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父母房產過戶給已婚子女的,過戶之後房產是否屬於子女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那麼婚前購房離婚後歸誰了?婚後父母出資為子女買的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司法解釋(三)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時房子歸誰?婚後父母出資為子女買的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購房離婚後歸誰?司法解釋(三)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今起實施重點針對婚前貸款買房、親子鑒定等問題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全文十九條,重點針對婚前貸款買房、夫妻之間贈與房產、親子鑒定等爭議較大的問題作出解釋,今天開始正式實施。
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時房子歸誰?婚後父母出資為子女買的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司法解釋(三)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焦點1
婚前貸款買房
離婚時該歸誰
近年來房價飆升,大多數人需要貸款買房,離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點問題之一,如果僅僅機械地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為標准,劃分按揭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或者是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可能對一方顯失公平。
孫軍工(最高法新聞發言人):首次明確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
近年來,房產增值速度驚人,可能婚前買的房幾年後的市場價就翻番甚至幾倍增長。對按揭房屋在婚後的增值,應考慮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
對於婚後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說,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中廣網)
【相關案例】
2004年5月,胡某支付首付並貸款34萬元買了一處43萬元的房屋。2005年1月,胡某與鄒某登記結婚。婚姻存續期間,兩人共同償還貸款7萬余元,2005年7月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登記所有權人為胡某。2007年9月,雙方經法院判決離婚。離婚後,鄒某拒絕搬出上述房屋。胡某訴至法院,表示願意給付鄒某共同償還貸款的一半錢款,要求確認上述房屋歸其所有。一審法院判決:訴爭房屋歸胡某所有;胡某給付鄒某補償款3.7萬余元。鄒某不服上訴。
焦點2
夫妻共有房屋
一方偷賣怎麼辦
本來是夫妻共有的房屋,一方瞞著另一方給賣了,另一方要收回,法院支持嗎?司法解釋給出了否定的答案。
杜萬華(最高法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如果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中廣網)
焦點3
妻子墮胎是否
侵犯丈夫生育權
司法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焦點4
登記程序有瑕疵
婚姻關系是否有效
在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時,婚姻關系是否有效呢?現實生活中,常常有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中存在瑕疵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如一方當事人未親自到場辦理婚姻登記、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證明進行登記、婚姻登記機關越權管轄、當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記材料有瑕疵等。
在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時,如果同時欠缺了結婚的實質要件,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內,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無效,但對僅有程序瑕疵的結婚登記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當事人以婚姻登記中的瑕疵問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條關於婚姻無效的四種規定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如果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結婚登記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為無效,不僅擴大了無效婚姻的范圍,也不符合設立無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本意。這次解釋就第一次明確了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應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焦點5
規定拒絕親子鑒定法律後果
親子關系訴訟屬於身份關系訴訟,主要包括否認婚生子女和認領非婚生子女的訴訟,即否認法律上的親子關系或承認事實上的親子關系。現代生物醫學技術的發展,使得DNA鑒定技術被廣泛用於子女與父母尤其是與父親的血緣關系的證明。親子鑒定技術簡便易行,准確率較高,在訴訟中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全世界已經有120多個國家和地區採用DNA技術直接作為判案的依據。
在處理有關親子關系糾紛時,如果一方提供的證據能夠形成合理的證據鏈條證明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或不存在親子關系,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堅決不同意做親子鑒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請求否認親子關系一方或者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而不配合法院進行親子鑒定的一方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
司法解釋(三)第二條對此予以了確認。從徵求意見的情況看,多數意見認為,對親子關系推定認定的規定符合社會常理,且便於實踐操作。
【相關案例】
