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農村土地政策關於獨生子女土地到期問題!
農村土地使用權以二輪土地承包為主,不經本人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沒有權利變更、沒收,且100年不變(除國家公益設施建設徵用的給予一定的補償外)。土地使用者可以轉讓、租賃土地的使用權。不知道你們所擁有的土地是否是經過二輪土地承包的。如果在二輪土地承包後擁有的土地,一定是租賃使用的,租賃期限到期,經雙方同意,可以再行簽訂租賃合同,這與年齡無關,更與是否是獨生子女無關。
2. 國家對獨生子女有什麼補助政策(土地面積被徵用)
在拆遷范圍內,符合享受基本面積保護政策的被拆遷戶,在協商期限內搬遷且在本市范圍內無其他處住房的,人均45平方米以內,每平方米給予平均350元拆遷安置人口補助,從而實現:人均產權面積大於45平方米的,人均面積45平方米以內部分拆一還一不補差價,人均面積超過45平方米部分拆一補一互補差價;人均產權面積小於等於45平方米的,人均面積補足45平方米拆一還一不補差價。人均45平方米拆一還一。獨生子女戶增加一人計算。
3. 法律上如何規定獨生子女」
現行的法律中,獨生子女按確定標准如下:
(1)夫妻雙方只生育一個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個存活的;
(2)無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
(3)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成人且沒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離異後,一方依法與該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與無子女的人再婚但沒有生育的。
4. 有關獨生子女條件的法律條文
一對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歲以內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所在單位核實(沒有單位的和農村居民,經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梁敏民委員會核實),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一)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二)女職工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休假外,經所在單位批准,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三)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葯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孫渣明規定報銷;
(四)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五)農村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應當為獨生子女父母優先辦理養老保險。農村安排宅基地,對獨生子女父母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
(六)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扶持獨生子女家庭發展生產。
第一胎生育雙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享受前款第(四)項規定以外的獎勵則告和優待,但只享受一份獨生子女獎勵待遇。對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不落實本條例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和優待政策,有關當事人可以向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舉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督促落實,並對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予以支持。
5. 獨生子女土地到年齡後必須被收回嗎
應該不能,因為國家沒有這樣的規定、政策。
6. 有關土地的法律有哪些
涉及土地管理抄的法律襲法規大約有200多部,包括土地、房地產、財稅等各個方面,其中核心法律大約10幾部。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土地法實施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
4、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5、劃撥用地使用權管理辦法;
6、中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7、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批規定;
8、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
9、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
10、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11、農村土地承包法;
12、物權法;
13、測繪管理辦法;
7. 獨生子女這次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嗎法律文件有規定嗎
根據農業部等6部門《關於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的意見》(版農經發[2011]2號)有權關「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注銷登記」的政策規定,進行全面調查核實,如實填制權屬調查表發包方共有人變動情況,依法辦理家庭承包經營權共有人變更登記手續,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如實登記備案。
農村土地二輪承包後出生、合法收養等農戶新增人口,依據法定戶籍登記資料,依法辦理農戶家庭承包經營權共有人變更登記手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集體機動地等可分配土地,且農民群眾有強烈要求的,應依法由村民會議議決同意,向上述新增人口分配承包地後,依法進行確權登記頒證。
但未經村民代表會議審議同意,村組幹部私自劃給新增人員的承包地,應報經村民會議重新審議;村民會議審議同意的,應與農戶簽訂土地承包合同,進行確權登記頒證;村民會議審議不同意的,由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收歸集體統一管理使用。
8. 獨生子女證分配土地款打官司能否打贏
這個的話要看你有沒有證據,有證據的話是可以打贏官司的。
9. 關於我國獨生子女政策法律法規那裡有正規的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四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第二十三條 國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
國家鼓勵保險公司舉辦有利於計劃生育的保險項目。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願的原則,在農村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第二十五條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9)關於獨生子女土地的法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我國是人口眾多的國家,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採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國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條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國務院領導全國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