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死者已經火化,怎樣能證明死者和生者的親子關系非婚生子,財產繼承應得多少
你好!戶口薄、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等能證明死者與生者的親子關系,非婚生子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具體能繼承多少財產份額按照《繼承法》的法定繼承來繼承。
B. 父親和兒子都去世,戶口又不在一起,怎樣證明父子關系
去公安局
拿著所有的戶口本
一起去辦理
還有出生證
C. 己故母親單位查到的母女名字可以證明母女關系嗎
從你的描述來看,以父母親在單位查到母親的名字,可以證明是母女關系的,這個是可以作為證明。
D. 己亡女兒與已故父親證明父女關系需要公正嗎公證需要什麼資料,謝謝!
如果兩個人都已經去世了的話,那麼就沒有必要再做什麼公證了,對死人的公正真的很奇怪
E. 如何證明和「已故父親」的父子關系
戶口本,有和戶主關系的注示
F. 子女戶口遷出後如何證明與父母的關系
和父母不在一個戶口簿上若需要證明親屬關系,只可以帶上本人身份證原件,出生證明原件,父母身份證原件等資料到當地公證部門辦理親屬公證。
現階段,公安部門不再出具親屬關系證明,對於父母跟本人在同一戶口簿上面的,公民可以直接提供戶口簿原件用於證實親屬關系。
對於父母跟本人不在一個戶口本上面,戶籍部門無法查詢到親屬關系是有權不給予開具戶籍證明。
(6)父母和子女都己故怎樣證明親子關系擴展閱讀:
《關於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
第二條 公民在辦理相關社會事務時,無法用法定身份證件證明的事項,需要公安派出所開具相關證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辦理。主要包括下列9類情形:
1、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證明。公民更正或者變更姓名、性別、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等5項戶口登記項目內容,或者因戶口遷移,憑居民戶口簿無法證明的事項,需要開具相應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查閱戶籍檔案並出具。
2、注銷戶口證明。公民因死亡、服現役、加入外國國籍、出國(境)定居、被判處徒刑注銷戶口,或者因重復(虛假)戶口被注銷,需要開具注銷戶口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出具。
3、親屬關系證明。曾經同戶人員間的親屬關系,歷史戶籍檔案等能夠反映,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實後應當出具。
G. 父親已經死亡多年,怎樣辦理父子關系證明
父親已經死亡多年,開具父子關系證明可以到派出經過核實後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不應該由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的內容為:家庭成員在戶口登記以外的親屬關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情況之內,派出所不知情。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父子關系為曾經同戶人員間的親屬關系,歷史戶籍檔案等能夠反映,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實後應當出具。
公民在辦理相關社會事務的時候,無法用法定身份證件證明的事項,需要公安派出所開具相關證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辦理。
1、注銷戶口證明。公民因死亡、服現役、加入外國國籍、出國(境)定居、被判處徒刑注銷戶口,或者因重復(虛假)戶口被注銷,需要開具注銷戶口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出具。
2、親屬關系證明。曾經同戶人員間的親屬關系,歷史戶籍檔案等能夠反映,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實後應當出具。
(7)父母和子女都己故怎樣證明親子關系擴展閱讀
公安部介紹了18種不該由派出所出具的證明,並給出詳細的解釋,內容如下:
1、身份證15位升至18位後,原號碼不變,需證明是同一個人的。
2、因非公安機關原因將姓名填寫錯誤,如銀行存單、保險單、學校、單位檔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證明是同一個人的。
3、身份證丟失或損壞,需要乘機、取款、報名、考試等,需出具身份證明的。
4.持有身份證和戶口簿等合法證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證明的。
5、償還能力的證明。
6、生存(健在)、死亡的證明。
7、親屬關系的證明。
8、婚姻狀況的證明。
9、身份證丟失的證明。
10、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
11、實際居住地的證明。
12、保險事故的證明。
13、人員失蹤的證明。
14、違法犯罪記錄的證明。
15、各類證件、印章丟失的證明。
16、非組織行為索取現實表現的證明。
17、房產情況的證明。
18、本人持招工單位調查表,讓派出所出具現實表現證明的。
H. 成年人如何證明與去世的父母是親子關系
1、DNA鑒定 2、其他親屬證人證言 3、父母檔案資料 4、本人所有檔案信息 5、出生證 6、戶口簿
I. 和父母不在一個戶口簿上怎樣證明親屬關系
和父母不在一個戶口簿上若需要證明親屬關系,只可以帶上本人身份證原件,出生證明原件,父母身份證原件等資料到當地公證部門辦理親屬公證。
現階段,公安部門不再出具親屬關系證明,對於父母跟本人在同一戶口簿上面的,公民可以直接提供戶口簿原件用於證實親屬關系;對於父母跟本人不在一個戶口本上面,戶籍部門無法查詢到親屬關系是有權不給予開具戶籍證明,因此公民只可以帶上父母身份證原件,本人戶口簿原件,身份證原件,出證明原件等資料到當地公證部門辦理親屬關系公證。
(9)父母和子女都己故怎樣證明親子關系擴展閱讀:
法律法規
第一,親屬的產生只能基於血緣、婚姻或法律擬制三個原因。因婚姻而產生的親屬,是指男女因結婚而形成夫妻關系,也稱為配偶。由此產生夫對妻的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妻對夫的父母、兄弟姐妹等的姻親關系。因血緣聯系而產生的親屬,限於自然血親。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伯、叔、姑與侄子女等。
因法律擬制產生的親屬。即基於某種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法律認可主體之間互為親屬,如因收養成立而發生的養父母與養子女。因扶養關系而發生的繼父母與繼子女,均被我國法律確認為擬制血親。
第二,親屬有固定的身份和稱謂。親屬關系產生後,主體間的親屬身份和稱謂一般是固定不變的,除依法律規定外,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親屬間的身份和稱謂,從其形成的原因和可否變更或解除的角度,可分為兩種:
一是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親屬身份和稱謂,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屬於絕對的永久性的親屬身份和稱謂。當事人無法變更;
二是基於婚姻或法律擬制而形成的親屬身份和稱謂,如配偶、姻親、養父母子女等。屬於相對的可變更的親屬身份和稱謂。也就是說,這些稱謂可依法離婚或解除收養而終止。但當事人不得隨意自行解除。
第三,法律確認一定范圍的親屬相互之間具有權利義務關系。正如恩格斯所說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稱謂並不是簡單的榮譽稱號。而是一種負有完全確定的。異常鄭重的相互義務的稱呼。這些義務的總和便構成這些民族的社會制度的實質部分。」
參考資料:
公安部官網-《關於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
J. 父親已故,父子不同戶口所在地,如何證明父子關系
去戶籍管理處,應該能查出來吧,找親戚做個證明,派出所什麼的。你到底證明父子關系干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