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過繼給別人的孩子,還有權利繼承親生父母財產的權利嗎
無繼承權。
自收養復關制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有養父母遺產的繼承權。
養子女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養子女沒有生父母遺產的繼承權。
《收養法》
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② 如果當父母的分配家產不公平,是否兒女有權利不承擔
父母對自己的財產有任意處理權,不存在公平與不公平,贍養老人是法定的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
擴展
詩雲:陶盡門前土,屋上無片瓦。十指不沾泥,鱗鱗居大廈。
昨日入城市,歸來淚滿巾。遍身羅綺者, 不是養蠶人。
無論平地與山尖, 無限風光盡被占. 採得百花成蜜後, 為誰辛苦為誰甜?
回答者語:你發現沒有,上述詩詞都是談的「公平」問題。
世上沒有絕對的公平。如果真的絕對公平了,反而是另一種不公平。人生來就要享受很多的不公平:出生背景不同、家庭關系不同、受教育的程度不同,這些不公平甚至是上帝給你的,你想不要都不行。最讓人感到心裡不平衡、最要命的是:從前跟你在一個鍋里吃飯的人,今天吃的和你不一樣了。一起工作他陞官了,同樣做生意他發財了,都沒有背景關系他卻事事順利、你卻處處碰壁……
中國有三位先賢到留下了關於公平的精彩論述,見下:
本身世界就不是不公平的,也不可能公平。
其實這是無可奈何的事情。首先,沒有人願意來維持這個公平,其次,即使有人願意也沒有人有這個能力,再次,即使有人願意也有這個能力,他也沒有這個時間,把世上人一一稱過。
所以就有了際遇這種說法。因為同做一件事,有人直上青雲,有人苦痛掙扎,使人長嘆卻又無奈,只能歸之於際遇。
而有人對這不公平是極看不開的。「豁達」二字易書難行。所以莊子說:竊鉤者誅,竊國者侯。墨子著《非攻上》。而劉基有《賣柑者言》。
附文:
《莊子·胠篋》:偷鉤的要處死,偷政權的人反倒成為諸侯。
回答者語:同樣是「偷」啊,結果有天壤之別。
非攻《墨 子》
現在有一個人,進人家果園,偷人家桃李,大家聽到就譴責他,上面執政的人捉獲就懲罰他。這為什麼呢?因為他損人利己。至於偷人家雞犬大豬小豬的,比進人家果園偷桃李更不義。這是什麼原故呢?因為他損人更多。如果損人越多,他越是不仁,罪越重。至於進人家牲口棚,牽走人家馬牛的,這比偷人家雞犬大豬小豬更不義。這是什麼原故呢?因為他損人更多。如果損人越多,他越是不仁,罪越重。至於殺無辜的人,剝下人家的衣服皮襖,拿走戈劍,這比進人家牲口棚牽走馬牛又更不義。這是什麼原故呢?因為他損人更嚴重。如果損人越嚴重,他就越不仁,罪越大。現今天下君子,都知道這些事,說它們不義。今天最不義的事,是進攻別國,卻不知道譴責,反而稱贊它,說它是義。這能說知道義與不義的分別嗎?
殺一個人,說它不義,一定構成一個死罪了。如果照這個說法類推下去,殺十個人,十倍不義,必定構成十個死罪了;殺一百個人,一百倍不義,必定構成一百個死罪了。今天最不義的事,是進攻別國,卻不知道反對,反而稱贊它,說它義。這是確實不知道進攻別國是不義的,所以把稱贊的話記載下來傳給後世。如果知道它是不義的,那還有什麼理由記載不義的事傳給後世呢?
現在有人在這里,見一點黑說是黑,見一片黑卻說是白,那麼一定以為這人是不知辯別黑白的了。嘗一點苦說苦,嘗多了苦卻說是甜,那麼一定以為這個人是不知辯別苦甜的了。今天干小的壞事,能夠知道而且譴責它;干大的壞事,攻打別國,就不知道譴責,反而稱贊它,說它義;這能說知道辨別義與不義嗎?由此可知世上的君子,分辨義與不義是多麼混亂啊。
回答者語:同樣是殺人,殺一個人的是壞蛋,殺十個人的是匪徒,殺一百個人的是恐怖分子,抓到都要通通槍斃,殺一萬個人的是軍事家,是將軍,殺一萬人的都要封官加爵。
賣柑者言
杭州有個賣水果的人,擅長貯藏柑橘,經過冬夏也不腐爛,拿出它們的時候還是光彩鮮明的樣子,玉石一樣的質地,金燦燦的顏色。放到市場上,賣十倍的價錢。人們爭相購買他的柑橘。
我買了其中一個,切開它,像有股煙直撲口鼻,看它的裡面,幹得像破爛的棉絮。我對此感到奇怪,問他說:「你賣給別人的柑橘,是將要用來裝滿在盛祭品的容器中,供奉神靈,還是招待賓客的嗎?還是要炫耀它的外表用來迷惑傻瓜和瞎子的嗎?你做這種欺騙人的事情實在是太過分了。」
賣柑橘的人笑著說:「我從事這個行業已有好多年了。我依靠這個用來養活自己。我賣它,別人買它,不曾有人說過什麼的,卻唯獨不能滿足您的要求嗎?世上做欺騙的事的人不少,難道只有我一個嗎?你沒有好好的思量啊。
現在那些佩戴虎形兵符、坐在虎皮上的人,威武的樣子,好像是捍衛國家的將才,他們果真能給出有孫武、吳起的謀略嗎?那些戴著高帽子,拖著長長帶子的人,氣宇軒昂的樣子像是朝廷中有本事的人,他們果真能夠建立伊尹、皋陶的業績嗎?盜賊興起卻不懂得抵禦,百姓困苦卻不懂得救助,官吏狡詐卻不懂得禁止,法度敗壞卻不懂得治理,白白地浪費國家糧食卻不懂得羞恥。看看那些坐在高堂上,騎著大馬,喝著美酒,吃著美食的人,誰不是高大的外表,令人敬畏,顯赫過人,值得效仿?可是無論到哪裡,又有誰不是外表如金似玉、內心破敗得像破絮呢?現在你看不到這些現象,卻只看到我的柑橘!」
我默默地沒有話用來回答。回來思考這賣柑人的話,覺得他像是像東方朔那樣詼諧多諷、機智善辯的人。難道他是對世間邪惡現象激憤痛恨之人嗎?因而借托柑橘用來諷刺嗎?
