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父母有事、最擔心的莫過於兒女們
是父母,最擔心的莫過於兒女們,這是自然規律。失去了這規律,也就無父母之味,這就內是很多極容端人,離世之時帶走兒女們的通病。表面看殘忍,其實也是在為孩子找一個,沒有紛爭之地,牽掛而做出的選擇,萬事萬物都有兩個面,只爭於一個人的選擇?
Ⅱ 父母如何對待子女,到晚年時子女以同樣的方式對待,這與道德有沖突嗎
如果子女認為父母對自己不好,到晚年用同樣的方式對待父母,與道德有沖突。
Ⅲ 關於父母財產紛爭
你啰嗦這么多沒有用,法律規定:子女有贍養老人的義務,你如果不贍養老回人,老人可以委託答其他子女去法院起訴你,同理老人去世後你也有繼承父母財產的權利,但是父母的財產父母活著有權處置,願意給誰就給誰其他子女不能幹涉,如果父母生前剝奪了你的繼承權,你不能繼承父母的財產。
Ⅳ 兒子先去世,老人後去世,老人房子,孫子有繼承權嗎
孫子可以代位繼承。
按照《繼承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4)父母離世子女紛爭擴展閱讀:
案例:父親先於祖父母去世 子女代位繼承引紛爭
父親先於祖父母死亡,其子女能否與叔叔一樣,代位繼承祖父母遺留下來的財產?邕寧區的小林未獲得分配爺爺奶奶遺產權利提出了異議,叔侄之間起了紛爭。日前,邕寧法院立案庭成功調解了一起叔叔起訴侄子的繼承糾紛案。
邕寧區的老林夫婦共生育有5個兒子,其中的一個兒子林三於1992年因病過世。後來,老林夫婦相繼去世,並留下房屋一套。對於老人留下的這套房屋,林老的4個兒子達成了遺產分割協議,約定將此套房屋分成4等份,他們4人各得一份,但這份協議卻沒有提及已經過世的林三的繼承份額。
林三的兒子小林在得知叔叔的遺產分配方案後強烈反對,他覺得自己作為老人的親孫子,有權代替早逝的父親分得祖父母的遺產。對此,叔侄爭執不下。最終,林老的4個兒子一紙訴狀將侄子小林訴至法院。
邕寧區法院立案庭對案件進行分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林三的兒子作為被告,是被繼承人林老夫婦的孫子,其父親林三又先於被繼承人林老夫婦死亡,所以他是享有代位繼承權的。
而林老夫婦的4個兒子簽訂的《遺產分割協議》,沒有保留代位繼承人的份額,其內容違反了我國《繼承法》第十一條之規定,侵害了小林的合法權益,故該協議無效。法院經審查認定,案件的4個原告與被告皆系合法的繼承人,叔叔和侄子都有權利繼承被繼承人林老夫婦留下的遺產。
為了不讓親戚之間矛盾加劇,法官在調解中打出「親情牌」,最終使得叔叔和侄子達成調解協議:老林夫婦留下的這套房屋由其4個兒子和1個孫子按5等份分割繼承,這起叔叔和侄子間的繼承糾紛終得圓滿解決。
Ⅳ 請你列舉生活中子女與父母發生沖突的表現
叛逆期因為學習或者玩手機游戲時會和父母發生沖突,還有就是處對象時意見不統一也可能和父母發生沖突。
Ⅵ 父親去世子女不放棄繼承權母親可以單方處理房子嗎
父親去世,子女不放棄繼承權,母親不可以單方處理房子。父親去世,子女和母親是同一順序繼承人,享有同等的權利。房子屬於遺產,子女和母親都有權利繼承,母親不能單方處理房子。
《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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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陳艷蘭和王平1957年結婚,婚後生育了四個子女,分別是兒子王曉海、大女兒王紅、二女兒王麗、三女兒王華。2010年3月,王平去世了。夫妻倆積蓄不多,唯一值錢的就是位於海口甸昆路的一處房產。
為了避免子女因遺產起糾紛,陳艷蘭與大兒子達成協議:陳艷蘭支付王曉海12萬元,王曉海則放棄房產繼承權和使用權。2015年10月3日,王曉海簽署了《放棄房屋產權聲明》,聲明稱,已收到陳艷蘭12萬元,願意放棄房產的使用權和繼承權。
然而,兒子拿了錢後,遲遲不從房子里搬出去。陳艷蘭擔心自己百年之後,子女依舊會因房產起紛爭。今年2月16日,她向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確認被告王曉海於2015年10月3日簽訂的《放棄房屋產權聲明》合法有效;確認被告不享有海口市甸昆路房產的繼承權和使用權。