青島一王姓男子2002年結婚,兩年後兒子出生。婚後因性格不合夫妻經常爭吵,導致感情破裂。今年初,王某向法院提出離婚。庭審中,他明確提出孩子不是他的,要求做親子鑒定,並拒絕承擔撫養費,要求女方給予精神損失賠償。妻子堅決否認,並拒絕做親子鑒定。不能做親子鑒定,王某又不能出具足夠證據證明孩子與他沒有血緣關系。因此,這起離婚案件,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判決離婚,至於孩子則被判為「婚生子」,王某要按規定支付撫育費。
這起案件是發生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實施之前。若《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實施後,如果王某的妻子不同意做親子鑒定,法院或將判該孩子非王某之子,判決結果將大不一樣。
焦點6
婚後父母為子女
買的房子如何認定
父母傾一生積蓄給孩子買房,面對子女婚姻破裂還要分走一半房產,很多老人無法接受,法院在進行充分調研後,在司法解釋(三)中拿出了解決方案,明確「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孫軍工: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
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的情況如何處理,除了另有約定的,按份額共有。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
這樣的規定從我國實際出發,將產權登記主體與明確表示贈與一方聯系起來,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判斷依據更為客觀,便於司法認定及統一裁量尺度,也有利於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中廣網)
【相關案例】
2007年,趙俊與女友曾萍登記結婚。結婚3個月,在擺喜酒前,趙俊父母出資30萬元,曾萍的父母出資18萬元,為小兩口置辦了婚房,但當時將產權僅登記在趙俊名下。2010年趙俊和曾萍離婚。按照新的司法解釋,趙俊和曾萍將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比例分割該房產。
焦點7
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
贈與房子反悔如何認定
杜萬華(最高法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就是說,除了特殊情況以外,一般人的房屋贈與都必須要到房屋變更登記以後才能生效,如果沒有變動,贈與方是有權撤銷贈與的。
⑵ 父母的房子過戶給子女,配偶會分得房產么
為了家庭的安寧,建議不要急於過戶。如果配偶知道了,這個家恐怕就會雞犬不寧了。你可以讓父母寫份贈予協議(或者就叫遺囑),他先保管好,自願把財產贈予給你一個人,這樣,配偶就沒有權利分割財產了。如果你們夫妻相安無事,白頭到老,就不用提遺囑了,如果分道揚鑣,他就沒有權利分得老人的財產。這樣做有個好處,老人的房產證隨時都可以給配偶看,如果你過戶了,配偶要看房產證你咋辦?
⑶ 父母把房產以買賣的方式過戶給自己子女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實際也支付房款了,即使產權證上沒有雙方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父母房產過戶子女配偶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
(1)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專業投入的資金;
(4)結婚登記後,一方或雙方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財產。
⑷ 父母將房產過戶給子女,能寫上子女配偶的名字嗎
承租租賃房,不可以,產權房可以。
⑸ 父母名下的房產過戶給已婚子女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父母名下的房產過戶給已婚子女,如果父母有明確表示或書面協議,註明是贈與父母這一方子女個人的房產,那麼辦理完畢住房過戶手續,該住房屬於父母贈與這一方子女的個人財產。
父母沒有任何錶示和書面協議的,該住房過戶完畢屬於小夫妻婚後取得共有財產。
⑹ 父母過戶給子女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父母把房產過戶給子女,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辦理的房產過戶手續,子女如果已婚就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⑺ 父母名下的房產過戶給已婚子女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父母名下的房產過戶給已婚子女,如果父母有明確表示或書面協議,註明是贈與父母這一方子女個人的房產,那麼辦理完畢住房過戶手續,該住房屬於父母贈與這一方子女的個人財產。
父母沒有任何錶示和書面協議的,該住房過戶完畢屬於小夫妻婚後取得共有財產。
《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⑻ 結婚後父母把房產過戶給子女,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嗎
如果父母有明確表示或書面協議,註明了是贈予自己子女個人的房產,那麼辦理完住房過戶手續後,該住房屬於父母贈予自己子女的個人財產。
如果父母沒有任何錶示或是書面協議,該住房過戶完畢後就屬於小夫妻婚後取得共有財產。
⑼ 父母將房產過戶給已婚子女就成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嗎
1、父母以贈與房產的形式,簽一份書面贈與合同,在贈與合同中明確是給孩子個人的,那麼就是個人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父母並未明確表示贈與誰,就是夫妻共有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9)父母房產過戶子女配偶擴展閱讀
案例:
劉先生和妻子育有一子,夫妻倆多年前就因感情不和分居了。為了維持一個完整的家庭,兩人一直沒有辦理離婚手續。眼看兒子漸漸大了,兩人終於把離婚提上了日程。因為長期沒有共同生活,兩人也不存在什麼共同存款,只有一套住房,在劉先生名下。這套房子是劉先生的父母為了孫子上學,過戶到兒子劉先生名下的。
「當時是以買賣的名義辦理的過戶手續,房子價格象徵性地填了40萬,但是從來沒給過錢。現在我們離婚,女方就說這套房子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平分。」劉先生說,雖然房子不是重點學區房,但售價也在500萬左右,「她要是一分割,我要支付250萬左右給她,我手頭根本沒有這么多錢,這樣房子肯定就保不住了。」
劉先生表示,「這套房產是父母贈與我一個人的,主要是為了給孩子上學,而且房本上根本沒有她的名字,那她到底能不能分割這套房產?」
對於劉先生的疑問,江蘇同大律師事務所李小亮律師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明確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同時,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李律師表示,劉先生父母以「買賣」的形式將房子過戶給兒子劉先生一個人的行為,視為「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因此,這套房子屬於劉先生父母贈與劉先生一個人的個人財產,並非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女方離婚時無權要求對該房屋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