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什麼時間消除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復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制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1)收養關系成立後養子女與生父母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第二十九條 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2. 養子女有繼承權嗎 養子女能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嗎
可以。養子女與收養人之間形成的是一種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但這種擬制的關系其法律後果卻等同於親生父母子女間的血親關系。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其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因此,養子女關系一旦確認,其繼承權益受法律保護。同時,根據《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意見》第19條的規定:養子女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既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也可以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
3. 養子女和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什麼時候消除
就是說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收養登記完成後自然消除。在收養關系成立後,養子女和其生父母之間只是有血緣上的關系,不再有法律上的關系,也就是說生父母無需再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養子女也不需要對生父母盡贍養義務。但養子女需要對養父母盡贍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建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關系法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法律對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的密切關系的規定。寄養子女與生父母或者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終止。
(3)收養關系成立後養子女與生父母擴展閱讀:
收養依據
收養有許多法律依據,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是我國規范收養制度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通過的第一項法律,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通過法(修正)》,修正後的《通過法》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登記措施為中國公民的孩子」,外國人登記在採用「法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自治地方靈活措施或補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司法解釋內容,評論,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如完善我國的收養制度和規范公民的收養行為,都具有法律依據。
4. `收養關系成立後 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還存在法定的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系嗎
收養之後,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就沒有法定的權利義務了。 領養他人的子女為自己的子女。收養人稱為養父、養母,被收養人稱為養子、養女。收養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我國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收養行為是一種設定和變更民事權利、義務的重要法律行為,它涉及對未成年人的撫養教育、對老年人的贍養扶助以及財產繼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關系。收養這一法律行為的目的在於使沒有父母子女關系的人們之間產生擬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系。一般說來,送養人為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收養人為養父和養母(單方收養時是養父或者養母),被收養人為養子或養女。收養行為一旦發生法律效力,便產生兩個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產生法定的父母子女關系,二是對被收養人及其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以及基於此的其他親屬關系同時消滅。由於收養法律行為可以導致當事人人身關系和民事權利義務的變化,所以法律對於收養行為一般均規定比較嚴格的條件,其中包括對收養人條件的規定,對被收養人條件的規定以及對被收養人的送養人條件的規定等。符合這些條件的當事人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收養協議,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報主管機關進行收養登記後,收養關系便產生法律效力。 http://ke..com/view/69018.html?wtp=tt
5. 被收養的子女 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嗎
可以。養子女與收養人之間形成的是一種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版但這種擬制的關系其法律後權果卻等同於親生父母子女間的血親關系。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其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因此,養子女關系一旦確認,其繼承權益受法律保護。同時,根據《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意見》第19條的規定:養子女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既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也可以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
6. 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什麼時候消除
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在收養關系成立後專,養父母和屬子女之間已經形成法律上的父子女關系,養子女和其生父母之間只是有血緣上的關系,不再有法律上的關系。
根據《收養法》 第二十三條,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6)收養關系成立後養子女與生父母擴展閱讀: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7. 養子女和生父母的關系什麼時候消除
楊子宇和父母的關系不必要清楚的,因為他們的關系一直都是會存在著的。
8. 收養關系解除後,未成年的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 )
解除收養關系後,未成年養子女同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8)收養關系成立後養子女與生父母擴展閱讀
養父母以及近親屬與養子女之間產生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根據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形成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養子女從此取得了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近親屬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消除。隨著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建立起擬制血親關系,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即行消除,也就是說,收養關系的建立,不僅使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消除,而且其效力涉及到養子女與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關系的消除。
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穩定收養關系,有利於養子女在新的生活環境中與養父母及其近親屬建立起和睦和親密的家庭關系,也使各方當事人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更為明確。
9. 請解釋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就是說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收養登記完成後自然消除。在收養關系成立後,養子女和其生父母之間只是有血緣上的關系,不再有法律上的關系,也就是說生父母無需再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養子女也不需要對生父母盡贍養義務。但養子女需要對養父母盡贍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間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9)收養關系成立後養子女與生父母擴展閱讀
收養依據
收養的法律依據有很多,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是規定中國收養制度的最主要法律。
中國於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頒布了建國以來的第一部收養法,該法於1992年4月1日起實施。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修正案),修改後的收養法自1999年4月1日起實行。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有關收養的規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民族自治地方對收養法的變通或補充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有關收養內容的司法解釋、意見,以及中國締結或參加的有關收養問題的國際條約等,都完善了中國的收養制度,規范了公民的收養行為,都是收養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