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母親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有規定嗎
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才需要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款規定:「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作為監護人的父和母,應當平等、合作,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這里需要說明兩個具體問題。一是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上述父和母的監護權都是平等的。二是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資格,不因父母離婚而喪失;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指出: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雙方的監護權仍然是平等的。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規定:「父親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干涉。」父親已死亡或缺乏監護能力,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依法應由母親行使,這是法定監護的題中應有之義,是由親子關系的性質決定的。在實際生活中,干涉母親的監護權多出於傳統的封建宗法觀念,干涉者一般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方的近親屬,並且往往見之於母親帶著未成年子女再婚的場合。為此,未成年子女的母親可以依法要求干涉者停止侵害,必要時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要求干涉者以其他方式承擔民事責任,如賠償損失等。
❷ 法律小常識:最新《民法總則》對監護權做出了哪些規定
你好,
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解讀:本條是關於父母與子女關系義務的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新增規定,主要是在親屬關系、婚姻協議等公證事項中注意審查親屬關系和排除義務條款。
父母子女的關系是法定義務,一般不因父母離婚而結束,除非依照法律程序或法律規定解除父母子女關系,比如子女被他人收養、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因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離婚等,否則不能排除規定義務的承擔。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關系、非婚生的父母子女關系、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關系、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
第二十九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解讀:本條是遺囑指定監護的規定,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回應社會現實和社會需求新增加的規定。
遺囑指定監護人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一是立遺囑人是被監護人的父母;
二是立遺囑人擔任被監護人的監護人。
第三十條: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本條是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監護人的規定,主要適用於同時擁有多個監護人而又需要其中一位代為辦理相關事務的情況。
1、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應該是同一順位的人。
2、協議確定監護人應該經被監護人同意,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該結合被監護人與監護人的關系、被監護人表達的意願等綜合確定。
3、協議中也應盡量明確監護的內容、監護人職責許可權、權利、對監護人的監督等內容。
該條為公證機構通過協議公證介入監護活動提供了可能的空間,即對於監護人存在爭議的情況下,公證機構可以探索發揮其中立、公正、公信的優勢,依託其與公證有關的財產保管等可從事事務范圍,探討財產託管、監護監督等業務。
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解讀】:本條是有關意定監護的規定,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新增內容。
1、制定協議時的當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7、18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以及十六周歲以上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自然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由於此類公證主要適用於老人,法律對如何確定給老人民事行為能力無規定,實踐中,建議參照遺囑公證的做法,必要時由當事人開具精神健康證明。
2、監護人可以是近親屬、其他個人,也可以是組織。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有關規定看,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3、必須以書面的形式確定監護人,至於書面可以約定哪些內容,並不明確,建議基於履行需要,在書面中明確監護內容、監護人的職責許可權、權利、行使方式、對監護人的監督等內容,使監護協議具有可操作性。
❸ 子女超過18歲 父母還有監護權和撫養權嗎
成年子女如果尚未獨立生活,則父母仍有監護和撫養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二十三條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關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❹ 孩子幾歲就可以自己決定撫養監護權
子女已經年滿10周歲,在父母離婚後可以選擇撫養監護權。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內理離婚案件容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條 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4)父母對未滿多少歲的子女負有監護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參考資料來源:杜爾伯特蒙古字自治縣法院——關於法院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
❺ 我國婚姻法規定,一般父母對周歲未滿的子女有監護權
您好:
根據您的描述以及法律的規定,父母對未成年人是有監護權的,並且有撫養的義務。
❻ 父母對18周歲的孩子還有監護權嗎
父母對18周歲的孩子因被監護人獲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自然終止。
監護權,是監回護人對於未成年答人和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是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實施管理和保護的法律資格。
對於處於父母保護之下的未成年人來講,法律已詳細規定了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這些未成年人的監護權人就是他的父母。
年滿18周歲是成年的標志,《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監護終止的原因有以下幾種情形:
1、被監護人獲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
3、監護人喪失了行為能力。
4、監護人辭去監護。監護人有正當理由時,法律應允許其辭去監護,但這不適用與未成年人的父母。
5、監護人被撤銷監護人資格。
❼ 未成年人的監護權是怎麼規定的
(1)未成年人的父母為未成年人的當然法定監護人。這種監護是法定監護,具有監護能力的父母不得隨意放棄和轉讓監護義務。父母因正當理由不能親自履行監護職責的,我國法律允許父母委託他人代為履行部分或全部監護職責,但父母仍為法定代理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喪失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兄、姐;③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3)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指定。其中前一種指定是後一種指定的必經程序,未經有關組織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請求法院作出指定。
(4)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而根據民法通則其他關於監護的法條,如果作為監護人的母親不幸去世而不能履行監護的權利的話,那麼另一方履行監護權。但是,如果說另一方監護不利,或者可能對孩子的成長產生負面影響的話,被監護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可以向法院提請承擔監護責任。依據相關法律,一方面,父母享有法定的孩子監護權。另一方面,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法定的監護義務。
❽ 法律上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是監護到多少歲
父母對18周歲的孩子因被監護人獲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自然終止。
監護權,是監護人對於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是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實施管理和保護的法律資格。
對於處於父母保護之下的未成年人來講,法律已詳細規定了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這些未成年人的監護權人就是他的父母。
年滿18周歲是成年的標志,《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監護終止的原因有以下幾種情形:
1、被監護人獲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
3、監護人喪失了行為能力。
4、監護人辭去監護。監護人有正當理由時,法律應允許其辭去監護,但這不適用與未成年人的父母。
5、監護人被撤銷監護人資格。
(8)父母對未滿多少歲的子女負有監護權擴展閱讀:
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范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
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在近代社會中,由於規定的監護人沒有履行應盡的義務,也是時常發生對未成年人的傷害事件,國家也是十分重視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如果規定的監護人有意外的情況無法繼續擔任監護人,也可以向有關部門提交變更監護人的申請,這也是為了能夠更好的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❾ 父母有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依據我國《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關規定,父母應當從下列幾個方面正確、適當地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一、父母必須從物質上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也就是說,父母必須從物質上、經濟上對未成年子女進行養育和照料,使子女身體能夠健康成長。父母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視女性和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這是保障兒童的基本生活和生存權利的需要。
二、父母必須保證未成年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父母必須適齡子女入學接受義務教育,不得阻礙其入學或迫使其中途退學、輟學。接受教育,是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一項權利,是其認識世界、認識社會、全面發展的重要途徑。未成年人的父母不但無權加以限制和剝奪,相反,保證未成年子女入學接受義力教育是春依法必須履行的職責。
三、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應當加強理想、道德、法制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對於達到義務教育年齡的未成年人,同時應當進行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活動,不得有:(1)曠課、夜不歸宿;(2)攜帶管制刀具;(3)打架斗毆、辱罵他人;(4)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5)偷竊、故意毀壞財物;(6)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7)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8)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及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備的不良行為。對已染上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子女,父母應當和學校互相配合,嚴加管教,並採取有效措施對其不良行為進行矯治,絕不能放任不管,放棄監護職責。
四、父母應當保護子女的人身權不受侵害,包括身體不受傷害、生命不得剝奪以及勝名權、榮譽權及名譽權等不受侵害。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權受到不法侵害時,父母應當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以非訟或提起訴訟的方式,要求侵權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