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父母欠錢,在法律上是不是該兒女義務還款啊
從法律角度講,子沒有代替父償還債務的法律義務;
但在以下情況,子應當代替父親償還債務:
1、接受了父親的贈與,造成父親的債務不能償還,不論這種贈於是有意識還是無意識;
2、從父親那裡繼承了遺產,在接受遺產范圍內,承擔債務;
3、父親借的債務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特別是用於子的生活,而子又是與父親一起生活。
在我們國家,很多的時候,父借款是為了家庭生活,也不排除是為了子女的生活培養,所以,到底是花了借的錢,是不容易區分的;
如果父亡故後,子拒絕歸還,法律上雖然沒有什麼責任,但不符合道德傳統,所以,我們還是提倡在子自願的情況下,在能力范圍內,代替父償還債務,以減少社會糾紛,發揚光榮傳統和社會公德。
在法律上,兒女沒有替父母償還債務的義務。父與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因血緣關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債是父親作為主體與他人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與子女無關。根據我國《繼承法》第33條規定: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這一規定要求兒子作為繼承人要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償還被繼承人所欠債務, 但這不是「父債子還」。作為繼承人你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繼承遺產的情況, 來決定是否需要償還父親生前所欠債務的數額。如果你願意償還父親的舊債,就不用受遺產實際價值的限制了。綜上, 「父債子還」的說法是不對的。
B. 父母欠債無力償還,子女必須償還嗎
從我國國情來說來,好像父債子還源,天經地義!其實不然,憑什麼呢?父母與子女,只能理解為有血緣關系。【民法通則】上有明確規定,我們可以通俗點講,就是父母與子女存在有繼承和贍養的權利和義務。贍養我就不說了!關於繼承,說的是,父母的資產,產業,股權,債權等等,子女有權優先繼承!對於父母負債這些,根本沒有提及!父母欠你錢,你找他要去,憑啥要他的子女給你!拿什麼出來說事?
C. 父母欠債子女要還嗎
一般來說,年滿18歲的子女就是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他的債務應由其向債權人歸還。所以,父母還債是沒有任何法律根據的。但是,如果子女有遺產,應當以其遺產清償債務。這就涉及到繼承人代清償債務的問題了。《繼承法》第33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根據上述法條規定,如果父母有繼承子女的遺產,就應當以這些遺產按比例清償給債權人,並以此為限。不足部分,不存在清償的責任。當然,父母自願的除外。
D. 法律有父親欠債,兒子必須還嗎
兒子沒有義務替父親還錢,也就是說法律上不存在父債子還。
我國法律沒有父債子還這種規定的。也就是子女沒有義務給父親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除非子女繼承了父親的遺產,那麼同時是繼承他的債務的,這時候就有義務返還了。
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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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父債子償」 兒子拖18年仍要還清
1996年4月10日,林某向王某借了3萬元資金,並答應支付相應利息,借款後一年多,林某死亡。王某於1999年5月向常熟法院起訴,要求林某的妻子及已經成年的兒子小林歸還借款3萬元。小林向法院表示,他不會繼承父親林某的遺產,也不願意承擔債務。法院審理後認為,該筆借款有協議為證,事實清楚,予以認定。由於林某死亡後遺產未處理,被告雖表示不繼承遺產,但該遺產實際由被告佔有使用,因此判決小林應清償父親欠下的債務。
1999年9月,法院判決小林應對王某的3萬元債權在林某遺產范圍內進行清償。由於小林始終未履行判決,2000年7月,王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經法院查詢,被執行人小林無固定工作,且家庭經濟困難,無力履行判決。面對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執行一度陷入僵局,2000年12月,法院裁定中止執行。
14年中,常熟法院沒有放棄執行的希望,多次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了統查,並和被執行人進行了談話。2014年5月8,根據王某提供線索和申請,法院恢復執行。法官展開調查後,確認小林已在工廠上班,有固定收入的事實後加快了執行進程。經法院多次對當事人說服勸說,並組織雙方協商,最終達成執行和解協議。2014年5月27日,被執行人小林如約履行協議。
權利和義務是並存的,本案中兒子一旦繼承了父親遺產,那也意味著必須以遺產為限承擔債務的清償責任。
E. 父母欠債關於子女問題
一般來說,年滿18歲的子女就是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他的債務應由其內向債權人歸還。所以,容父母還債是沒有任何法律根據的。但是,如果子女有遺產,應當以其遺產清償債務。這就涉及到繼承人代清償債務的問題了。《繼承法》第33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根據上述法條規定,如果父母有繼承子女的遺產,就應當以這些遺產按比例清償給債權人,並以此為限。不足部分,不存在清償的責任。當然,父母自願的除外。
