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四川省 死亡軍人家屬的撫恤金是按什麼標准發的
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對軍人的撫恤和優待,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加強軍隊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屬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統稱優撫對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家屬是指軍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軍人生活的十八周歲以下的弟妹、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長大現在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其他親屬。
第四條 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實行國家、社會、群眾三結合的制度,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的發展相適應,使撫恤優待標准與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五條 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各自應盡的職責和義務。
第六條 民政部主管全國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在撫恤優待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子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死亡撫恤
第七條 現役軍人死亡,根據死亡性質確定為:
(一)革命烈士;
(二)因公犧牲軍人;
(三)病故軍人。
第八條 現役軍人死亡,根據死亡性質和本人死亡時的工資收入,由民政部門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具體標准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制定。
義務兵和月工資低於正排職軍官工資標準的其他軍人死亡時,按正排職軍官的工資標准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
第九條 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現役軍人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分別按下列比例增發:
(一)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或者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軍區(方面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百分之三十;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百分之二十五;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百分之十五;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百分之五。
第十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家屬,按照規定的條件享受定期撫恤金。
前款軍人的家屬是孤老或者孤兒的,定期撫恤金應適當增發。
第十一條 定期撫恤金的基本標准按照與城鄉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的原則,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制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參照定期撫恤金的基本標准和當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制定具體標准。
第十二條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人員死亡時,加發半年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
第十三條 在國防和軍隊建設、科研事業或者作戰中做出特殊貢獻的現役軍人死亡,除按本條例規定發給其家屬撫恤金外,國防部可發給特別撫恤金。
第三章 傷殘撫恤
第十四條 現役軍人傷殘,根據傷殘性質確定為:
(一)因戰致殘;
(二)因公致殘;
(三)因病致殘。
第十五條 革命傷殘軍人的傷殘等級,根據喪失勞動能力及影響生活能力的程度確定。因病評殘僅限於在服役期間患病致殘的義務兵。
因戰、因公致殘的傷殘等級,分為特等、一等、二等甲級、二等乙級、三等甲級、三等乙級。
因病致殘的傷殘等級,分為一等、二等甲級、二等乙級。
確定傷殘等級的具體條件,由民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民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傷殘等級的檢查、評定、審批、調整制度,保證傷殘等級的確定公正合理。
第十七條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由軍隊規定的審批機關在醫療終結後負責評定傷殘等級,發給《革命傷殘軍人證》,退役後一般不再辦理。
第十八條 退出現役後沒有參加工作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恤金;退出現役後參加工作,或者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保健金。
繼續在部隊服役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所在部隊發給傷殘保健金。
第十九條 傷殘撫恤金的標准,根據傷殘性質和傷殘等級,參照全國一般職工的工資收人確定。
傷殘撫恤金和傷殘保健金的具體標准,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制定。
第二十條 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需要集中供養的,由國家設置專門機構供養;分散供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妥善安置,並按照規定發給護理費。
第二十一條 因戰致殘的革命傷殘軍人在評殘發證後,一年內因傷口復發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撫恤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一年後因傷口復發死亡的,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
因戰、因公致殘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因病死亡後,其家屬按照病故軍人家屬的撫恤規定,享受定期撫恤金。
第二十二條 領取傷殘撫恤金的革命傷殘軍人死亡時,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喪葬標准,發給其家屬喪葬補助費。
第四章 優 待
第二十三條 對服現役的義務兵家屬的優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四條 義務兵入伍前是農業戶口的,他們在農村承包的責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繼續保留;入伍前是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其家屬繼續享受原有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條 義務兵從部隊發出的平信,免費郵遞。
第二十六條 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革命傷殘軍人,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三等革命傷殘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傷口復發所需醫療費由當地民政部門解決;因病所需醫療費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酌情給予補助。
