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閔行區集體土地安置獨生子女

發布時間:2021-02-11 05:58:43

⑴ 我想知道02年上海市閔行區私房拆遷政策,能否告知

一、動遷安置
(一)閔行區動遷安置的3種類型及執行政策情況
1.老鎮改造動遷安置
老鎮改造包括老閔行的城區、各鎮的鎮區范圍內的地塊改造,這些地塊大部分為國有土地。我區自1997年啟動「一線四點」老鎮動遷改造規劃以來,老閔行區地區和顓橋、北橋、馬橋、莘庄、七寶、梅隴等鎮的老鎮改造速度很快,城區、鎮區面貌大為改善。老鎮改造執行的拆遷政策,各鎮、各開發單位有所不同,主要有兩種:一是老閔行區地區及北橋、馬橋等鎮嚴格執行市政府的城市房屋拆遷政策,即市政府1991年4號令、1993年38號令和2001年11月1日起實施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及區政府同步配套的城鎮房屋拆遷政策等;二有七寶、梅隴、莘庄、顓橋等鎮及莘庄工業區執行區政府(1993)40號文,這一政策比市政府的城市房屋拆遷政策略寬。
2.征地動遷安置
閔行區由於地處城郊結合部,自20世紀80年代末以來,農村城市化速度非常快。1987年以來,全區房地產開發、工業園區建設、市政建設中共徵用集體土地累計超過17萬畝,其中市屬項目征地約2.5萬畝、區屬項目征地約14.5萬畝。大量征地必然涉及農民私房動遷。由於市政府在2001年以前沒有制定專門針對徵用農村集體土地的拆遷政策,而市政府有關城市房屋拆遷政策對徵用農村集體土地的農民私房拆遷又不適用,因此,為維護老百姓切身利益,區政府於1993年制定40號文《關於印發加強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其中包括《閔行區房地產開發中農村私房拆遷的實施辦法》,征地拆遷基本上按這一政策操作。
3.舊村宅改造動遷安置
舊村宅改造動遷安置不同於上述兩種類型,所涉及的土地是建設單位在辦理征地手續後,成塊好用且建設成本低的土地成片開發後,留下的難以開發或開發成本較高的農村宅基地。這些農村宅基地部分是已帶征成為國有性質的土地,部分是難以徵用的包含農民住宅的企業在內的集體土地,部分是外環線等骨幹道路兩側的綠化用地,全區涉及100多個農村村宅。根據上年市政府郊區工作會議精神,為進一步推進農村城市化,閔行區實施以虹橋、莘庄、七寶、梅隴等4鎮和龍柏街道共73平方公里集中城市化地區的舊村宅改造計劃,計劃4年時間消除「城中村」。今年是實施舊村宅改造的第二年。全區列入集中城市化地區舊村宅改造的宅基地共191塊,涉及11438戶家庭、9950畝土地、230萬平方米建築。其中扣除房產公司已征未拆的宅基地和外環線綠帶內的宅基地外,全區實際列入改造的宅基地120塊,動遷6446戶家庭、宅基地面積6012.2畝、房屋總建築面積134.32萬平方米。改造范圍內有30%的宅基地屬於綠化、市政控制及工業用地,改造難度非常大。區政府成立村宅改造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由區房地局牽頭負責,四鎮一街道和區有關部門配合。經過調研,上年完成「三表一圖」製作,即宅基地改造地塊情況表、宅基地改造工作現狀圖。區政府同時配套有關舊村宅改造的優惠政策,即對舊村宅改造涉及由區收取的所有的土地出讓金、房產開發稅費全部返回到鎮、街道。2002年,經區政府審定、市房地局批准列入開發的共有38塊宅基地,涉及71個生產隊、3801戶人家、舊房面積78.2萬平方米,均占應改造計劃的30%以上。38幅地塊中有7幅為國有土地、31幅為集體土地,集體土地以13批次全部經市房地局批轉為國有土地。
