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青島關於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一次性養老補助金發放條件是什麼
《青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若干規定》
第二十三條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憑證享有以下優惠待遇和獎勵:
(一)從申請《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月起至子女年滿14周歲止,每月給予不少於13元的獎勵費。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50%。機關、事業組織從行政事業費中列支;
企業從公益金中列支;城鎮無業人員和農民的獎勵費由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兌現,確有困難的,由區市財政予以適當補貼;
(二)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後加發本人標准工資5%的退休金,加發後超過100%的部分不予計發,其經費從原工資渠道列支。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本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0%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
(三)獨生子女的醫葯費、就讀普通中小學接受義務教育的雜費和普通高中、職(農)業高中的學費,可按有關規定由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報銷;
(四)未成年獨生子女死亡的,可給予其父母不低於1000元的一次性補助,所需經費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渠道列支。
第二十四條符合生育第2個子女條件,有生育能力,自願不再生育,且已辦理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由夫妻雙方單位分別發給不低於500元的一次性獎勵。
所需經費,機關、事業組織從行政事業費中列支,企業從公益金中列支;城鎮無業人員和農民的獎勵費由戶籍所在區市人民政府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負責兌現。
放棄生育第2個子女並獲得有關獎勵後,又要求生育第2個子女的,追回其已獲得的獎勵;再次申請放棄生育第2個子女的,按第一次辦理放棄生育第2個子女的獎勵標准,兌現獎勵。
附:
對單位有能力支付但是不支付一次性養老補助的,職工可以要求企業的主管部門協調企業解決,也可以要求企業所在的街道辦事處協調解決,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企業經營困難、暫時無力支付的,可以要求企業與職工簽訂分期支付協議,分期支付一次性養老補助。
(1)青島獨生子女補貼標准2014擴展閱讀:
《青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若干規定》於2003年6月12日經市十三屆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通過並公布,自2003年7月18日起施行。
《青島市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於2017年12月13日經市第十六屆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獎勵優待與社會保障
第十九條實行晚婚的職工,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日,並給予男方7日護理假。
增加的婚假、產假應當與國家規定的婚假、產假連續使用,護理假應當在女方產假期間使用。增加的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城鎮無業人員和農民晚婚晚育的具體獎勵辦法由各區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狀況確定。
第二十條職工接受計劃生育手術的,憑醫療、保健機構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證明,享受規定的假期,具體辦法由市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核實,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一)只生一個子女,自願不再生育的;
(二)已有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夭折後不再生育的;
(三)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的。
申請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時,子女年齡應當在14周歲以內,或母親年齡在49周歲以內。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應當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變更手續:
(一)獨生子女死亡後,又生育了一個子女的;
(二)獨生子女死亡後,收養了一個子女,未再生育的。
第二十五條市、區(市)人民政府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政府支持和農民自願的原則,制定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和醫療保障辦法。
有條件的鎮(街道辦事處)和村莊,可以分別為獨生子女父母和獨生子女辦理養老保險與大病保險;開展社會養老保險的村莊,集體補助的部分,對獨生子女父母的補助應高於其他投保對象5%以上。
獨生子女父母年老後,優先入住養老服務機構,可以在價格上給予優惠。
第二十六條市、區(市)人民政府可以設立計劃生育公益金,計劃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撥款、民間捐資、社會捐贈等資金組成,主要用於有關計劃生育特殊情況的扶持和救助。
⑵ 2014年青島市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費用是多少
按照現行的標准,每月5元。
⑶ 青島地區2016年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
目前有退休人員,符合獨生子女條件,可領取,退休當年的 年社平工資*30%
⑷ 青島市退休獨生子女費能領多少如何辦理
《青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若干規定》
第二十三條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憑證享有以下優惠待遇和獎勵:
(一)從申請《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月起至子女年滿14周歲止,每月給予不少於13元的獎勵費。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50%。機關、事業組織從行政事業費中列支;
企業從公益金中列支;城鎮無業人員和農民的獎勵費由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兌現,確有困難的,由區市財政予以適當補貼;
(二)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後加發本人標准工資5%的退休金,加發後超過100%的部分不予計發,其經費從原工資渠道列支。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本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0%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
(三)獨生子女的醫葯費、就讀普通中小學接受義務教育的雜費和普通高中、職(農)業高中的學費,可按有關規定由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報銷;
(四)未成年獨生子女死亡的,可給予其父母不低於1000元的一次性補助,所需經費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渠道列支。
第二十四條符合生育第2個子女條件,有生育能力,自願不再生育,且已辦理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由夫妻雙方單位分別發給不低於500元的一次性獎勵。
所需經費,機關、事業組織從行政事業費中列支,企業從公益金中列支;城鎮無業人員和農民的獎勵費由戶籍所在區市人民政府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負責兌現。
放棄生育第2個子女並獲得有關獎勵後,又要求生育第2個子女的,追回其已獲得的獎勵;再次申請放棄生育第2個子女的,按第一次辦理放棄生育第2個子女的獎勵標准,兌現獎勵。對單位有能力支付但是不支付一次性養老補助的,職工可以要求企業的主管部門協調企業解決,也可以要求企業所在的街道辦事處協調解決,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企業經營困難、暫時無力支付的,可以要求企業與職工簽訂分期支付協議,分期支付一次性養老補助。
⑸ 誰能提供青島市關於《退休人員一次性發放獨生子女費》的文件