第二十七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現役軍人的家屬以及帶病回鄉的復員退伍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因病治療無力支付醫療費,由當地衛生部門酌情給予減免。
第二十八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的革命傷殘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職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條 革命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製的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由民政部門審批並負責解決。
第三十條 革命傷殘軍人乘坐國營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和國內民航客機,憑《革命傷殘軍人證》准予優先購票,並按規定享受票價優待。
第三十一條 優撫對象在與其他群眾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入學、救濟、貸款、分配住房的優先權。
第三十二條 家居農村的革命烈士家屬符合招工條件的,當地人民政府應安排其中一人就業。
第三十三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弟妹,自願參軍又符合徵兵條件的,在徵兵期間可優先批准一人入伍。
第三十四條 革命烈士子女、革命傷殘軍人報考中等學校、高等院校,錄取的文化和身體條件應適當放寬。
第三十五條 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學校的,免交學雜費並優先享受助學金或者學生貸款;入公辦幼兒園、托兒所的,優先接收。
第三十六條 未隨軍的現役軍官、志願兵的家屬住房困難,家屬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按本單位雙職工待遇解決;家屬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房管部門統籌解決。
家居城鎮的義務兵服役期間,地方安排住房時,應將他們計入家庭住房人口。
第三十七條 經軍隊師(旅)級以上政治機關批准隨軍的現役軍官、志願兵的家屬,駐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應准予落戶;隨軍前家屬有正式工作的,駐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部門應安排適當的工作。
第三十八條 復員軍人未參加工作,因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按照規定的條件,由當地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並逐步改善他們的生活待遇。
第三十九條 享受本條例規定的撫恤和補助待遇的優撫對象,生活仍有困難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給予優待照顧。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優撫對象被判處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緝期間,停止撫恤和優待。對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撫恤和優待。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四十二條 因戰傷亡的民兵、民工和因參加軍事訓練傷亡的民兵及其他人員,其撫恤參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從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O年十二月十一日政務院批准、內務部公布的《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革命殘廢軍人優待撫恤暫行條例》、《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民兵民工傷亡撫恤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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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川省二零一六年失獨家庭補助最新政策
按照政策,四川省的失獨家庭夫妻申請輔助生育,最高可獲得5萬元補助。去年一年,四川省共有229戶失獨家庭提出輔助生育申請,接受相關診療服務的有168戶,54戶成功懷孕或是順利分娩。
一些沒有機會再生育的失獨家庭夫妻,也可以考慮依法收養子女。意見規定,獨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收養子女的,按戶給予一次性5萬元補助,補助資金在縣(市、區)計劃生育公益金中列支。
同時,將女方年滿49周歲未滿60周歲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中夫妻一方或雙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別扶助金標准,由目前的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700元。
此外,提高現有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人員扶助標准,對一、二、三級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人員的扶助金,分別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400元、200元。
「新出台的意見當中,對之前一些養老保障、醫療保障的具體問題進行了細化。」張萬恩處長說,比如,獨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中,一方或雙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或70周歲及以上、本人有意願的,由縣(市、區)民政部門指定公辦養老機構予以安排和接收;一方或雙方符合托養條件、本人有意願的殘疾人,由縣(市、區)殘聯優先納入重度殘疾人托(安)養服務,並安排殘疾人托養機構予以接收和照料;以個體工商戶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對其個人繳費部分給予一定補貼。
3. 四川省符合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制度條件子女死亡的夫妻每人每月可獲得多少元特別扶助金
扶助金標准:特別扶助金以個人為單位發放。
獨生子女死亡後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內養子女的夫妻容,對符合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於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為止;
獨生子女傷、病殘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對符合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於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以時間先到為准)。
扶助金自女方年滿49周歲開始發放。因喪偶或離婚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須年滿49周歲方可發放扶助金。已超過49周歲的,從其扶助資格被確認年度起發放扶助金。扶助對象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後,中止發放扶助金。
4. 獨生子死亡,父母年老後政府有什麼補貼,多大開始補貼,怎樣補貼
失獨家庭扶助金
城市標准
失獨家庭扶助金,官方用「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來概括所有由於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導致獨生子女傷殘、死亡的家庭」來代替「失獨家庭」的說法,在扶助金方面,考慮到中國當前城鄉差距及城鄉居民生活費用支出不同,城鄉實行不同的特別扶助金標准,可以有針對性地解決或緩解城鄉相關家庭的實際困難。
北京
從2008年至2013年底,北京市低保金標准,已從每人每月330元,逐年上調至580元。2014年起,「失獨家庭」特別扶助金將提高,城鎮每人每月將提高至340元,農村每人每月提高至170元。北京市已啟動相關政策研究,將按國家衛計委要求提高相關扶助金標准。
北京市衛生計生委、北京市財政局發布《關於提高本市計劃生育獎勵扶助金和特別扶助金標準的通知》。
