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個稅扣除贍養老人再婚是不是都不算獨生子女
獨生子女父母離異後再婚如何享受個稅專扣?稅務總局回應
華夏經緯網 2019-01-09
中新網1月9日電 獨生子女父母離異後再婚,作為贍養人如何享受個稅專項附加扣除?針對這個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葉霖兒今天上午進行了回應。他透露,在新組建的兩個家庭中,如果納稅人對其親生父母、繼父母中的任何一人是唯一法定贍養人,則可以按照獨生子女標准享受每月2000元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
㈡ 我是獨生子女但是填報個稅的時候單位讓填非獨生子女這樣行嗎
不行。抄這是惡意隱瞞。是違法行為。
獨生子女和非獨生子女在贍養老人方面扣除是不同的。
如果非獨生子女,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稅需要和其他兄弟姐妹分攤,否則監測系統查出來需要補繳稅款,嚴重會進行罰款。父母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選擇由雙方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2)個人所得稅說自己是獨生子女是是不是擴展閱讀:
納稅人贍養一位及以上被贍養人的贍養支出,統一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一)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二)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可以由贍養人均攤或者約定分攤,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分攤。約定或者指定分攤的須簽訂書面分攤協議,指定分攤優先於約定分攤。具體分攤方式和額度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㈢ 獨生子女費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是不是扣除
支付給個人的工資中,包括獨生子女費,可在計算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有關文件是: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二、關於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問題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對工資、薪金所得的具體內容和征稅范圍作了明確法規,應嚴格按照法規進行征稅。對於補貼、津貼等一些具體收入項目應否計入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范圍問題,按下述情況掌握執行:
(一)條例第十三條法規,對按照國務院法規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法規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其他各種補貼、津貼均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二)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3.托兒補助費;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㈣ 新個人所得稅對獨生子女定義問題
新個人所得稅對獨生子女定義,基本上沿用《中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修訂)》的相關規定(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同時從明確了獨生子女,必須是父母任何一方的唯一法定贍養人。
獨生子女,是指一對夫妻生育的唯一孩子。獨生子女與非獨生子女,具有同樣的身心發展規律。但兄弟姐妹關系會在兒童社會化過程中產生一定作用。獨生子女除了與父母之間的親子關系外,沒有兄弟姐妹這層關系,因此其社會化帶有自身的特點,但是獨生子女與非獨生子女都能學會交朋友。獨生子女政策是為了響應國家號召,而實施的控制人口增長過快的一項政策。
《中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修訂)》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項中的獨生子女按下列標准確定:
(1)夫妻雙方只生育一個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個存活的;
(2)無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
(3)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成人且沒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離異後,一方依法與該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與無子女的人再婚但沒有生育的。
再婚夫妻,雙方各有一個子女,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育子女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再婚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可以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再婚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獎勵。
㈤ 為什麼個稅申報系統贍養老人只能選一個
贍養老人抄申報不是按贍養襲老人的數量而是按照每月分攤標准額度分攤扣除。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規定,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
可以由贍養人均攤或者約定分攤,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分攤,被贍養人包括年滿60歲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滿60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具體分攤方式和額度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除此以外的附加扣除還有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均。遵循公平合理、利於民生、簡便易行的原則。
㈥ 個人所得稅 怎麼修改是否是獨生子女一欄
這個不需要修改,有下拉菜單,是需要選擇的。是或不是,沒有其他選項。這是系統設置不能修改 ,如果你有極特殊情況,那要找稅務局了。
㈦ 個人所得稅對獨生子女定義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葉霖兒表示,對於獨生子女家庭,父母離異後內重新組建容家庭,在新組建的兩個家庭中,如果納稅人對其親生父母、繼父母中的任何一人是唯一法定贍養人,則納稅人可以按照獨生子女標准享受每月2000元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
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獨生子女享受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你不是你母親的唯一法定贍養人,因為你母親離異前育有一女,也就是你姐姐,她同樣有贍養你母親的義務。因此,你不能享受獨生子女扣除。
㈧ 獨生子女補貼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獨生子女補貼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版個人所得稅權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獨生子女補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㈨ 個人所得稅 獨生子女怎麼填
《婚姻法》規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經去世,負有贍養義務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所以,從婚姻法可以看出,繼子女也是有贍養繼父母義務的。那麼你就不算是獨生子女。同樣的,對方也對你的母親有贍養義務,也不能算作是獨生子女。所以重組家庭中,有兩孩的就不算是獨生子女了。應當共同享受2000元的專項附加扣除,且個人不得超過1000元。
㈩ 個人所得稅與獨生子女費
自2006年1月1日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每月16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條修改為:「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二、第十八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說的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稅義務人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合同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所說的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1600元。」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四、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是指每月在減除16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數額的費用。」
五、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二)從中國境內二處或者二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義務人辦理納稅申報的地點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的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稅法第八條所說的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
「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同時,對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