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定繼承人是法定的代理人嗎
法定繼承人不是法定的代理人,是因法定繼承人無行為能力,由代理人代為行使。
《版中權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六條 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行使。
B. 父母一方做子女的法定代理人要怎麼證明
在法律上父母是子女的天然法定代理人,只要有出生證,證明是子女的父母,就自然是法定代理人。
C. 繼母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嗎
我國《婚姻法抄》第二十七條規定: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根據該規定只要繼父母與未成年的繼子女之間形成撫養關系,她就可以成為其繼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D. 已婚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還是不是父母
根據法律規定,已婚成年人是沒有法定代表人人,除非該成年人因故喪失了其行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一般先為妻子,然後為父母。
E. 繼母或繼父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嗎
繼母或繼父是法定監護人
由於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同於一般的收養情況回,雙方實際答上已經共同生活。因此,收養法除了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外,對繼父母收養繼子女幾乎沒有規定任何條件限制,被收養的繼子女既不受「不滿14周歲」的限制,也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這一規定的限制;所以,繼父可以作為監護人。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F. 繼子女是不是繼父母的法定繼承人
是的,但是繼承人分為第一、第二、第三繼承人
G. 關於繼子女和繼父母的法律關系
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解釋:【繼父母與繼子女】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法律關系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換言之,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法律關系,視同親生父母子女間的法律關系,是一種具有擬制血親性質的父母子女關系。與收養所建立的擬制血親關系不同的是,繼子女在與繼父母建立具有擬制血親性質的父母子女關系的同時,繼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仍然存在。在生父母離異的情況下,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存在雙重父或雙重母的權利義務關系。此時的繼子女,同時受繼父或繼母及生父母3人撫養,對繼父或繼母及生父母3人均有贍養義務,均是繼父或繼母及生父母3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
H. 繼父母為何不能作法定代理人
是不是法定代理人要看對繼子女有沒有監護權,監護權是父母自然擁有的,親生父母不會因為離婚而喪失監護權,故親生父母應當是小孩的法定代理人。
I. 繼母可以成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嗎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版父或繼母權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根據該規定只要繼父母與未成年的繼子女之間形成撫養關系,她就可以成為其繼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J. 父母是子女的:1,法定監護人.2,法定代理人.請問哪個是正確的.二者之間有什麼區別
如果子女還未成年,或者說沒有民事行為能力者,那肯定是法定監護人。
但也有可能是法定代理人,只要子女委託其代理,也沒有什麼不可的。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直接享有訴訟代理權,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行政訴訟活動的人。其中,訴訟行為能力是指能夠以自己的行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並且使自己的行為產生法律上的效力的能力,即當事人親自進行訴訟活動的資格。就公民而言,訴訟行為能力是從年滿18周歲或年滿16周歲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獨立生活時開始取得,直至死亡;精神病人被法律視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對於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發作期間內視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所以,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是指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訴訟活動只能由其監護人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進行行政訴訟活動。
法定代理人是全權代理,其法律地位相當於當事人,其代理許可權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權利。但應注意:法定代理人不是當事人,不是訴訟主體。實體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是當事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並且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之監護人若喪失了監護權其法定代理人的資格同時喪失。
法定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
(1)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3)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有三項職責:(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它合法權益;(2)作為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各項法律活動;(3)教育、管好被監護人。
代理人是指根據被代理人的委託(委託代理),或依照法律的規定(法定代理),或由主管機關、法院的指定(提定代理)行使代理權的人。代理人有委託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三種。
被代理人、代理人承擔法律責任應做到以下四個方面:(1)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法律行為,(2)無權代理、越權代理的責任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才有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3)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為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有關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4)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有法法律責任。(5)代理人如果知道被委託代理人的事項違法而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