2002年初,市政府出台《關於上海市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拆遷房屋補償安置若干規定》,根據這一政策以及前年出台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區政府出台閔府發(2002)8號文《關於閔行區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准實施辦法》、9號文《關於閔行區城市居住房屋拆遷市場價補償安置中區域劃分及價格補貼標准實施辦法》。各鎮、街道分別擬定或正在擬定舊村宅改造實施辦法。
(二)動遷安置政策的主要內容
1.《關於閔行區房地產開發中農村私房拆遷的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有:
(1) 拆遷補償採取拆私還私、拆私還公兩種方式。
(2) 拆私還私的計算:一是住房面積,按政策規定應安置人口在3人以下(含3人),原建築面積人均40平方米以上的,人均可安排建築面積不超過40平方米;4人以上的(含4人),人均可安排建築面積不超過35平方米。獨生子女可照顧20平方米。二是互換房屋的差價,人均建築面積在24平方米以內,且不超過被拆舊房建築面積的,由安置戶承擔新房成本價1/3;人均24平方米以上且在被拆舊房建築面積以內的,承擔新房成本價。三是舊房面積多於新房面積的,由征地單位對安置戶給予多餘面積的獎勵。獎勵標准規定一個鄉鎮一個標准,按當時當地商品房售價規定了300元/平方米、500元/平方米、700元/平方米三個標准。
(3) 拆私還公不論原私房面積大小,原則上按人均住房面積12平方米分配,獨生子女可照顧4~6平方米。
(4) 被拆農民私房的估價,統一按市建委、物價局頒發的滬建研(1992)1281號文《關於同意調整上海市房屋估價暫行標準的批復》執行。私房拆遷中涉及的過渡費等也按照市規定的標准執行。
2.《關於閔行區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拆遷房屋補償標准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
(1) 計算辦法:被拆房屋補償標准=(被拆房屋建築安置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補拆房屋建築面積。
其中:價格補貼=(補拆房屋建築安置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補貼系數。
(2) 補貼標准:同區城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根據不同地段確定,全區共分6個檔次,最高的為外環線以內的虹橋、梅隴、龍柏部分地區1944元/平方米,最低的為浦江鎮638元/平方米。補貼系數為25%。
3.《關於閔行區城市居住房屋拆遷市場價補償安置中區域劃分及價格補貼標准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
(1) 計算辦法:被拆遷房屋補償標准=同區域最低補償單價標准+價格補貼。
價格補貼的計算:如被拆房屋的市場評估價低於或等於最低補償單價標准,價格補貼為最低補償單價的25%(25%為本區補貼系數);如被拆房屋的市場評估價高於最低補償單價標准,價格補貼為最低補償單價標準的2倍減去被拆房屋市場評估單價後的25%。
(2) 最低補償單價標准:全區共分為6個檔次,最高的為外環線以內的虹橋、梅隴、龍柏部分地區2400元/平方米,最低的為浦江鎮1100元/平方米。價格補貼每平方米低於200元的按200元計算。
(三)四鎮一街道舊村宅改造中實際執行的政策
由於市、區兩級政府新頒布的動遷安置政策與原來的動遷安置政策有根本的區別,即新政策是按實際有證建築面積計算動遷補貼的(俗稱磚頭),而老政策是按人均標准建築面積計算動遷補貼的(俗稱人頭),而我區列入村宅改造的四鎮一街道的農民私房建造早已凍結,有許多農民實際私房面積少於規定的面積。為體現公平性,四鎮一街道將普遍採取新老拆遷政策相結合的辦法。
1.補償辦法,有兩種模式:
