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父母已到退休年齡,可是兩人鬧著要離婚,作為子女該如何應對
首先應該詢問父母的真正想法,然後支持父母的真正想法。
如果說父母雙方對離婚這件事仍有爭執,那大可把自己代入父母的立場,去判斷他們應不應該離婚。
假如父母雙方都想要離婚,並且確實有不可調和的矛盾,那子女就應當幫助他們辦理離婚手續。
一、父母的需求和情感理應得到重視
父母的需求也是需求,並且並不比子女的需求要小。
很多人總覺得父母的年齡已經大了,很多時候其實可以看開一點,稍微不那麼計較一點就可以忍過去。
但是,父母為什麼要忍呢?已經忍了一輩子了,就想要在人生最後的階段好好做回自己,這是一件非常難以完成的事情嗎?
不要讓父母壓制自己的需求和情感,他們的需求與情感理應得到子女與社會的重視。老有所樂,這才是父母辛苦了一輩子後所應得的。
2. 兒女可以幫父母申請離婚嗎
你這種情況應該可以吧,但是真正申請的話還是要帶你父親去,一般夫妻雙方分居半年以上就可以申請離婚的
3. 父母鬧離婚,作為孩子該怎麼做
首先,你要確定他們只是賭氣還是真的感情破裂,前者你不用擔心,哪怕不管他們也自然會和好,如果是後者那麼我們我們要先樹立正確的意識。
一:婚姻是兩個人一輩子的幸福,如果感情破裂了的話忍某種原因而繼續在一起的話,那麼只會讓雙方更加的受傷,甚至成為相見兩厭的仇人。
婚姻是父母的事,不論會不會給我們造成不幸我們也沒有資格去抱怨埋怨。
二:關於跟哪個,首先你要看他們是不是都有想要你的意思以及是不是都有撫養你的能力。如果某一方不要你或是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那麼結果就是顯而易見的。然後如果都想要你,並且都有能力撫養你,那就看你對他們的感情,以及矛盾的多少甚至說可以看經濟條件更好(這一點可不是什麼勢力嫌貧愛富,經濟條件好的的不僅能給你好的環境成長,對於經濟條件差的一方也是種減負,是與非對與錯不過仁者見仁智者見者罷了)
三:不論你以哪種選擇選擇跟了誰,你都要以公正的眼光看待他們的是與非對與錯,因為人生中總是有著無數的誘惑,犯錯只是一個不慎的結果罷了,而且婚姻的失敗,很多時候不僅僅只是一方的問題,縱然看起來你父親占很大的錯,但你母親也未嘗沒有過錯。現在以你的年齡和閱歷也許還不甚明白,但當你以後想清楚個中關節後,結合你父母日常習性,作風,再看待這個問題時就會變得透徹很多。
四:這是最重要的一點,就是無論以後你的父母是否選擇再婚都是他們的自由,你無權反對。而他們在再婚之後對你的感情也許會有變化,但不論怎麼變,都請時刻的記住他們給了你生命,他們在你最脆弱的年月無怨無悔的照顧著你撫養著你,他們至少曾經用一切愛著你。
4. 父母為自己子女婚後購房出資離婚時怎麼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從界定出資性質的角度來看,該條規定事實上推定父母出資性質為贈與,這一推定符合我國的國情,有著深厚的社會基礎。但這一推定的前提是父母出資意思不明確,即沒有證據證明父母出資有其他的意思表示。因而在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出資人是以借貸作為出資本意時,應當按照借貸關系確認雙方的法律關系。但提出存在這一關系的一方需要就此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需要指出的是,這里提交的證據,應當是出資時而非離婚訴訟時確定是借貸的相關證據,法院對此應嚴格予以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及目前審判實踐中比較統一的認識,該條規定的父母出資指的是父母全額出資。該條規定事實上是將不動產的產權登記與確定贈與一方進行了銜接,作為判斷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依據。即如果父母出全資購買不動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就可認定是只對自己子女的單方贈與,無需父母再另行作出意思表示。因此,該條規定就與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有了區分。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的父母出資屬於部分出資,這種情形下,必須有父母明確贈與一方的意思表示,否則視為對雙方贈與。因而審判實務中,有必要對出全資還是部分出資作出准確界定,進而才能准確適用相應的司法解釋規定。
5. 子女可以為父母提出離婚么
不可以,但可以讓律師到你家,讓律師聽到你父親想與你的繼母離婚,這樣就可以!不能說話就可以讓他點頭或搖頭就行
6. 父母要離婚做為子女怎麼辦
只要他們好受和開心,我們能做的只有祝福!盡管我們不開心。
7. 父母在子女婚後給的經濟幫助,離婚可否:追要
1、子女婚後,父母給的經濟幫助,屬於贈與性質,不能要回。
2、如果父母提供經濟幫助時,指定給夫妻中的某一人的,屬於對該人的贈與,是該人的個人財產。
3、如果父母提供經濟幫助時,沒有指定給夫妻中的某一人,而是提供給夫妻共同生活的,屬於對夫妻二人的共同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如果父母提供的經濟幫助是用於購買不動產(房屋、土地),登記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屬於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屬於自己子女的個人財產;如果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屬於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是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的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8. 父母選擇離婚,作為子女,我要干涉嗎
父母離婚是父母的事,跟我們無關。當父母要離婚的時候,說明他們之間已經沒有感情了,沒有感情就沒有再在一起的必要了,即使你強迫他們在一起,對彼此也是一種折磨。而且他們才是當事人,如果不是真的過不下去了,是不會輕易提離婚的,父母也是大人,他們做的決定並非一時沖動,我們應該尊重他們的決定,不要試圖去改變。
有時候也可以適當發表一下自己的看法,但是還是要以父母的想法為主。
9. 當父母面臨著就要離婚的時候 我們身為子女的該怎麼半 誰來幫我解答…
心裡肯定不願意接受這樣的現實。但是事情已經發展到這里,你勸說是沒用的。不如讓他們先分開居住互相冷靜一下,如果真的非離不可。到時候接受他們的決定。
10. 父母為子女買方出資 離婚時怎麼處理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內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容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