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再婚家庭離婚後一方已育一小孩另一方初婚後育的一小孩是否可以領取獨生子女證
你好,只生育過一次的一方可以單方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單方享受待遇,其子女不是獨生子女,不能享受獨生子女待遇
② 您好,男方離婚有一子,與初婚女子再婚後又生一子,女方可以辦獨生子女證嗎謝謝!
一、獨生子女父抄母光榮證襲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2002年9月1日前稱《獨生子女證》(有地區稱《獨生子女光榮證》),是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作為一種榮譽。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二、還可以辦獨生子女證嗎
從2016年起我國全面放開二孩生育政策,今後,即使符合獨生子女條件的,不再辦理獨生子女優先證。
但在2016年前符合獨生子女條件、且子女在十四周歲以下的,可及時到當地計生部門補辦獨生子女優先證。
③ 離婚後一方有娃,還能辦理獨生子女證嗎
離婚後一方有娃,既然有娃,再有小孩,也不叫獨生子女了。所以不能辦理獨生子女證了。
④ 離婚後 有一個子女 能辦獨生子女證嘛
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離異後,一方依法與該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與無子女的人再婚但沒有生育的。
再婚夫妻,雙方各有一個子女,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育子女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再婚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可以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再婚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獎勵。再婚夫妻,雙方各有一個子女,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育子女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再婚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可以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是可以再辦的,可向上一級反映
⑤ 離異夫妻一方再婚還可不可以補辦獨生子女證
不可以。即使你符復合原申領獨生制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條件,兩孩生育政策正式實施後,計生部門也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國家衛計委早就明確表示: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後,提倡按政策生育。對自願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等相關獎勵優待政策。之前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繼續按規定的條件、標准、年限,享受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政策。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⑥ 請問一方再婚和一方初婚生的孩子能否辦獨生子女證
可以辦理的,但是這種情況要看再婚這方是否已經生育過子女,如果再婚一方生育過子女就不能辦理獨生子女證
⑦ 女方離異孩子判給男方,我男方是初婚生一孩子能辦獨生子女證嗎
不要辦,你還要結婚的。辦了以後結婚就不能生
⑧ 一方為再婚,有一個孩子,另一方為初婚或未生育過的;可以辦理獨生子女證嗎
這個我們高中關於高考加分的的時候我們同學就遇到過這種情況,那得看有孩子的一方的前妻(夫)有沒有再生孩子,如果有,就不能辦,沒有就可以
⑨ 請問:離婚的一方能否單獨辦理獨生子女證
1,你可以辦理獨生子女證。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喪偶或離婚對象的領證程序:
(1)由符合條件的一方到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到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領取《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
(2)經所在單位(無單位的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初審同意後,送符合條件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需攜帶戶口簿、結婚證、離婚證明原件)。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十五天內審核完畢,報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附戶口簿、離婚證明復印件)。
(3)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在接到《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獨生子女證》。
⑩ 女方初婚,男方再婚生一子,能辦獨生子女證嗎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過一個子女,再婚後不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符合規定即可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以山西省為例,根據《山西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管理辦法》:
第四條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自願終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包括雖然離異或喪偶,但其獨生子女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生育或收養的);
(二)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山西省境內戶籍;
(三)女方年齡在20周歲至49周歲之間。
第五條具備第四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亦列為《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發放(或換發、補發)范圍:
(一)未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生育一個子女的家庭,男女雙方按有關規定繳清社會撫養費,且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
(二)只有一個子女,該子女死亡之後,只生育或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過一個子女,再婚後不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
(四)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離異或喪偶又再婚,其現配偶未生育或收養過子女且不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
(五)《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遺失、損毀的。
本條第(四)、第(五)項可不受年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