王曉海在法庭上承認,他確實和母親協商簽署了《放棄房屋產權聲明》。但此外,他還簽了一份《關於本人繼承父母財產及贍養協議》,「之前做公證時,母親沒有拿出這份贍養協議,雙方才沒有進行公證。」王曉海表示,認可母親的訴求也同意履行,但訴訟費應由母親出,因為自己下崗多年至今沒有任何經濟來源,而母親「有退休金」。
法院審理查明,海口市甸昆路房產屬於原告與王平夫妻共同財產,現仍登記在王平名下。
2015年10月3日,被告王曉海簽署《放棄房屋產權聲明》,內容為「本人就父母購有位於海口市甸昆路房產,經與家人協商,由母親給予現金人民幣12萬元,本人願意放棄該房產的繼承權及使用權,日後絕不反悔,若有反悔之舉,本人將承擔一切法律後果,並追究法律責任。」
同日,王曉海、王紅、王麗、王華簽訂《關於本人繼承父母財產及贍養協議》:
主要約定:陳艷蘭健在期間,房屋產權歸其所有;王曉海同意放棄該房屋的繼承權和使用權,並積極配合辦理一切變更事宜;如遇政府拆遷或房屋增值、降值等其他因素,王曉海沒有任何權益;現該房產的繼承權歸王紅、王麗、王華共同享有;等等。
法院認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訴訟中,被告承認收到原告給予的12萬元,並稱已搬出該房屋,所出具的《放棄房屋產權聲明》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並認可原告的訴訟請求。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王曉海於2015年10月3日出具的《放棄房屋產權聲明》合法有效;被告王曉海不享有海口市甸昆路房產的繼承權和使用權。本案受理費人民幣365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負擔。
Ⅶ 為何很多家庭老人過世後兄弟之間就很少走動
父母兄弟姐妹在血緣上都是很親的人,所以彼此的來往是很親密的,特別是在小時候,大部分兄弟姐妹年齡相差不是很大,可以說是從小一起長大,從小玩到大。
除了血緣關系讓彼此非常親近以外,一起長大的感情也是比較深,所以一般人都會非常珍惜這樣的感情。不過也有很多人發現,當一個家庭中老人過世以後,兄弟之間的走動就會變少。今天就跟小編來了解一下為何在家庭中老人過世後,兄弟之間就很少走動。
很多的兄弟之間還有一些利益紛爭,特別是在農村,雖然不是一些什麼大事,但往往會傷害彼此的感情,父母健在的時候,他們還能夠對彼此包容一點,當父母離世後,他們就少了很多的顧忌,走動也就會變得越來越少,與自己無關的事也會不太在意,讓兄弟之間的感情也變得生疏了很多。
Ⅷ 父母都有遺囑但是沖突怎麼辦
父母去世後,遺囑沖突的,應當根據各自的遺囑處分各自所有的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Ⅸ 子女與父母發生家庭矛盾和沖突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子女與父母所處的時代不同,生活閱歷不同,思維方式不同。子女在生活時期屬於,,斷乳期,,逆反心理較為頻繁。
Ⅹ 父母和子女為什麼會發生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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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成龍名滿天下,也是慈善事業的代表者,給人和藹可親的形象。成龍有個女兒叫吳卓林,從小由母親吳綺莉撫養長大,母女相依,給人感覺更多的是融洽,然而最近幾年媒體多次曝出,母女關系頻繁出沖突,吳卓林因為母親毆打自己,兩次報警,母親吳綺莉和女兒的沖突連續出現在公眾視野,讓人不知所以。
生存和繁衍是人的本性,子女是延續父母生命的載體,按理說,父母和子女應該是一致的和諧關系,現實中身邊經常可以看到,父母和子女各種沖突,為什麼人類會出現這種奇怪的沖突機制?