一是「人頭、磚頭」相結合安置的模式。即根據區政府8號文,結合原實行的人均安置面積,實行實際有證面積和按人均安置的標准面積相結合的辦法,即實際有證建築面積超過認定面積的,按實際有證面積進行計算;實際有證建築面積不足認定面積有,按認定面積計算,不足認定面積的私房重置價格補貼相應扣除。認定面積以3口之家為例,七寶、梅隴、龍柏等為40平方米/人,獨生子女增加20平方米;虹橋為135平方米/戶。
二是以「人頭」為主的安置模式。主要是莘庄鎮,即結合原實施的拆遷安置政策(原規定人均建築面積40平方米以內的,個人出資570元/平方米,超過規定面積的不作為安置面積,按低於市場價200元/平方米的價格由動遷戶結算),按人均40平方米、獨生子女增加20平方米作為標准安置面積,在標准面積以內的,動遷戶按成本價1/3出資,超過標准面積10平方米以內的,動遷戶按成本價出資,超過安置面積1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場價結算。由於政策尚處於醞釀階段,故動遷戶具體出資多少尚未確定。
2.安置方式
一是以房換房安置方式,在改造地塊上直接建造動遷安置公寓,讓動遷戶直接搬入安置公寓內,以減少直接的貨幣支出。二是現金安置方式,對動遷戶不需要以動遷房安置的,或鎮、街道不規劃建設動遷安置房的,直接以現金方式安置。
3.動遷成本
根據不同地段、不同補貼標准、不同安置面積,以及不同附著物和其他補貼,農民動遷房安置成本是不同的。根據各鎮、街道擬採取的拆遷補償安置政策測算,平均每戶補償總額最高的為梅隴鎮環線以內的動遷戶,近70萬元;最低的為虹橋鎮和梅隴鎮環線以外的動遷戶,50多萬元。
二、征地勞動力安置
(一)征地工基本情況
1.征地工管理情況
全區自1987年以來共涉及征地17萬畝多,安置征地工12萬人。其中市屬項目征地應安置近3萬人、區屬項目征地應安置約9萬人,實際安置約8萬多人。剔除十幾年中因區劃調整劃至外區和已辦理退休及死亡的,目前,納入區里管理的有6.06萬人,其中吸勞人員3.37萬人、養老人員2.33萬人。在征地吸勞人員中,由區各有關公司吸勞的有4300多人,佔12.1%,共餘2.93萬人由各鎮安置,佔88%以上。征地養老人員中有12741人由區征地養老所養老,其餘養老人員由各鎮及金城房產公司、春申房產公司等單位養老。
2.征地工就業及福利情況
近兩年,我區重視征地工就業,僅上年全區就解決近4000個征地工的就業。由於征地工私房出租比較多,征地工生活相對較富,許多征地工存在不願就業或不願從事低檔次、低收入的工作,加上征地工文化技能素質普遍較低,許多征地工高不成低不就,處於待崗狀態。包括部分新辦「農轉非」手續的征地工在內,目前全區還有9243名征地工待崗,占管理在冊征地工總數的27%。其中,由區屬單位安置的有2968人(僅施達公司就佔2300人)待崗、鎮安置的有6275人待崗。對待崗征地工,我區規定安置單位發放生活費補貼,標准按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線即每月290元發放,對自主就業的停發或少發生活費補貼。由於各鎮、各單位經濟實力有差異,故待崗征地工的生活費發放有高有低,最高的每月達350元(上房公司),最低的僅100元,一般為290元。
征地工的社會保障由安置單位解決。目前,全區管理在冊的征地工中,有88%以上的征地工已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其餘12%不到的征地工參加農保。而1997年底,我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征地工僅佔20%左右。說明區、鎮兩級為解決征地工社會保障投入了大量資金,按每一征地工15年的投保期合計2萬元計算,累計投入的資金超過4億元。
3.征地養老人員的福利情況
