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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子女幾歲有選擇權

發布時間:2021-02-04 20:23:33

⑴ 爸爸媽媽離婚,孩子多大有自主選擇權

孩子超過十周歲,父母離婚協議子女撫養權時,需要徵求子女意見。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⑵ 根據婚姻法規定父母離婚小孩幾歲才有選擇權

十周歲以上。

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2)父母離婚子女幾歲有選擇權擴展閱讀

協議離婚需要的條件:

1、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戶口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戶口

2、雙方當事人系合法登記的夫妻,離婚是完全自願的

3、雙方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

4、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參考資料:網路-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

⑶ 父母離婚孩子滿十六歲有選擇權嗎

10周歲以上的孩子有選擇自己跟爸爸或者媽媽生活的權利。
法律依據: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權《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父母離婚後,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

⑷ 父母離異後,孩子幾歲有自主選擇權

判決的原則來是哺乳期內的子女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一般是10歲以上的孩子就可以有自己的選擇權,離婚後你們仍是孩子的父母,不是孩子跟誰的問題,而是法定監護人只有一方,即便是孩子成人了。

⑸ 父母離婚孩子多大有選擇權

一般情況下,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關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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