義務。與之對應的是成年後的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權,當父母無行為能力時的贍養和監護權。
E. 子女的撫養權和監護權
監護抄權重於撫養權,監護權是法定權,撫養權是協商或裁判授權。監護權從法理上區分,屬於親屬法中的身份權, 但是,監護制度更強調的是國家對個人的強制性和個人對家庭和社會利益的服從性。從這個意義來講,監護具有公法上的義務屬性。撫養權問題,一般作為義務對待,但是它也是一種權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關的權利,它基於血親(包括擬制血親)而產生。 民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一般都是對等的,但撫養權是例外之一,生父母不對子女盡撫養義務,其親生子女不能以此為理由不承擔贍養義務,撫養權的權利和義務是基於血親而產生的。有監護權並不代表有撫養權,有撫養權一定有監護權。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以上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比例。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歲為止。子女滿18周歲但尚未獨立生活的,父母有給付能力,仍應負擔撫養費。
F. 離婚時孩子給父親,母親還具有監護權嗎
離婚孩子判給父親,如果父親照顧好孩子,母親只有探視權,諾是孩子過得不好遭罪,母親可以到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G. 如何才會剝奪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
27.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簡稱有關單位和人員)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
(三)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四)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
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一般由前款中負責臨時照料未成年人的單位和人員提出,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單位和人員提出。
35.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一)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四)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五)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七)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H. 關於父母對孩子的監護權
1.從法律層面來復解釋,制父母沒有權利限制子女人身自由,更不允許強迫子女為自己勞動。
2.父母也沒有義務為子女勞動,但提供衣食住行,為孩子教育付出金錢是應盡的義務。
3.子女為家庭勞動不是必需的。
4.談法律傷感情,談感情傷錢。
5.父母不是靠限制子女的行為來約束他們,而是靠從出生到成年平時一點一滴教育中感化他們,讓他們自願被約束。
6.子女付出勞動也是源於自願。靠父母平時給子女做榜樣,來誘導他們。
7。可以用金錢獎勵和處罰,來約束子女。比如考試全班第一,獎勵500元並由他們自由支配,未進全班前十名,無獎勵。洗碗獎勵1元,打掃衛生獎勵2元,做錯事罰款10圓,等等等等來刺激子女參加家庭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