通知稱,北京自2014年1月1日起,提高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的標准。對於具有北京市農村戶籍、只有一個子女、年滿60周歲的居民,政府發放的獎勵扶助金由現行的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
同時,2014年1月1日起,北京還提高獨生子女傷殘、死亡特別扶助金的標准。對於具有北京市戶籍、獨生子女三級以上殘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女方年滿49周歲的夫妻,政府發放的傷殘、死亡特別扶助金分別由現行的每人每月160元、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500元。
重慶
重慶五次提高扶助標准後,失獨父母每人每年可領取3120元特別扶助金,加起來有6240元,遠遠高於國家政策的要求。
蘭州
蘭州「失獨」家庭兩類特別扶助金標准分別為至200元和160元,並設立計生家庭養老補貼和養老優惠政策。
社會意義
關愛失獨家庭,可以弘揚中華先賢光輝人文思想。孔子談「大同之世」雲:「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孟子描述理想社會說:「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無論是孔子的「大同之世」,還是孟子的「理想社會」,其實都是令人嚮往、而今我們正在追求並逐步實現的文明社會形態。
社會文明應是社會整體文明,社會各個群體都能享受文明眷顧。假如失獨家庭得不到社會關愛,其成員就會煢煢孑立鬱郁寡歡,造成失獨家庭與其他家庭之間的無形隔閡,進而呈現失獨家庭與社會的關系「斷裂」,這不利於整體層面的社會和諧。
5. 獨生子女死亡政府補貼。
獨生子女死亡,對於持有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在16周歲之前死亡,是可以發給一次性補助的,16周歲以後死亡,就沒有任何補助了,
持有《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公民,其獨生子女在未滿16周歲之前發生意外傷殘或者死亡,不願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由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助。
發放標准:
獨生子女意外傷殘補助3000元/人;
獨生子女死亡補助5000元/人。
申請材料:
獨生子女意外傷殘一次性補助申請材料:
(一)《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二)婚姻狀況證明;
(三)身份證明;
(四)戶籍證明;
(五)其獨生子女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六)其獨生子女在16周歲之前發生意外傷殘的證明;
(七)自願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聲明。
獨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補助申請材料:
(一)《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二)婚姻狀況證明;
(三)身份證明;
(四)戶籍證明;
(五)其獨生子女在16周歲之前死亡的證明;
(六)自願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聲明。
(5)獨生子女死亡補助標准四川擴展閱讀:
第三十七條,本省戶籍獨生子女父母,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以下優待獎勵補助:
(一)屬於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並可給予適當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
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對於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時,按一定標准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二)屬於農村居民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者辦理養老保險;
(三)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後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給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業、住房、扶貧救濟及子女入托、入學、醫療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
6. 四川省獨生子女父母可以享受的補貼
根據相關法規規定,符合以下五種條件的對象,可以確認為獨生子女父母:只生育一個子女,自願終身不再生育的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離婚或配偶死亡後,自願終身不再生育的一方;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過一個子女,自願終身不再生育的夫妻;依法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死亡,自願終身不再生育的夫妻;依法收養一名子女,自願終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符合條件的對象,如果要求享受補貼,必須在當年4月30日前提出申請,填寫《杭州市農村獨生子女父母參加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補貼申請(確認) 表》,並向戶口所轄的村(社區)委員會出具身份證、戶口簿、《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原件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認定的獨生子女父母身份證明。
7. 四川省撫恤金,喪葬費補償標准
四川省執行的企業職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按照川府發2006(13)號即川勞社(2006)17號文件執行,
喪葬費補助標准為企業退休人員、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按其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4個月計發;
一次性憮恤金標准為企業退休人員、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按其死亡時本人基本養老金8個月計發,總計為12個月。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按民發(2011)192號文件第一條執行,病故者發放標准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和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總計約為64個月,是企業職工的5.33倍。
(7)獨生子女死亡補助標准四川擴展閱讀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8. 四川省農村獨生子女老年補貼政策
四川復省農村獨生子制女老年補貼政策
根據四川省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確認條件的政策解釋規定:
一、基本條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
(二)本人或者配偶曾經生育子女,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現存一個子女,或現存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無子女;
(四)女方年滿58周歲納入國家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范圍。
二、關於收養子女的問題:
(一)未曾生育僅有收養子女的夫妻不列入獎勵扶助對象。
(二)夫妻依法生育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依法收養子女,其中依法生育或者收養的子女死亡,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的,屬於獎勵扶助對象。
凡符合上述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的,請於每年12月最後一個工作日以前,自願向戶籍所在地鎮鄉計生辦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