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有誰知道安徽蚌埠五河縣。對於獨生子女有沒有什麼優惠政策
沒有。
現在已經沒有獨生子女的優惠政策。國家已經不提倡獨生子女,國家提倡的是二胎政策,提高人口數量,以後也不會有針對獨生子女的政策了。
望採納
Ⅱ 父母到獨生子女工作的城市看病可以報銷嗎
這種情況要掛急診,然後把看病的名種收據,拿好,回原戶口所在地醫保部門,憑急診,及外地居住證明,可以報銷,報銷比例不大
Ⅲ 有獨生子女證,但是沒有工作單位,在街道社區登記過,但從未領取過,請問應該去哪裡查詢
街道專屬計生辦,這個「沒有執行開」的借口不成立,你可以好好問哈
Ⅳ 蚌埠市農村獨生子女享受哪些政策
在農村地區的獨生子女家庭享受的狀態什麼樣的政策?
國家有關規定,農村唯一的兒子/女兒能拿到補貼,在1000元/年。建議你詳細的建議,當地村計劃生育辦公室,肯定會超過幾十元/年。
Ⅳ 獨生子女費去哪登記
一般有單位的話就在單位女工哪裡去咨詢,你們這種情況比較特殊,按照我的理解,你們雙方都有孩子,組成了一個新家,孩子應該就不屬於獨生子女了。
Ⅵ 關於安徽省蚌埠市農村戶口計劃生育及婚姻登記問題
現在都什麼年代了,你丈夫家裡還這么封建? 如果你不辦理結婚登記,你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保護。 如果你們都是農村戶口,是可以合法生育二胎的。 附:《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來本省定居不滿6年的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居民,只有一個子女在內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計不超過兩個的,但不適用於復婚夫妻; (五)婚後不育,夫妻雙方均滿30周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六)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為一級至六級的殘疾軍人,一級至五級的因公(工)致殘人員,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八)礦工井下作業連續5年以上,並繼續從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九)農村夫妻一方是獨生子女,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十)男方到女方家落戶且女方沒有兄弟的農村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僅適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 一)農村夫妻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十 二)大山區的鄉,女方在農村,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村民委員會成建制轉為居民委員會,其居民未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繼續適用本條例中有關農民的規定;已經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內可以繼續適用本條例中有關農民的規定;但國家工作人員除外。 
Ⅶ 蚌埠市現在可以辦獨生子女證嗎
沒有這樣的規定,我獨生子女去年都辦好了。辦理時,只要提供材料(戶口本、身份證、單位證明等各種證件)就行了,連錢都不交,還給發一個紅本很光榮的事情。
Ⅷ 蚌埠市夫妻一方單位不發放獨生子女保健費怎麼辦
投訴到「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請他們幫助協商解決。
關於印發蚌埠市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更新時間: 2011-12-27
關於印發蚌埠市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蚌埠市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管理辦法》已經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蚌埠市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獨生子女保健費管理,規范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程序,確保獨生子女保健費及時、足額發放,維護計劃生育戶的合法權益,完善計劃生育家庭獎勵優惠政策,根據《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夫妻雙方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收養一個子女且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企業職工、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含下崗失業人員)。
第三條 縣、區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財政部門負責獨生子女保健費的管理、申報、審批和各類信息的收集整理等工作,並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備案。
第四條 凡子女年滿16周歲之前申請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享受獨生子女保健費。
(一)夫妻雙方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
(二)再婚家庭的夫妻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並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再婚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其原領證的子女可繼續享受獨生子女保健費待遇;
(三)依法收養了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五條 市轄各區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自領證當月起至子女16周歲止,憑證領取每月20元標準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市轄三縣,可以參照市區標准執行,也可以根據本縣具體情況,由縣政府自定標准,但不得低於每月20元的標准。
第六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職工獨生子女保健費,在本單位企業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費中開支,按月發放到個人。具體為:
(一)夫妻雙方在不同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由各自所在單位分別發放50%。
(二)夫妻雙方在同一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由該單位全額發放。
(三)夫妻只有一方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由該單位全額發放。
第七條 其他所有制企業職工、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獨生子女保健費,由戶籍所在地縣、區財政列入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經費預算,由本級財政承擔,夫妻雙方戶籍不在同一行政區的由戶籍所在地的縣、區財政各承擔一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季度或年度,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和標准組織發放。9月30日前完成當年發放。
第八條 獨生子女保健費一年申報一次,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街道、村委會、社區居委會的計生機構,要於每年12月底前做好當年新增獨生子女領證人員的登記增補及因年齡到齡或死亡、或父母又生育等原因退出人員的核減工作,並按時報縣區人口計生部門、財政部門或單位主管部門,以便匯總預算下年度獨生子女保健費支出,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計劃生育部門要建立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檔案。
第九條 獨生子女年滿16周歲的,從次月起停發獨生子女保健費,獨生子女死亡的,從死亡的次月起停發獨生子女保健費。
第十條 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因婚姻或生育發生變動而不符合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條件的,由所在單位或鄉鎮、街道的計生機構負責收回並注銷《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其中已生育的,由所在單位或鄉鎮、街道的計生機構負責收回此前已享受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第十一條獨生子女保健費的發放實行公示制,所有對象都必須在所在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村和社區范圍內進行公示,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獨生子女保健費的發放和管理接受財政、人口計生、監察、審計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相關部門應定期對本轄區范圍內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在發放獨生子女保健費的過程中,對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的,由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具體問題由市人口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Ⅸ 父母享受獨生子女待遇登記表須帶哪些證件
(1)夫妻雙方及子女都是本地常住戶口的需要:1.女方到所在單位(沒有工作單位到所在地居民委員會)領取《獨生子女申請審批表》。2.經雙方所在單位(沒有工作單位到所在地居民委員會)初審同意後,送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需攜帶:戶口本、結婚證原件)。3.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對材料齊全的申請在十五內審核完畢,報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4.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在接到審批材料後從次日起三十天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2)夫妻雙方常住戶口在本地,而子女在外地的需要:1.子女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獨生證明。2.辦理證明後按第一種情況辦理(全程需攜帶:子女戶口本、獨生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