回答者語:看事情和看人都不能只看錶面,表面漂亮的,內在不一定好,要認清事實,不要被假象所欺騙。當今的「肉食者」,有幾個不是「金玉其外敗絮其中」呢?
綜觀三位先賢文章,你應該對公平有比較客觀的理解了吧。
③ 老人可以不讓子女繼承自己財產,同時也不用子女盡贍養義務的權力嗎
父母可以不用子女贍養,只要不起訴即可。父母有權處分個人財產,即有權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無需子女同意。從法律角度講,子女不能放棄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即使子女未能繼承到財產,也應當贍養父母。
父母對子女負有撫養教育的責任,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當父母失去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有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或履行贍養義務。贍養父母、撫養子女、照顧配偶是公民的法定義務。
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扶助義務,是法律規定的子女必須要履行的法定義務。無論在什麼情況下,子女都要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如果不履行該義務,要承擔給付贍養費的民事責任。
《繼承法》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3)親生父母有權不給子女家產么擴展閱讀:
子女贍養父母的具體義務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至第15條對贍養人的具體義務作了全面規定,第一,物質上的贍養,生活費用的提供是最基本的。當被贍養人患病時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擔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租賃關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贍養人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二,日常生活中的扶助,對於年老體弱、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父母給以照顧、扶助,對生病的父母應給予悉心照顧。
第三,精神上給予慰藉,父母進入老年後需要親情的慰藉以克服孤獨感。精神贍養是社會經濟發達以後更為重要的贍養義務。因為物質條件會隨社會經濟發展而提高,國家和社會對老年人能夠提供更多的物質保障,許多父母不依靠子女提供物質上的幫助,所以物質贍養會弱化。
而日常生活的料理扶助也可依靠社會服務保障體系得到解決,唯有子女對父母的孝敬、關心、體貼、安慰是無法從其他途徑得到解決,因此,贍養老人精神上給予慰藉這一義務顯得更為重要。
④ 被遺棄的兒女有義務得到親生父母的財產嗎
被遺棄的兒女,是否有權利繼承親生父母的財產,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內。如果該子女已容經被別人收養,且辦了合法的手續,就不能繼承尊重父母的財產;否則,可以繼承。
《婚姻法》
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⑤ 剛跟親生父親相認不久父親死了有權繼承家產嗎
是否能繼承父親的遺產要看具體情況。
首先要看父親死亡時是否留下了有效的遺囑,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如果有遺囑的,遺產應該按照遺囑辦理。
如果沒有遺囑的,則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而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哪怕僅僅是剛剛相認的親生子女也是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此在法定繼承的情形下是有權繼承父親的遺產的。
司法依據:
《繼承法》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⑥ 父母有權不給子女房屋嗎
對於父親的遺囑問題,公民只能任意處分自己的財物,房子是不是你父親個人的還專沒有分清屬,如果是他個人的,他的遺囑合法有效,你母親不得更改也無權更改。如是父母的共同財產,則遺囑無效,可對屬於父親的那部分按照一般的繼承進行。
⑦ 從小被送養 現在長大了有享受親生爸媽的財產繼承權嗎
1、從小送給別人撫養的孩子,是否有繼承親生父母遺產的權利,分以下三種情況:(1)單純送給他人撫養,孩子在戶口登記上的父母仍是親生父母的,則該孩子有權繼承親生父親的遺產。(2)孩子被合法送養的,養父母是合同收養的,則孩子無權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3)孩子被送養的,但是養父母的收養不合法,經法院確認收養行為無效的,收養行為自始無效,此種情況下,該孩子有繼承親生父親遺產的權利。
2、《收養法》
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五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和本法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收養行為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⑧ 父母財產不分給兒子行嗎
父母財產可以不分給兒子,如果父母生前有遺囑,
不將遺產分別給子女,
而是捐贈給慈善機構或者贈與他人,
都是可以的。
父母有合法遺囑不讓子女繼承、子女放棄或者存在依法應被被剝奪繼承權情況。
望採納,謝謝
⑨ 父親可以把財產不給親生女兒給父親大哥的兒子嗎
可以的,只要是屬於父親的個人財產,父親就有權把所有個人財產讓他大哥的兒子繼承,不讓親生女兒繼承,但是說實話哪有這樣的父親不把自已的財產給親生女兒繼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