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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生子女死亡被扶養人生活費

發布時間:2021-02-12 01:14:07

① 扶養人與被扶養人戶口不一致,扶養人遭傷害死亡後,被扶養人生活費按何標准賠償

按照就高不就低的一般原則處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規定。
如果死者是獨生子女且妻子去世了,那麼對方就應當賠償其父親的撫養費15年,其母親20年,其小孩子10年.如果其不是獨生子女且妻子也沒去世,那麼其父母的撫養費金額要除以子女數,小孩子的撫養費金額除以2.理由是:每個子女都有撫養父母的義務,小孩子的母親也有撫養義務.
因被撫養人中有二人是非農業戶口,一人是農村戶口.按照就高不就低的一般原則,在實際判案中,這些人的每年撫養費累計數,會按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支付。

② 父母為中年人,成年子女死亡,有沒有被撫養人生活費法律依據是什麼

你的意思我完全能夠理解,但是法律就是法律,法律規定就是規定。比如交通法規定,版路邊停權車的機動車開車門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開車門者負全責。那大家完全可以說:後面的車應該注意到這倆車里有人呀,他可能會開車門呀。如果這樣,那羅羅缸的事情就扯不明白了,所以法律規定就是規定,開車門者自己小心。
你說的這個問題也很有道理,但是執行起來那羅羅缸的問題就全來了,你說父母年齡不應該設限,那我說好,子女年齡也不能設限。因為現在的夫妻生孩子都比較高齡了,如果一對40歲的夫婦生了孩子,孩子10歲被人害了,你讓50歲的父母將來如何?是不是也應該賠償撫養的責任?!那你想想,中國這么大,什麼事情沒有呀,必然我們想像不到的問題都會隨之而來。所以,法律規定就是規定,只能照著執行,盡管有它的不理性。

③ 交通事故中當事人死亡。被扶養人生活費怎樣賠償

因交通事赦死亡復或致殘而喪失制勞動能力者,如果其生前或喪失勞動能力前負有扶養他人義務的,對其除了要賠償其他項目的損失外,還應承擔其被扶養人生活費一項的損失。

使其被扶養人不致因扶養者的死亡或致殘而無所依靠,以保證其生活的起碼費用需要。對被扶養人生活費一項的賠償標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是這樣規定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人扶養到16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最低不少於10年,70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扶養人扶養5年。」根據這一規定,被扶養人只限於死者或殘者實際扶養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除此之外的人不能取得被扶養人生活費;扶養費的計算以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計算;給付生活費的年限最高為20年,最低為5年。

④ 最高院司法解釋對被扶養人生活費是如何規定的

您好,根據《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28條第1款的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撫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由此可見,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標准包括:
1、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
扶養人(受害人)勞動能力喪失程度,應以死亡或者傷殘等級評定或者勞動能力喪失程度鑒定作為依據。勞動能力的喪失或者受害人死亡等因素導致的是抽象評價的未來收入損失的減少。根據傷殘等級評定1—10級確定相應的賠償基數,一級傷殘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2—4級也視為喪失勞動能力。5—10級傷殘程度所反映的勞動能力喪失程度依次減弱,便是一種抽象損失標准。出現這種情況的,是要確定賠償義務人賠償受害人勞動能力喪失造成的損失,但不是絕對地、機械地套用公式進行乘除。舉例說,受害人的傷殘等級評定為10級,為最輕的一個等級,這並不意味著以此為據確定賠償義務人一律要承擔受害人10%的勞動能力喪失基數,而是綜合考慮受害人是否因傷殘導致實際收入減少等情況,來確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可以說,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法官要根據自由裁量權,參照受害人5級—10級傷殘等級,確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
2、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
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
這里,所謂上一年度,根據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35條第2款的規定,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所謂「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費支出」,根據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35條第1款的規定,應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述兩個方面的因素結合起來綜合計算的結果,便是據以確定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標准。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⑤ 最高院司法解釋對被扶養人生活費是如何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

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5)獨生子女死亡被扶養人生活費擴展閱讀

文山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原告主體特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受害人前「婆婆」主張因受害人死亡應獲得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就未獲得支持。

受害人竇某的前夫於1984年過世,竇某帶著三個子女於次年與現任丈夫謝某結婚並共同生育了子女。後因其前夫的母親王某(1936年生)年老體弱難以獨自生活,便將王某接到身邊與家人共同生活。2017年10月,竇某與謝某不幸在交通事故中雙亡。

2018年3月,竇某與謝某的子女(包括竇某與前夫的子女)、謝某的母親以及王某一起作為原告將肇事司機、保險公司等相關當事人訴至法院請求賠償,其中王某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4.6萬余元。

經審理,文山市法院認為,王某系竇某前夫的母親,兩人之間並無血緣上的親屬關系或法律上的扶養義務。竇某將王某接至家中扶養系基於道德和孝道,其行為值得肯定,但竇某並非王某的法定扶養義務人,故法院沒有支持王某主張的被扶養人生活費。

⑥ 死亡賠償金與被撫養人生活費並存時該如何計算

」這里的「計入」可能有兩種含義,一種含義是並列關系,即將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計算出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數額,與計算出的死亡賠償金數額相加計算,相加之和最終確定為死亡賠償金數額。另一種含義是涵蓋關系,即不將計算出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數額與計算出的死亡賠償金相加,而是按照已計算出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數額,在死亡賠償金原有確定的數額不變的前提下,從死亡賠償金中析出。 筆者認為在處理被撫養生活費和死亡賠償金關系時,應該將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數額,累計計入死亡賠償金,而不是從死亡賠償金中析出,理由如下: 首先,原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是為了保持與已有法律的統一,才將受害人的收入損失,在技術上拆分為被扶養人生活費與殘疾或死亡賠償金賠償項目的,二者之和才能充分賠償受害人的收入損失。在最高院出台《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時,對被扶養人生活費採用的是「繼承喪失說」,即認為,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的是受害人的收入損失,與死亡賠償金賠償受害人收入損失的賠償目的是一致的,且被扶養人生活費本應被死亡賠償金吸收,不應再單獨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項目,但當時考慮到該司法解釋要與已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中的賠償項目相一致的立法原則,才通過分別設定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項目的方法,將受害人的收入損失進行了拆分。即《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確定的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數額,與其確定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數額,相加之和才是受害人的收入損失。 其次,若不累加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數額,只簡單從死亡賠償金中析出,無疑使有被扶養人的受害人得到的賠償數額與無被扶養人的受害人得到的賠償數額不一致,被扶養人生活費與死亡賠償金無論在性質上還是在救濟功能上都不同,二者並不排斥。廣義上的死亡賠償金可以包括被扶養人生活費,但被扶養人生活費並不能代替死亡賠償金。

⑦ 被撫養人生活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規定:
如果死者是獨生子女且妻子去世了,那麼對方就應當賠償其父親的撫養費15年,其母親20年,其小孩子10年.如果其不是獨生子女且妻子也沒去世,那麼其父母的撫養費金額要除以子女數,小孩子的撫養費金額除以2.理由是:每個子女都有撫養父母的義務,小孩子的母親也有撫養義務.
因被撫養人中有二人是非農業戶口,一人是農村戶口.按照就高不就低的一般原則,在實際判案中,這些人的每年撫養費累計數,會按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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