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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可以辦理獨生子女證嗎

發布時間:2021-02-03 20:43:51

獨生子女證辦理流程

三、辦事對象須知 凡女方具有本轄區常住戶口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孩子。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給本人撫養,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四、辦事程序 申請領取《獨身子女證》,請攜帶戶口簿、結婚證原件 1、 由女方到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到所在地居民委員會)領取《獨子女證申請審批表》。 2、經雙方單位(無單位的由所在地居民委員會)初審同意後,至本機關審核。 3、對於材料齊全的申請,在十五天內審核完畢,報區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 4、區計劃生育委員會接到本機關審核申請次日起三十天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獨生子女證》。

Ⅱ 2019獨生子女可以網路認證嗎

因從2016年1月起國家全面放開二孩生育,故2016之後出生的孩子一律不再辦理獨生子內女光榮證,2016年之前出生的孩容子,如果父母確實不願再生可以予以辦理獨生子女光榮證。
★雙方為農業戶口的父母,可以憑獨生子女光榮證每月領取不低於20元的補助,直至孩子滿16周歲停止發放。
★孩子考上本科後給予一定補助,父母滿50周歲之後可以向當地計生辦申請每年領取960元錢的補助。
★父母50周歲之前沒有辦理獨生子女光榮證的不予農合補貼代繳,滿50周歲之後無論是否辦理光榮證均享受農合補貼代繳政策。

Ⅲ 想在網上辦獨生子女證,怎麼辦

現在開放
二胎政策
已經沒有獨生子女這一塊了
所以不好辦理
不過你可以去咨詢一下

Ⅳ 我要辦獨生子女證,怎麼辦具體流程

辦理獨生子女證一、應該提交的資料:1、夫妻雙方的《居民身版份證》或《居民戶權口簿》原件和復印件(本人頁須和首頁復印在一張)1張。2、夫妻雙方的《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1張3、《生育服務證》原件和復印件1張4、第一個子女身份證明,即《居民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本人頁須和首頁復印在一張)1張5、夫妻雙方近期1寸免冠相片各兩張。6、夫妻雙方填寫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領表》一式兩份,並經單位、戶籍地村(社區)委員會核實並簽注意見。7、夫妻雙方已經落實節育措施證明。二、辦理的主要程序:(一)、符合辦理條件的,夫妻雙方填寫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領表》一式兩份,並經單位、戶籍地村(社區)委員會核實並簽注意見。(二)、由申領人單位、戶籍地(如申領人夫妻戶籍地不在同一個鄉鎮的,可分別在其戶籍地申請領取),鄉鎮計生辦審核,符合條件的免費發給夫妻雙方各一份《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從發證之月起憑證享受規定的獎勵和優待。

Ⅳ 網上內理獨生子女證怎麼辦理

你好,一般的獨生子女證應該到所在的社區進行辦理,網上是不能辦理的,謝謝

Ⅵ 上海市的可不可以在網上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可咨詢上海計生辦:上海市人口計生委政策法規咨詢熱線是專門為廣大市民提供有關計劃生育政策咨詢的一個主要渠道,市民通過撥打本熱線,可了解上海的現行生育政策、獎勵政策、法律責任等政策性內容以及各種辦事程序;如遇到計劃生育方面的政策性問題,也可撥打本熱線咨詢。
時 間: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00
下午2:00--4:30
電 話:63369261
信訪地址: 大沽路100號
每星期一上午9:00-11:20

於發布《上海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辦理規定》的通知(滬人口委〔2005〕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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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上海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辦理規定》已經上海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05年第12次委務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辦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規范《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以下簡稱《光榮證》)的辦理工作,根據《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光榮證》辦理的監督指導工作。

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光榮證》的發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光榮證》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並協助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光榮證》發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可以在本市申請領取《光榮證》:

(一)依法登記結婚;

(二)本市戶籍;

(三)依法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收養一個子女;

(四)自願不再生育或者收養;

(五)其子女未滿十六周歲的。

喪偶或者離婚的公民,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依法生育或者收養一個子女,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也可以在本市申請領取《光榮證》。

居住在本市的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公民,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申領《光榮證》。

第四條 申請領取《光榮證》的公民,應當提供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張和填寫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領表,並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

(一)身份證明;

(二)戶籍證明;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已有子女狀況的聲明;

(五)子女的戶籍證明;

(六)子女的出生證明或收養證明。

申請人提供的前款規定中除已有子女狀況的聲明外的其他材料若非本市機構出具的,辦理機關應該留存該材料的復印件。

第五條 符合本規定規定的領取《光榮證》條件的公民,擬領取《光榮證》的,向本人戶籍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但夫妻雙方均為本市戶籍的,應當向女方戶籍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按規定不由本機關受理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向申請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屬於本機關受理范圍的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受理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並將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報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

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送的審查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作出是否發放《光榮證》的決定。五個工作日內不能辦結的,經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按照下列情況予以處理:

(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給《光榮證》。

(二)發現申請人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發放《光榮證》,並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1、申請人為非本市戶籍的;

2、申請人已經提出再生育子女申請的;

3、申請人已經再生育子女的;

4、申請人違法生育子女的;

5、子女超過十六周歲的;

6、提供的材料與事實不符的;

7、不符合領取《光榮證》條件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持有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應當憑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光榮證》按照本規定第三、四、五、六、七條的規定換領本市的《光榮證》。

換領本市《光榮證》時,不受子女未滿十六周歲條件的限制。

第九條 《光榮證》遺失或者損毀的公民,可以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補辦《光榮證》。申請時,提供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張和填寫補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領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

(二)戶籍證明;

(三)已有子女狀況的聲明;

(四)《光榮證》遺失或者損毀的聲明;

(五)領取過《光榮證》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 已領取《光榮證》的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所持《光榮證》無效:

(一)申請再生育子女的,自向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遞交再生育子女申請之日起無效;

(二)違反規定生育子女的,自生育行為發生之日起無效;

(三)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光榮證》,自始無效。

(四)不符合領取《光榮證》條件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所持《光榮證》無效的,應當主動到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並退回《光榮證》。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發現當事人所持《光榮證》無效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注銷並通知當事人退回《光榮證》,同時通知發證機關。

當事人持有《光榮證》仍然有效,但當事人自願退回的,提供本人自願退回《光榮證》的聲明,到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退回《光榮證》並辦理注銷手續。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自願退回《光榮證》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注銷並收回其《光榮證》。

第十一條 申請人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光榮證》申領、換領、補辦和退回手續。委託辦理時,除提供委託人按照本規定應提供的全部材料外,還須提供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委託人出具的委託書。

第十二條 本規定中向當事人發出的文書均應自出具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機關於2004年4月8日頒布的《上海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辦理規定》同時廢止。

在《條例》施行之日前領取且仍然有效的《上海市獨生子女證》與《光榮證》具有同等效力。

主題詞:計劃生育 光榮證 規定 通知

上海市人口計生委辦公室 2005年11月2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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