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夫妻離婚,農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如何分割
離婚需要分割家庭房產時應首先進行分家析產,比較簡單的操作方法是確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再使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應的貨幣補償。
具體案件的處理方式,可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1、對於一方婚前建造,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該房屋屬於個人婚前財產,應判歸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產生的債務是用婚後共同財產償還的,那麼得到房產的一方應按償還債務總額的一半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為子女結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義報建的,該屋能否作為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主要集體經濟組織特定的成員享有使用權。
特定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後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將其出賣、轉讓。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村民出賣、出租宅基地上的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將不予批准。
3、對於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如果是以一方父母名義取得批准用地的,一般視為該方的家庭財產,離婚時取得房屋的一方負有返還對方資助款項的義務。
但如果建房時是以子女一方的名義取得批准用地的,由於雙方家庭出資建房的目的是為子女結婚使用,且該房產確實已歸夫妻雙方婚後居住使用,因此該房產可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此種情況下,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對於父母在子女婚前建造的房屋,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該房歸子女夫妻共同所有,或承認有子女夫妻的房產份額存在,否則,子女的配偶無權分得房產。
同樣,如果男女雙方結婚後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生活而沒有分家析產,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有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該房產也不能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5、有些地方農村宅基地是以戶為單位進行審批的,因此由家庭建造而共同居住的房屋,屬於整個家庭即一戶的共同財產。在夫妻離婚時,應當首先從中分割出屬於夫妻財產的相應份額,然後對屬於夫妻財產的部分再進行分割。
如果在離婚訴訟中一方要求對上述家庭共有的房產進行分割,而各方所有的房產份額又不好確認的,法院一般先對夫妻雙方所有的其它財產進行分割,房產的分割,則是讓當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產之訴。
(1)父母自建房分家析產其他子女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農村村民結婚後,應及時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只有戶口遷移到婚姻締結地所在村裡後,另一方才能成為該村的村民。也才能將其作為核定宅基地使用面積時的家庭人口之一。
2、家庭成員共同建房居住時應及時做出約定。由於宅基地是以戶為單位申請的,因此在家庭共同建房時應就家庭房產的分配及時做出書面約定,不能做出書面約定的,也應邀請村委會領導或相關無利害關系的親屬對房屋分配的口頭約定進行見證。
3、發生離婚需要分割家庭房產時,應首先進行分家析產。比較簡單的操作辦法是確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再讓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適應的金錢補償。
Ⅱ 父母有幾個子女,想把房產贈與其中一子,須徵得其他子女書面同意嗎
1、房產是父母的財產,父母可以任意處分,其他人無權干涉。因此,父母將房產贈與其中一子,無需其他子女的同意。是分家析產,全家簽份分家析產書,到房管部門辦理。只收取少許登記費。
2、只要房產是父母的名字,就是父母的財產,處分時候不需要子女的同意。
3、父母把房產給孩子有三種情況 遺囑+繼承 贈與 買賣。
4、遺囑+繼承是去公證處立遺囑,父母去世後遺囑中受益的子女到公證處辦理繼承.這個辦法是最省錢不交稅費的。
5、贈與和買賣差不多,都是辦理完可以直接去過戶,贈與在公證處辦理,買賣在交易中心辦理.這兩個辦理完是要交稅費的。
(2)父母自建房分家析產其他子女擴展閱讀:
受遺贈人也須在這時方能享有被遺贈財產的權利。而一般房產贈與人則是健康的自然人或法人,贈與行為是發生在生前,贈與可以單獨由贈與人作出,也可以是由雙方共同協商同意作出。但仍應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進行,不能違反國家法律。
雙方當事人應協商簽訂贈與證明書或議定書等形成,寫明雙方當事人姓名及其住址或法人及其所在地名稱,有償或無償,有無義務,土地使用權年限及土地面積,土地使用費、房產面積和房屋設備以及附屬於房產的設施、房產座落位置和四鄰界線,房產的用途等。
並須在當地公證機關公證後,雙方一同向當地房產管理機關登記及辦理房產權轉移等有關手續。
Ⅲ 關於農村自建房的離婚分割及繼承問題
房屋產權證明這就使得農村自建房屋的產權不像城鎮私有房產那樣明確,對自建房產權的認定也不能一概而論,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和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以及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規定,每個農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特定的宅基地僅限集體經濟組織特定的成員享有使用權。特定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後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將其出賣、轉讓。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村民出賣、出租宅基地上的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將不予批准。
