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租房承租人死亡是否子女都有權繼承
公租房有承租繼承權,沒有處分權。
共租賃房是對住房困難人群的過渡性的解決方案,旨在回為不屬於低答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難的人員,提供住房幫助。公共租賃房不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等。
公租房繼承條件
1、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即合法遺產。而公有住房不屬於公民私有財產,其中涉及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權利,公民只有居住權,沒有該住房的處分權,因此公民承租的公房無所謂繼承問題,只有公租房承租繼承權。
2、由建設部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3、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
4、不能按上面共同居住人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確定變更承租人: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子女(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等)、原承租人的父母、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❷ 我父親是公租房戶主去世,戶口以外我能變更承租權嗎
公租房戶主去世後,戶口以外人員是沒有承租權的,公租房屬於政府福利住房,產權歸政府所有。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第二十一條承租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承租人收入低於當地規定標準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租賃補貼或者減免。
第二十二條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
(2)公有租憑房父母過世子女有承租權嗎擴展閱讀: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❸ 使用權的住房,父母去世後,子女有繼承權嗎
住房只使用權,沒有產權,該住房不是死者的遺產,子女無法繼承。
如果是版租賃房,可以有子女找到權住房產權單位,協議辦理變更承租人手續。
規定和死者一個家庭生活的親屬,有優先承租的權利。
繼承,只能有繼承人繼承屬於死者合法擁有的財產。
❹ 父母過世留下的承租房四個子女都有權當房主嗎
房屋作為重要的不動產,是滿足公民居住這一基本生活需要的物質條件。在房屋租賃中,雖然承租人為一人,但也會有與其共同居住人的利益,因此在調整租賃關系時,需要考慮承租人死亡後其他共同居住人的居住利益。在住房租賃中,承租人取得的只是房屋使用權,其承租權不得繼承。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的,未與其生前共同生活的親屬或者法定繼承人,如果需要繼續租用該房屋的,應當與出租人另行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但是,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繼續租賃該住房,出租人不得終止租賃關系,但應當與出租人辦理續租手續,變更承租人,這是對原共同居住人居住利益的特別保護。當然,如果原共同居住人另有住房的,也可以終止租賃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