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房子登記在子女名下好不好
一、只能全款 如果孩子不滿18周歲,房子又要登記在孩子名下,既不能選擇公積金版貸款也不能選權擇商貸,只能選擇全款。因為貸款只針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年滿18周歲是硬性條件。
二、財產分割麻煩 夫妻雙方如果婚姻破裂,就涉及到財產分割問題,登記在孩子名下的房產是不可被分割的,即使是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因為從法律角度來說,該房產屬於孩子,只是由獲得孩子撫養權的監護人代為管理。
三、父母不能隨便出售孩子名下房產 父母可以替孩子買房子,但不能隨便賣孩子名下的房子。按照正常程序,孩子名下房子只有在孩子年滿18周歲後,經其同意才能被出售。 如果必須要出售,則首先取得監護人的簽名文件,確認其監護人資格,然後簽署保證書:出售孩子房產是為了孩子的利益,比如孩子罹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況。父母如果想賣孩子名下房產套現也是不被允許的。
四、父母不得要求收回房屋 雖然父母是實際出資人,但房屋已經登記在孩子名下,父母因特殊原因,比如贍養糾紛欲收回房屋,表示,這種可能性很小,因為物權法對不動產權有著明確的規定。
⑵ 父母買房登記在子女名下是贈與還是共有
你這問題無非來是問「出資」與「名份源」的關系。法律上沒必然相關性。
房產的「贈與」,發生在房產已經登記在A的名下後,再由A轉讓給B他人的方式之一。與之對應的其他轉讓方式是房產買賣、繼承;
房產」共有「關系,要麼是在房產證上體現,發生於申請登記之時,要麼是屬於配偶關系(在房產證上沒名字也沒影響),屬於法定共有。
對於房產,不是」父母「出錢了,法律就認定是父母買的房(只是登記在子女名下),沒這樣簡單。此情形,只說明父母贈與子女的是「錢」而不是「房」,性質不一樣。
結論:父母要想體現「贈與房產」,只能以自己名下的房產證為據(而不是出錢為據),在辦理了「贈與」公證後,經申請,轉移至子女名下;
父母要想實現「房產共有」意圖,需在購房合同上,除了子女之外還寫上自己的名字,最後體現在房產證上。
⑶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登記在其子女名下,這樣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如果父母想贈予一方如何證明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內出資人容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按你的情形,婚後一方父母買房登記在其子女名下的,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所以不需要任何證明,法律上認可為是對自己子女的贈予。
⑷ 父母全款買的房子登記在子女名下,父母有權居住嗎
應與子女協商,父母出資為子女購置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回父母對子女的贈與。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⑸ 父母為子女買房,該登記在誰的名下
如果是婚前購買的,婚後沒有其他約定的,離婚時視為男方個人財產;如果是婚後購買,父母明確約定為只對男方個人的贈與則屬男方個人財產,沒有明確約定只對男方個人贈與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在處理離婚糾紛中父母為子女出資所購房屋歸屬問題時,應根據《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等法律、司法解釋之規定,區分父母出資購房的時間、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父母出資購房的出資比例及出資方式等因素來確定該房屋所有權的最終歸屬。
一、父母出全資
1、父母出全資未登記
(1)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發生在其子女結婚前,則該出資資金應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第1款規定認定為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受贈一方子女可以獲得該債權轉化物——不動產的所有權。
(2)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發生在其子女結婚後,則應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規定將該出資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有證據證明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子女。相應地,子女雙方以該共同受贈的出資購買的不動產,是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父母出全資已登記
(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其已婚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只對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贈與。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父母部分出資(往往是首付款)
1、以父母自己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並將不動產所有權過戶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1)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前,顯然,該不動產所有權應屬於子女婚前財產。
(2)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後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出資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則仍可適用本條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3)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後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雙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該不動產的貸款,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2、以子女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並將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在一方子女或雙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1)如果該出資發生在子女結婚前,則該出資屬於接受該出資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
(2)如果該出資發生在子女結婚後,則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規定應將該出資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相應地,婚後以子女一方或雙方名義簽訂的不動產買賣合同並以該出資作為首付款所購買的不動產,不管登記在子女一方還是雙方名下都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⑹ 父母買房登記在自己孩子的名下會帶來哪些麻煩
該房應認來定為夫妻共自有財產。離婚時雙方各半。 理由如下: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但您的情況是婚後男方父母出資購買,登記在了自己子女與對方子女的名下。使您們夫妻雙方成為法定意義上的房屋共有權人。在法律上視為男方父母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 根據《物權法》不動產的歸宿以產權登記為準的規定,房屋登記在誰的名下,就屬於誰的。由男方父母的卡轉到女方的卡,再由女方對著銀行還貸,與男方父母贈與給兒媳一半房產並不發生沖突。 恕我直言, 即使男方能拿出只有自己簽字的借條,想以此來證明該房屬於婚後夫妻向父母借款購買,顯得十分牽強。試想,既然能給父母打借條。說明男方有一定的法律意識。但是,夫妻向父母借這么一大筆錢,為什麼只是自己簽字,而不讓關鍵的妻子簽字?!如果說當初以為夫妻婚白頭偕老,沒料到中途發生婚變,現在想通過男方與父母後補借條的途徑,挽回自家損失,聽起來倒是順理成章。
⑺ 父母買房登記在子女名下,子女再買房屬於二套房嗎
1.屬於,
2.你過給父母就不算了,因為當初是你父母做的按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