目前,在我國大部分地方沒有建立宅基地住房登記發證制度,農民能夠取得的一般也就是《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因此,合法房屋判斷標準是否取得《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如果房屋本身就是違法建築,則不具備通過訴訟方式進行分割的合法性基礎。
農村村民結婚後,應及時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只有戶口遷移到配偶所在的村後,另一方才能成為該村的村民,也才能成為核定住宅宅基地的使用面積時的家庭人口之一。另外由於家庭成員共同建房時以戶為單位進行申請,在家庭共同建房時應就家庭房
產的分配及時做出書面約定。
離婚需要分割家庭房產時應首先進行分家析產,比較簡單的操作方法是確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再使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應的貨幣補償。
具體案件的處理方式,可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1.對於一方婚前建造,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該房屋屬於個人婚前財產,應判歸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產生的債務是用婚後共同財產償還的,那麼得到房產的一方應按償還債務總額的一半給另
一方相應的補償。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為子女結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義報建的,該屋能否作為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主要集體經濟組織特定的成員享有使用權。特定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後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將其出賣、轉讓。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村民出賣、出租宅基地上的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將不予批准。
目前,在我國大部分地方沒有建立宅基地住房登記發證制度,農民能夠取得的一般也就是《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因此,合法房屋判斷標準是否取得《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如果房屋本身就是違法建築,則不具備通過訴訟方式進行分割的合法性基礎。
農村村民結婚後,應及時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只有戶口遷移到配偶所在的村後,另一方才能成為該村的村民,也才能成為核定住宅宅基地的使用面積時的家庭人口之一。另外由於家庭成員共同建房時以戶為單位進行申請,在家庭共同建房時應就家庭房
產的分配及時做出書面約定。
離婚需要分割家庭房產時應首先進行分家析產,比較簡單的操作方法是確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再使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應的貨幣補償。
具體案件的處理方式,可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1.對於一方婚前建造,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該房屋屬於個人婚前財產,應判歸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產生的債務是用婚後共同財產償還的,那麼得到房產的一方應按償還債務總額的一半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為子女結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義報建的,該屋能否作為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主要看房屋是在子女婚前建造還是婚後建造。如果是婚前建造,一般視為對子女個人的贈與,子女的配偶無權分割。若是婚後建造,一般視為對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屋為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如果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3.對於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如果是以一方父母名義取得批准用地的,一般視為該方的家庭財產,離婚時取得房屋的一方負有返還對方資助款項的義務。但如果建房時是以子女一方的名義取得批准用地的,由於雙方家庭出資建房的
目的是為子女結婚使用,且該房產確實已歸夫妻雙方婚後居住使用,因此該房產可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此種情況下,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雙方家庭的出資可視為對各自子女的個人贈與。在子女離婚分割房屋時,可以根據雙方家庭的
出資比例由雙方分割該房產。
4.對於父母在子女婚前建造的房屋,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該房歸子女夫妻共同所有,或承認有子女夫妻的房產份額存在,否則,子女的配偶無權分得房產。同樣,如果男女雙方結婚後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生活而沒有分家析產,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有
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該房產也不能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5.有些地方農村宅基地是以戶為單位進行審批的,因此由家庭建造而共同居住的房屋,屬於整個家庭即一戶的共同財產。在夫妻離婚時,應當首先從中分割出屬於夫妻財產的相應份額,然後對屬於夫妻財產的部分再進行分割。如果在離婚訴訟中一方要
求對上述家庭共有的房產進行分割,而各方所有的房產份額又不好確認的,法院一般先對夫妻雙方所有的其它財產進行分割,房產的分割,則是讓當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產之訴。
標簽:夫妻財產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 共同財產分割 作者:萬州律師 冉兵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資、獎金; 2. 生產、經營的收益; 3. 知識產權的收益; 4.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更多]哪些行為不能被認定為彩禮,結婚彩禮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Ⅳ 易地扶貧搬遷和父母分戶還有繼承權嗎