我區征地養老人員的退休補貼根據上海市統一標准,上年為386元,今年4月1日起調整為408元。征地養老人員的醫葯費在2001年之前採取實報實銷的辦法,由於制度上的缺陷,造成征地養老人員的醫葯費報銷失控,有的征地工每月報銷的醫葯費超過養老補貼。上年實行新的醫葯費報銷辦法後,各安置單位負擔的征地養老人員醫葯費大為減少,2002年第四季平均每人每月負擔的醫葯費為168.31元,比原來減少一半多。新的醫葯費報銷辦法參照城鎮職工醫保辦法,同樣實行賬戶基數、自負段報銷標准,只是在相應標准和負擔比例上有所減少。
(二)征地吸勞、養老安置政策
1993年出台40號文關於《閔行區房地產開發中農村勞動力安置的實施辦法》,這一辦法與1994年市政府62號令基本一致,因此,自62號令出台後,閔行區嚴格按照這一政策規范操作。由於前幾年閔行區開發速度較快、經濟發展水平較高,老百姓的生活水平與其他區縣相比較高,62號令規定的征地勞動力安置補償標准已很難適應我區實際,因此,在市政府新的征地安置辦法出台之前(目前市政府僅在浦東新區試點),近兩年我區根據實際需要,由征地雙方協商,適當提高吸勞、養老安置補償標准。具體為,按上年全市月社會平均工資的60%×每一征地工集體與個人合計繳費率×12月×15年,如上年全市月社會平均工資為1480元,集體與個人繳費率為46.5%,征地安置補償標准至少需6.7萬元,如再加上征地工自謀出路應給予的2年生活費(標准由各區自定,本區為每月800元,兩年合計2萬元),各征地單位安置補償標准至少達8.7萬元。鑒於此,我區目前征地安置基本參照62號令,標准比62號令翻了一番,其中,滬閔路以北如大古美地區7萬~8萬元,滬閔路以南約6萬元。征地養老人員的補償標准根據全市統一標准,即男9萬多元、女11萬多元。
(三)當前征地安置中存在的問題
征地勞動力安置歷來是我區征地開發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前幾年,由於補償標准偏低和安置工作的不到位,征地工上訪現象比較多,近兩年,我區加大征地工安置工作力度,切實解決征地工就業和社會保障,維護征地工切身利益,因而征地工上訪現象比過去明顯減少。但是,從全區征地安置工作看,還存在一些問題:
1.部分項目征而未用影響老百姓利益的問題
我區在90年代初土地被大量徵用,之後幾年征而未用的土地很多,有的土地至今未用。土地征而未用將直接影響征地工社會保障,如部分征地工由於「農轉非」手續辦得晚,15年的養老金補繳不上,因而享受不到上海市城鎮職工最低退休金標准。
2.部分自謀出路征地工的後顧之憂難以解決的問題
按62號令之前的安置政策,征地工自謀出路補償費為1萬元,按62號令規定,征地工自謀出路補償費為1.5萬元,最高不超過3萬元。由於自謀出路人員的社會保險由自己繳納,因而部分自謀出路人員根本沒有繳社會保險,特別是1994年之前上海市還沒有實行養老制度,大部分1994年之前自謀出路人員沒有繳納養老金。目前,全區未繳納養老金的自謀出路征地工超過1000人。
三、集體用地安置
1.集體用地及集體用地後的農民安置情況
我區在開發建設中除征地外,還存在大量集體使用土地情況。1987年以來,我區集體使用土地累計超過5萬畝,集體用地中應安置勞動力約2.5萬人,其中95%的勞動力基本上由各鎮安置在各類企業就業。集體用地涉及的養老人員近8000人,目前已全部養老。由於各鎮經濟實力不同,集體用地養老農民的退休補貼標准有高有低,最高的比照征地養老人員標准,最低的每月150元左右。
2.集體用地安置政策
為解決因集體用地而失去土地農民的後顧之憂,我區於1999年制定《關於集體土地使用及其管理的暫行辦法》,規定集體用地後由各用地單位實行勞動力安置、養老保險和經濟補償等方式。其中,一是勞動力安置,按被用地單位的土勞比例協商安置,也可採取經濟補償加勞動力安置的辦法,其中自謀出路的安置費用為2萬元。二是養老保險,參照當地鎮、村企業養老標准辦理用地農業人員養老手續。三是經濟補償,採用一次性經濟補償的,按市有關征地補償標準的50%執行,採用每年經濟補償的,補償標准為每年每畝不低於600元。目前,我區集體用地的實際補償水平每畝在1500元左右,也有許多集體用地項目的補償金額每畝超過2000元。
2003年9月19日

