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父母自願替子女撫養其子女書面形式怎麼寫
朋友,是不是你們小兩口不想生孩子。老人希望你們生孩子,承諾由老人來撫養?
2. 父母願意協助撫養孩子證明書怎麼寫
這有什麼好做文章的?小孩幾歲?十歲以上需要徵求孩子本人的意見,十歲版以下根據有利於孩子成長權的原則,兩者條件相差不多一般也是傾向判給女方的,何況你們這種情況還有什麼好說的?直接寫標題:證明;正文:把事情描述清楚就可以了;日期和最重要是你父母簽字就完了,這個沒有太正規的,主要是書證的一種而已,你父母可以直接出庭作為人證,就不需要這個書證了。
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
3. 離婚,女方要有那些條件要利於女方得到孩子撫養權,女方父母願意幫撫養,女方學歷,家裡比男方優越,孩子
生活條件,關系,孩子的意願
4. 離婚後父母自願幫自己帶孩子,書面協議書
離婚後父母自願幫自己帶孩子,一般不需要簽訂協議書。確實需要自己在網路版上搜一篇,根據自己權的實際情況協商書寫即可。參考範本
協議人: 男xxx年xx月出生 身份證號
協議人: 女xxx年xx月出生 身份證號
協議主題:增加子女撫養費
協議時間 XX年x月x日
協議效力:協議之日起至孩子年滿18周歲或有獨立生活能力止
協議內容:協議人xxx和xxx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同意孩子(xxxx 男 XX年x月xx日出生)的撫養 權繼續歸。。。。
二、xxxx對孩子(xxxx 男 XX年x月xx日出生)的撫養費增加到每月600元(陸佰元)人民幣
三、給付方式:每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四、如果拒不履行給付義務,承擔追加撫養費30%的責任
五、因工資未到位、患病、家庭特殊原因可以延遲給付
六、如有其他應時事宜或未盡事宜,按照兒童利益最大原則和互諒互讓的精神協商解決。
協議人簽名: 協議人簽名:
XX年x月x日 XX年x月xx日
本協議一式三份,母子雙方個一份,監護人一份,
5. 子女已成年,父母還有撫養義務嗎
問題:我們村有一位叫黃小二的年輕人,今年已多歲了,整天游手好閑。他母親早年改嫁到鄰村,新成立的家庭中上有六七十歲的老人,下有未成年的孩子。黃小二的經濟不很寬裕,每當缺錢少米時,他總是到鄰村找他母親要。開始幾年,他母親給了他許多幫助,誰知這反而使黃小二變本加厲,隔三差五地找他母親,嚴重影響了他母親新家庭的生活。於是,他母親以黃小二已成年為由,拒絕繼續撫養他。黃小二大為不滿,並准備起訴他母親,告她不撫養親生子女。請問題:子女成年後,父母還有撫養義務嗎?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從此法律規定看出,父母對子女盡撫養義務是有條件的:其一是未成年的子女,其二是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子女」。從信中看,黃小二已滿20歲,屬於成年人,且身體健康,完全可以自食其力。對黃小二這樣成年的子女,其父母可以不再對他擔負撫養義務,黃小二也沒有要求其母親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可以肯定地說:黃小二要去告他的母親不盡撫養他的義務,是不會得到法院支持的。
從現實來看,因為母子之間有著天然的血緣關系,母親再婚仍不能改變這一事實。如雙方自願,相互之間也可以繼續扶助,互相接濟。但這不是法定的義務,成年且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決不能向父母強討硬要,甚至以其他非法手段相威脅,這樣做既不合情理,也不合法理,最終還可能觸犯法律,受到法律的制裁。
6. 父母雙方協議,子女撫養費如何分擔
你好,
由父母雙方協議 父母通過平等自願協商,就撫養費的有關問題達內成明確具體的協容議,不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的,應予准許。但是,協議應當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得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為了防止父母雙方損害子女利益的發生,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當認真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能力、子女的需要、當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進行審查,如果協議不利於子女的,就不應准許。
7. 父母幫子女帶大孩子能否向子女索要撫養費
石家莊法律咨詢 者:我六歲的時候父母就離婚了,是我媽媽一手把我拉扯大的,我以前沒有經濟實力起訴我爸,現在我24歲了,已經工作,可以找律師起訴我爸要回以前的撫養費嗎?主要是我爸太過分了,我小時候他老是打罵我媽,現在又找了一個---我想給他一個教訓。 石家莊離婚律師 :你現在已經不能起訴再要求你父親支付撫養費了,理由如下 1、撫養孩子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你父親在你未成年之前應當支付撫養費 2、現在你已經成年,而且當初的撫養費已經由你母親支付,所以不能在起訴要回撫養費了 3、即使要起訴也應當在你權利被侵犯的兩年之內起訴,民事訴訟的時效一般是兩年,也就是在你20歲之前可以起訴。但是你已經24歲了,早已過了訴訟時效。
8.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到什麼時候截止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直到子女滿十八周歲時截止。
《婚姻法》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9. 女方父母願意協助女方共同撫養兒子的證明,應該怎麼寫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3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再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因此,如果離婚家庭有不足兩周歲的子女,那麼考慮到子女較小,更加需要母親的照顧,有的可能尚處於哺乳期,所以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實際上不能或不願撫養子女的可以隨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等。
此外,在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願。但是這並不是說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對於成年子女隨哪方生活的問題,法院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