分戶,一般指子女成年或者成家後,從父母戶口裡面獨立出去,自成一戶
八旗戶政用語。即分立戶頭。清制,凡八旗正身旗人子侄,年滿十八,經登記戶部檔後可以別立戶口,稱為另戶。官員子弟有官職者不受此限。
根據現有關規定,宅基地分家析產需符合以下條件:
1、分家析產的子女須達到法定年齡,且農業戶口。因土地徵收、小集鎮戶籍制度改革而農轉非的,且戶口仍在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可參照農業戶口人員進行分家析產。
2、分家析產的子女為兒子,且已婚的,另一方為農業戶口的,且該農業戶口人員無其它農村宅基地的,允許分家析產;另一方為非農戶口的,且非農業戶口人員未享受過實物分房,允許分家析產。
3、分家析產的子女為女兒的,若該戶有兒子的,女兒不能分家析產;若該戶無兒子的,有二女以上(包括二女)的,允許其中一個未婚女進行分家析產。
4、分家析產的子女為外嫁女的,其丈夫為農業戶口的,不能進行分家析產;若其丈夫為非農業戶口的,且其丈夫未享受過實物分房的,允許外嫁女進行分家析產。
5、分家析產的子女為離婚女的,其戶口還在父母處,在離婚時未自動放棄宅基地,且其無其它農村宅基地的,允許離婚女進行分家析產。
6、分家析產的現有房屋現狀需跟土地證宗地圖一致,不一致的,不能進行分家析產。
7、有違章建築的,自行消除後再辦理分家析產。
二、農村村民分家析產需提供以下資料
1、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申請書;
2、雙方申請人(戶)身份證、戶口本;
3、經村、鎮(街道)司法機關確認的分家析產協議書、公證書等相關材料;
4、原《集體土地使用證》;
5、《同意宅基地使用權轉移證明》(需經村集體經濟組織、街道私人建房領導小組辦公室、街道辦事處確認蓋章);
6、《現有宅基地情況說明》(需經村集體經濟組織、街道辦事處確認蓋章);
7、因分戶而新設立的宅基地,需提供新的名牌地址證明;
8、若分家析產戶夫妻雙方戶口不在同一冊的,需提供《結婚證》;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證明;若分家析產的子女夫妻雙方戶口不在同一冊的,另一方為農業戶口的,需提供該農業戶口人員無其它農村宅基地的證明;
9、若分家析產的子女為離婚女的,需提供離婚證書和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
10、若分家析產時,一方保留面積不足(低於戶額面積標准),另一方分授面積過多(高過戶額面積標准),則面積不足方出具不再以少房或無房名義審批宅基地或出具二戶或多戶之和審批宅基地的情況說明。
三、關於農村宅基地審批情況說明
關於您反映已成家想批宅基地,說要先與父母分戶,就是戶口本做成兩本的事情。根據《舟山市市區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舟政發[2008]65號)
文件規定,若申請戶符合建房條件的,且其父母使用的宅基地面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不需要進行分家析產,可直接申請宅基地建房;若其父母使用的宅基地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可進行分家析產或以二戶之和的面積申請宅基地建房。
Ⅳ 我父母有套房屋,現在想分家析產給我和我姐姐,請問我媳婦也有份嗎
沒有份,無論是你父母分的財產,還是分給你的財產都沒有份,新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誰的房子是誰的!
Ⅵ 如何處理分家析產糾紛
1、分家析產協來議:屬於當源事人自願處分自己財產的行為,一般是父母將自己的財產分給子女。分家析產協議只要是當事人意思表示、沒有處分他人財產、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的,就自全體協議人簽字時起生效。
2、公證不是民事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只是公證後可以使民事協議的效力更強,經過公證後的協議,將來有糾紛到法院時,法院一般會直接採納為證據,不用再質證,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公證錯誤。
3、另外提醒一句:分家析產協議雖然自當事人簽字時起就可以生效,但如果分家析產協議中涉及到的家產屬於不動產或准不動產比如房產、土地、車輛等的,還應當經過產權過戶、變更登記後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如果在分家協議生效後不及時做過戶登記,雖然協議生效,但產權不變,原財產所有人(一般是家裡的父母)將來反悔不願再分的,房產等可能仍然歸父母所有,分家協議中確定分到的人有可能拿不到房產。
Ⅶ 怎麼樣算和父母分家,父母怎麼樣算分家析產呢每家都要進行分家析產嗎
所謂析產又稱財產分析,是指財產共有人通過協議的方式,根據一定的標專准,將共同屬財產予以分割,而分屬各共有人所有。 在分家析產時,應注意這樣幾點: (一)分家析產時,要把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區分清楚。分家析產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屬於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是不屬於分割范疇的。 (二)分家析產時,要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特別是對某些生產、勞動工具、設備等財產的分割,要盡可能有利於生產,有利於發揮家庭成員各自的專長。 對於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財產,也可以特別協議的方式作變通處理,以充分發揮該項的效用。 分家析產直接關繫到家庭成員今後生活安排的問題,因此,應當通過訂立分家析產協議書的形式進行,這樣,就不至於有分家後因某項財產產權的歸屬不清發生糾紛。分家折產協議書基本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立約人的姓名,在家庭中的輩份稱呼; (二)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 (三)分割家庭共有財產的合意以及對原家庭債務清償的安排; (四)分割後的財產細目及其所有人姓名; (五)證人姓名; (六)立約人、證人簽名蓋章; (七)立約的具體時間及執行日期。
Ⅷ 法院對 家庭成員父母子女 分家析產 最後的結果會如何
1、如果你的訴訟請求是:確認共同共有關系,那麼法院就只會確認共同共有。
2、如果你的訴訟請求是依法分割,那麼法院就會分割。也就是說,法院具體做出何種類型的判決是根據你的訴訟請求來決定的。
3、如果你們請求依法分割,那麼會出現以下幾種判決可能(1)每個人拿其中幾套房(2)其中部分人那方,然後給不拿房的人進行經濟補償(3)共同將房屋全部賣掉,然後分錢。
4、這種案子,法院一般會給出上述三種方案,有你們共同選擇,然後法院根據你們的選擇出具相應的法律文書。
Ⅸ 只有一個子女可以分家析產嗎
可以,但子女如果沒有創造家庭資產,分家析產也無從談起吧,主要是父母那幫人願不願意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