(區委區政府研究室)

⑵ 上海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過程中,如何認定被安置人口

應安置人口認定辦法已經失效,現在適用的政策是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核定對象。
上海市房屋徵收中居住困難戶認定標准各區規定有所區別,具體看各區各項目制定的《居住困難戶認定和補貼辦法》。
靜安區某舊城區改建項目房屋徵收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核定對象條件如下:
符合下列情況的,可核定為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人員:
(一)截止「不得實施相關行為的公告」作出之日(2018年9月30日),在被徵收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在本市無他處住房,或雖有他處住房但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含)的人員。
(二)截止「不得實施相關行為的公告」作出之日(2018年9月30日),不具有被徵收房屋處常住戶口,在本市無他處住房,或雖有他處住房但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含)的人員,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
1、原戶口從被徵收房屋內遷出的軍人、海員、船員、野外築路、勘探、就學等人員,現戶口在部隊、單位或學校的;
2、原戶口在被徵收房屋內,因正在服刑、勞動教養而戶口被注銷的人員;
3、非本市常住戶口(不含外籍、港澳台人士),其配偶被核定為本地塊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人員,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結婚證開具的日期至本地塊房屋徵收決定作出之日滿一年的;
(2)結婚證開具的日期至本地塊房屋徵收決定作出之日不滿一年,且與配偶所生子女戶口已報入被徵收房屋內的。
4、有本市戶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含外籍、港澳台人士),其生父母一方被核定為本地塊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人員的(離婚家庭按照法院民事調解書或判決書、離婚協議書明確的未成年人撫養權歸屬認定)。
5、原戶口在被徵收房屋內,因支邊、支內、支疆及上山下鄉遷出且現已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並提供在徵收決定之日前本市公安部門出具的正在辦理入戶被徵收房屋的相關憑證的,且之後報入該處戶籍。
(三)「不得實施相關行為的公告」作出之日(2018年9月30日)前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可核定為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人員。若公有房屋承租人已死亡的,依法確定新的公有房屋承租人(簽約主體)可核定為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人員。
(四)截止房屋徵收決定作出之日後的一年內,簽約期內簽約的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人員中有報本市戶籍的新出生嬰兒的:
1、在簽約前被徵收戶已提出居困申請並經審核認定符合居住困難戶的,認定的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人員中有已懷孕的,且新生嬰兒在本市報出生的,可追加認定為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人員,並以結算單形式增加居住困難保障補貼。
2、在簽約前被徵收戶已提出居困申請但不符合居住困難戶的,但增加新生嬰兒後,經審核認定符合居住困難戶的,可以調整房屋徵收協議形式增加居住困難保障補貼。
3、在簽約前被徵收戶未提出居困申請,該戶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懷孕後及時提出居困申請,若房屋徵收協議尚未開始履行可以受理居困申請,增加新生嬰兒後,經審核認定符合居住困難戶的,可以調整房屋徵收協議形式增加居住困難保障補貼。若房屋徵收協議已開始履行則不再受理居困申請。
4、符合上述規定調整房屋徵收協議的,按照新的時間簽訂協議。但按照原房屋徵收協議的獎勵補貼進行計算有損失的,損失部分可以以結算單形式結算。

⑶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獨生子女分錢是否享受雙份

農村集體土地被政府徵收,獨生子女得到的補償費,不會是雙份的,而是有相關明文文件規定來進行補償的。

一、補償費:

土地徵收的補償費用分為三種,分別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1、土地徵收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徵收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土地徵收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分為青苗補償標准和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准。

①青苗補償標准: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於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於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對於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於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②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准:徵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

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築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准,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

二、土地徵收遵循原則: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

2、保證國家建設用地的原則;

3、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的原則;