關於落實企業職工中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由所在單位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4年03月01日 來源:青島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青計生字[2004]10號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了保證《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關於企業職工中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由所在單位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的規定在我市各類企業得到貫徹落實,切實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保持社會穩定,根據《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六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工作理順企業職工勞動關系的報告的通知》(青政辦發[2000]45號)、青島市企業改革與組織結構調整領導小組《關於市屬國有工業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有關問題的通知》(青企改調字[2003]19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各類企業落實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由所在單位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轄區內的各類企業,對2002年9月28日以後退休職工中的獨生子女父母,都應按其退休時青島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確實因經濟效益不好,暫時無能力發放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養老補助的企業,應與職工簽訂協議,限期或分期發放。
二、凡在2002年9月28日以後由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市屬國有、集體企業,對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前(含破產之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中的獨生子女父母,按其退休時青島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對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按有關規定符合辦理提前退休的獨生子女父母,按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青島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所需經費依法從企業破產財產、國撥土地變現收入中解決。對按有關規定簽訂「協保」協議的獨生子女父母,按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青島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依法從企業破產財產、國撥土地變現收入中預留一次性養老補助費,由財政部門設立專門帳戶統一管理,待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預留數額隨其退休養老金一起發放。
三、2002年9月28日以後執行青政辦發[2000]45號文件的市屬國有、集體企業,對市企業改革與組織結構調整領導小組批准其執行該文件之日(含批准之日)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由企業按其退休時青島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對「協保」、「退養」和「43、53」人員中的獨生子女父母,按市企業改革與組織結構調整領導小組批准其執行該文件之日青島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預留一次性養老補助費,交財政部門設立的專門帳戶統一管理,待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預留數額隨同退休養老金一起發放。上述所需經費,可一次性從變現的國有資產或土地出讓收益中解決。
四、對市屬國有、集體企業中的原在再就業服務中心內簽訂「協保」或「退養」協議人員中的獨生子女父母,原企業屬於破產企業的,按第二條規定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屬於執行青政辦發[2000]45號文件的,按第三條規定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屬於其他情況的,按第一條規定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
五、市屬國有、集體企業在2002年9月28日以後實行改制的,對企業改制工作完成前按國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獨生子女父母,由原企業按青島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對改制工作完成後按國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獨生子女父母,由改制後的企業按青島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對企業改制工作完成前按國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而沒有落實一次性養老補助的獨生子女父母,由企業原主管部門(資產經營公司)按其退休時青島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所需經費從企業改制上交的國有、集體資產收益或國撥土地變現收入中統籌解決。
六、如果《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對此項政策有新的規定,按新 規定執行。
青島市計劃生育委員會
青島市經濟委員會
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00四年三月一日
⑹ 山東獨生子女費發放標準是多少
尊敬的網路用戶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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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獨生子女父母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以下簡稱《光榮證》)「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一) 領取條件:
獨生子女父母憑《光榮證》領取。
1、辦理《光榮證》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子女年齡在十八周歲以內的,可申請辦理《光榮證》。
(1)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雙方再婚前累計只生育(包括收養)一個子女,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再婚後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個子女死亡後,又生育了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死亡,現只有一個子女,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無配偶的收養子女的,不予辦理《光榮證》。
2、辦理《光榮證》程序
辦理《光榮證》,需由夫妻雙方申請,並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無工作單位的和農民,由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審批發證。
(二)具體發放辦法: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夫妻雙方各發給50%。原則上應當按月發放,經發放單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領取一次。當年沒有領取的,不予補發。具體發放渠道:
1、有工作單位的人員,由所在單位發給。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職業介紹中心存檔的人員,單位委託存檔者,由委託存檔單位發給;個人委託存檔者,由街道辦事處發給。
3、檔案關系在街道辦事處的無業人員,由街道辦事處發給。
4、農村居民,由鄉鎮人民政府發給。
本解答由【謝小夫】友情提供!若有不足之處望諒解, 希望本次解答對您有幫助! 望您能及時【採納】,在此表示謝謝!有緣下次再見!!!!
⑺ 青島獨生子女的父母退休後如何領取一次性獨生子女補貼
我青島的 到退休單位領錢 錢數是上年全市平均工資的30% 2011年青島平均工資是32763 元 今年2012年你領到的是9828元 我剛給我爸爸辦的 如果單位不給 你到單位所在街道協調 也可以到你戶口所在的街道具體問問 已經很詳細了 加分
⑻ 獨生子女費發放標準是多少
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
1.屬於城鎮居民的獨生子女從領證開始每個月有10塊錢的內保健費容。
2.在職職工的單位負責發放保健費,如果無職業則由當地政府發放。
3.獨生子女的父母男的滿了60周歲女的滿了55周歲可以領取計劃生育獎勵金。
4.農村戶籍獨生子女一次性獲得補助金,由當地政府發放。
5.獨生子女如果發生亡故,而父母未再生育的可以申請扶助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七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