F. 父母欠債子女必須要還嗎
一般來說,年滿18歲的子女就是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他的債內務應由其向債權容人歸還。所以,父母還債是沒有任何法律根據的。但是,如果子女有遺產,應當以其遺產清償債務。這就涉及到繼承人代清償債務的問題了。《繼承法》第33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根據上述法條規定,如果父母有繼承子女的遺產,就應當以這些遺產按比例清償給債權人,並以此為限。不足部分,不存在清償的責任。當然,父母自願的除外。
G. 父母的債務子女有義務償還么法院是否會強行子女償還
不管是「父債子償」還是「子債父償」,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父」或「子」都沒有這樣的償還義務,法院也不會強行讓子女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的稅款和清償的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但是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我國的繼承法規定了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合法有效的財產之後,同時繼承了被繼承人生前合法有效的債務,根據債務的相對性原理,繼承人只在繼承財產的范圍內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這就意味著,如果子女在沒有繼承父母的遺產的情形下,不用承擔父母的債務責任。子女在繼承父母的遺產後,在繼承的遺產的限度內負有償債責任。不管是「父母」或「子女」都沒有義務去無休止地「替」對方還債,除非是自願。
(7)父母欠債子女不管擴展閱讀:
案例:賭徒欠賭債消失家人被逼債律師:父母沒義務償還
要不是有債主找上門,蕉溪鄉的張明成還不知道兒子張小忠為何外出三個月音訊全無,看著兒子簽字畫押的欠條,他才知道兒子在短短三個月時間里,不但輸光了16萬元購買新房的房款,還欠下了近10萬元的債務。昨日,面對再次上門要錢的債主,張明成夫婦不禁悲從心來。
張小忠聯系不上,要債的人又催得很緊,這讓張明成夫婦感到十分無助,他在借錢還掉2.6萬元的債務後,再也拿不出一分錢。「現在每天都有人到我家裡來,我們的生活陷入了困境,不知道該怎麼辦了。」張明成無奈地說。
兒子本來也是在花炮廠打工,主要是負責運輸花炮成品,張明成說,他通過四處打聽,得知兒子這些錢都是輸在了同村一村民開設的流動賭場內。面對不歸的兒子和前來索要債務的人,張明成夫婦現在每天只能以淚洗面。
那麼,兒子欠下的債務,父母是否有歸還的義務或責任?湖南雲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劉亞星表示,對父子之間的財產、債務、經濟責任的劃分,可依據《民法通則》、《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區分財產。
債務是個人財產、債務還是家庭共同財產、債務,進而確定相應的經濟責任: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家庭財產歸家庭成員共有,個人債務由個人負擔,家庭債務由家庭成員共同負擔。
也就是說,兒子欠下的債屬個人債務,其父母沒有為其償還的義務和責任,另外,賭債屬於不受法律保護的非法債務,建議張明成在遭遇逼債時選擇報警。
H. 父母欠債 作為子女怎麼辦
一、父母的債務子女有責任承擔嗎
1、如果成年子女和父母一同生活,則父母欠下的債用家庭共同財產歸還;
2、如果父母死亡,子女繼承了父母的遺產,則在遺產繼承范圍內承擔還款義務;
3、如果父母死亡子女又沒有繼承財產,則子女沒有還款義務。
二、人死了,債還在嗎
債的消滅只有五種情況,即債的履行、提存、抵銷、免除和混同。因此,即使債務人死亡或者債權人死亡,債依舊存在,由其繼承人繼承。
債的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全面履行自己所承擔的義務的行為。通俗來講就是已經歸還了債務。
債的提存是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比如債權人拒絕收受,或者債權人死亡又沒有繼承人繼承債務等,而無法向其還錢時,債務人將欠款交給提存部門而後債務清除。
債的抵消,可以理解為雙方互相向對方借了錢,則這部分的債務就抵消掉了。
債的免除是指債權人放棄了債務,不需要對方還錢了。
債的混同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歸於一人,一般發生在企業合並的情況中。但也可以發生在民間借貸中,如兒子向父親借錢,而後父親去世兒子繼承了遺產,此時債也會消滅。
除了以上這五種情況,人的死亡並不會導致債務消滅,因此人死後,繼承遺產的人要在遺產范圍內還錢。
三、繼承人如何償還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1條的規定,遺產債務的清償,需要遵循以下原則:
首先,限定繼承原則,即對於負債超過遺產價值的部分,繼承人不必清償。
其次,特留份原則,即對繼承人中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其保留適當的遺產份額。
最後,清償優先於繼承,即在被繼承人有債務的情況下,應當優先用遺產清償,留有餘額的才能執行遺贈。
從法律角度分析的話,父母的債務作為子女在一般情況下都是沒有償還義務的,除非此時對於負債父母與子女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否則的話子女有權拒絕替父母還債。當然,現實中子女替父母還債的情況比較多,因此很多人就認為子女是有替父母還債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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