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新婚姻法中關於結婚後由一方父母贈與的財產是如何規定的
《婚姻法》司法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掘培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婚姻判緩唯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哪族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㈡ 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婚後父母贈與女方的房產屬於女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房產證只有女方一個人名字屬於女方個產
法律依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版由一方父母出資為權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
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㈢ 婚後父母為子女出資買房,如何聲明只對自己子女的贈予聲明怎樣寫
不用寫,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內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容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也就是說你父母只需要一次性付款,把房子寫你的名字就行了。不用寫協議了。
㈣ 婚後父母出全資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商鋪。是否仍屬法律意義上贈與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版認權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㈤ 結婚後,父母贈與其中一方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如果有明確約定則為一方財產,如果未約定則為共同財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2、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5)父母對婚後子女一方的贈與法條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杜萬華解釋稱,從《婚姻法解釋(三)》公開徵求意見反饋的情況看,作為出資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們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產流失。
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
所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多數人在反饋的意見中對此表示贊同,認為這樣處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於糾紛的解決。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將產權登記主體與明確表示贈與一方聯系起來,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判斷依據更為客觀,便於司法認定及統一裁量尺度,也有利於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參考資料:人民網-新婚姻法解釋三出台 首次明確父母出資房產歸個人
㈥ 婚後,父母贈予一方的錢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專婚後由一方父母出屬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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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父母在子女婚後贈與財產歸受贈夫妻一方所有,從哪年起執行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專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屬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視為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是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並實施,該解釋適用於實施以後的所產生的婚姻財產糾紛,對於實施以前已經處理的糾紛不適用。
㈧ 婚後一方父母贈予自己兒女單方房屋時手續怎樣辦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㈨ 新婚姻法關於婚後父母房產贈與
答:根據最高法關於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有明確規定:婚後由一方父回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答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