胎兒是精子和卵子的結合產物,一個精子是100%來源於父親的遺傳基因,一個卵子同樣100%來自母親的基因,二者結合,成為一個獨立的孩子,這個孩子擁有父母各50%的基因,預示著,孩子的基因和父母中任一個,都有50%的遺傳相關度。
因為這50%的遺傳相關度,人類進化出了親代撫育機制,父母會養育子女,促使子女繼續繁衍後代,人類一直延續下去。
父母和子女有50%的遺傳相關度,這就意味著,父母和子女會有50%的基因差異。這個差異就會形成父母和子女之間的行為無法達成一致,具體體現在資源的爭奪上,作為獨立個體的孩子會想要更多的資源,而父母往往達不到孩子的需求,因為父母除了將資源用在自己身上外,還需要將一些資源分配到其他地方,比如父親會將資源運用在找更多的女性為自己繁衍生子,比如母親在有幾個孩子後,會將資源進行分配,這樣,每個孩子得到的資源就會減少。等等。
這些沖突天生存在,其實,在孩子還是胎兒狀態,在母親的子宮時,已經開始和母親產生沖突。母親100%可以確定胎兒是自己的,而父親就存在不確定性,當一個女性和幾個男性發生關系後,只有女性可以確定孩子100%是自己的,而父親就存在不確定性。所以,在所有的關系中,母親和子女的遺傳利益是最一致的,這一點要超過父子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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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胎兒都擁有母親50%的基因,作為母親,會進化出自己的選擇機制,她們會傾向將資源投給那些能給自己帶來更多繁衍收益的孩子。但是胎兒是個獨立的個體,生命只有一次,生存機制會促使它爭取一切母親的營養來供給自己,這會超出母親的最佳供應水平。這樣,沖突就顯現了。
關於胎兒和母親的沖突,有一個極端的表現就是自發性流產。當坯胎有不良症狀時,母親的身體機制已經進化出體察功能,會促使胎兒流產,避免資源浪費,將資源留給更健康的胎兒。但是作為胎兒,會拚命著床子宮,努力存活,這也是一個博弈的過程。很多染色體異常的不良胎兒,其實還沒存活幾周,已經被母親自發流產,因此有相當一個部分女性在下個月例假來臨時,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經有過懷孕,並且流產的事實。
當然也會有不良坯胎戰勝母親的案例,胎兒為了存活,會進化出一種適應器,暗中破壞母親自發流產的企圖,胎兒會向母親釋放一種激素,干擾母親的身體判斷機制,讓其誤以為自己是健康的,從而存活下來。
正常的坯胎在子宮著床成功後,也會和母親產生沖突,主要是對於食物供給的沖突。胎兒是通過母親血液來吸收營養,為了吸收更多的營養,它會向母體釋放一種物質,可以讓母親其它血液動脈收縮,將更多的營養運輸給嬰兒吸收。這就是為什麼懷孕後的母親,血壓總會升高的原因所在。整個過程,母親身體會受損,胎兒卻獲得了更多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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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孩子出生後,一個家庭若有兩個以上孩子,這會加劇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沖突。
子女多了,母親必須將資源進行分配,但是幾個孩子都是獨立的個體,他們會希望將更多的資源分給自己。
父母和孩子,以及孩子與孩子之間都存在50%的基因相似度,如果是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那麼孩子之間的基因相似度平均只有25%,差異就變成了75%。所以,那些不是同一個父母的孩子家庭,沖突往往會比同一個父母的家庭更激烈。
母親和孩子在遺傳收益上的相似程度,決定了母子沖突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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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孩子長大後,關於孩子的擇偶問題,父母和孩子之間同樣會有分歧,這一點很常見。
關於擇偶發生爭端的原因有幾種,比如,父母對子女選擇的配偶收益不同。子女會選擇那些更優秀基因的對象生子繁衍,因為子女和自己孩子存在50%的遺傳相似度,而孫子孫女和子女父母的基因相似度只有25%,這種差異會導致他們產生分歧。
還有,有些父母會左右子女的婚姻大事。父母這么做也是為了自己獲得更多的收益,比如為了事業上的利益,會和其他企業家族聯姻,這些是沒考慮子女的感受。
還有一種原因是,子女為了獲得一些資源,選擇了短期擇偶行為,這往往會另父母感到羞愧,破壞家族形象。
父母和子女的擇偶策略不同,就會產生沖突。但是畢竟父母和子女有50%相似遺傳收益,很多時候,父母的意見往往可以和子女達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