⑷ 閔行區己實行獨生子女父母住院子女陪夜給予每晚30元的補貼

你在胡編亂造

⑸ 上海閔行區幸庄鎮獨生子女費在那裡辦理

帶你們夫婦的身份證、結婚證和孩子的出生證到當地「計生辦」辦理。7009

⑹ 村裡安置房我是村裡為以的獨生子女是女孩的算特殊情況嘛可以享受照顧嘛

不可以,村裡安置房指村裡的孤寡老人、孤兒和特別困難戶等人分配享受的房子

⑺ 農村被政府徵收的集體土地補償費,獨生子女是否應該享受雙份利益

我國在征地補償方面對獨生子女家庭是否給予優惠補償,在有關征地的法律、法規、規章方面都沒有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第二十九條:「本章規定的獎勵措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從該法可以看出對獨生子女家庭的優惠政策由各地自行制定。 例如《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育齡夫妻,經本人申請,由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核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優待:
(一)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五至二十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夫妻雙方均有工作單位的,由雙方工作單位各負擔一半;一方有工作單位,另一方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有工作單位一方的工作單位支付;夫妻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支付,所需費用由各級計劃生育經費分擔。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集體經濟收益、征地補償費時,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在劃分宅基地、扶持生產、介紹就業等方面,對獨生子女家庭給予照顧。
(三)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對獨生子女入托、入園、就學、就醫、就業以及就業培訓等方面給予優待。
(四)各級人民政府和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規定的其他獎勵與優待。 又如《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五條:農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生育兩個女孩並已絕育的家庭,享受下列獎勵與優惠: 在分配集體經濟收入、享受集體福利、劃分宅基地時,增加一人份額; 可見,對獨生子女家庭在征地時是否增加補償費是由各地自己制定的。

⑻ 上海閔行區獨生子女獎勵費30元是2011年幾月份開始發放

按最新公布的消息,
上海獨生子女費
調正為每月30元,
失業人員
在街道(鎮)
計生辦
領取,在職人員在單位領取。

⑼ 上海市閔行區拆遷賠償規定,急!!!

上海市閔行區最新征地補償標准:

上海市閔行區土地共有二個片區:

一區片范圍:莘庄鎮/華漕鎮/ 新虹街道/虹橋鎮 /梅隴鎮/七寶鎮,區片補償標准:65600元/畝。

二區片范圍:顓橋鎮/吳涇鎮/ 浦江鎮/浦錦街道 /馬橋鎮 ,區片補償標准:59200元/畝。

以上補償標准僅包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包含被徵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准由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調整並公布,與征地區片綜合地價配套實施。

(9)閔行區集體土地安置獨生子女擴展閱讀:

拆遷居民的私有房屋

第十一條 凡拆遷市區和郊縣城鎮居民的私有房屋,在服從城市建設需要的前提下,建設單位與被拆遷戶應按等價交換的原則協商辦理。

第十二條 拆除私有房屋,建設單位應事先書面通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徵求私房所有人是否保留房屋產權的意見。

私房所有人應在接到書面通知的兩個月內,提交房屋產權的有關證件,並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房源和本人的經濟能力,提出是否保留房屋產權的意見。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作答復的,作放棄保留房屋產權辦理。

第十三條 私房所有人要求用公房安置的,建設單位對私房所有人的被拆遷房屋,應按《上海市房屋估價暫行標准》(以下簡稱《估價標准》)予以估價補償,並按照《拆遷辦法》第十條第(一)、(二)、(三)項和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進行安置。

建設單位應將被拆遷私房的有關產權證件,移送房管部門予以注銷。

第十四條 私房所有人要求保留房屋產權安置的,建設單位可參照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用新建房屋或其他住房互換產權。並按照互換房屋面積、質量的差異補償差額價款。互換房屋的差額價款應一次付清。

私房所有人一時難以籌全房款,可由本人或家屬向工作單位商借,並簽訂借款協議,分期歸還給本單位。

私房所有人須付清互換房屋差額價款,並向區、縣房管部門辦理房產登記手續,領取房屋產權證後,方能交付使用。

⑽ 土地徵收獨生子女證享受政策補貼嗎

目前的土地徵收政策法規中,獨生子女證沒有單獨的補貼。建議向當地內市、縣人民政府容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咨詢。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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