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為什麼任何人都無法容忍,「父母對子女的包庇」
當一個人犯了錯,誰都無法容忍。再說父母比子女,更是無法容忍了。這樣更讓孩子們無法無天。我還真不認識,不到錯誤。孩子們認識不到錯誤,這對他以後的路,有可能,不好。
② 子女犯罪,父母包庇,並不告知與其子女結婚對象,犯法嗎,該如何處理
這種情況應該是父母犯了包庇罪,也是一定會受到處罰的啊!
③ 古代子女舉報父母的例子
有助於破案但會破壞親情,大多數的人不這樣做,但也有例子,很少,抱歉,我找不到
④ 父親犯罪子女包庇算是孝么
父親犯罪子抄女包庇不算是孝,而是不孝。
犯罪的唯一出路是接受處罰,然後改過自新,重新做人,如果通過逃避責任,輕者一輩子被包袱,永遠處於非人的狀態,重者在犯罪的路上越走越遠,直到最終家破人亡的下場。
父親犯罪,子女包庇,不是孝順,是在害父親,讓父親沒有回頭路,真正的孝順,應該是遵紀守法的孝順。
⑤ 中國古代有必須承認或者贍養拋棄子女的父母的傳統嗎
有,按傳統,子女只是父母的附屬品,沒有在父母面前爭權利的資格。拋棄子女總有苦衷式的理由,就算實在粉飾不了,也只能旁人指責,而子女不能含怨。
⑥ 古代不孝應受何刑
在中國封建法律中,不孝是一種獨立罪名。《唐律·名例》規定,不孝罪包括:「謂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供養有缺;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就是:檢舉告發祖父母、父母犯罪行為的;罵祖父母、父母的;背地裡詛罵祖父母、父母的;祖父母、父母生存期間自己另立戶口、私攢錢財的;對祖父母、父母不盡最大能力奉養,使其得不到生活滿足的;父母喪事期間自己娶妻或出嫁的,父母喪事期間聽音樂、看戲的;父母喪事期間脫掉喪服穿紅掛綠的;隱匿祖父母、父母死亡消息,不發訃告、不舉辦喪事的;祖父母父母未死謊報死亡的,這十種情況,都屬於不孝的犯罪行為,都應受到嚴厲的懲罰。
先從告言和詛詈說起。告言,是揭發檢舉的意思。「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祖父母、父母犯了罪子女必須設法包庇隱瞞,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也是孝親應盡的義務。如果祖父母、父母犯了罪,子孫不但不設法包庇隱匿,反而揭發檢舉,便被視為不孝行為,科以刑事責任。《唐律·斗訟》規定:「諸告祖父母父母者絞。」
詛,是詛咒,指用迷信方法祈禱鬼神加害於自己所仇恨的人。按《唐律疏議》解釋,背地裡祈求鬼神加害祖父母、父母的行為,「以謀殺論」。就是比照謀殺祖父母父母的規定處罪,要判斬刑。
詈,是辱罵,歷代法律對於普通人的罵人行為並不認為是犯罪,唯獨明律規定「凡罵人者,笞一十」。唐律本來不認為罵人行為是犯罪,卻在《唐律·斗訟》中規定:「詈祖父母父母者絞。」罵一句就判死刑,可見對不孝犯罪的懲辦嚴厲到了極點。
所謂「別籍異財」,不僅指另立戶籍、私攢錢財,也包括「吃小鍋飯」在內。《唐律·戶婚》規定:「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諸居父母喪兄弟別籍異財者,徒一年。」自唐以後直至清代,都把子孫別籍異財視為犯罪行為。明律對別籍異財的懲罰較唐律稍輕。《明律·戶役》規定:「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一百。」「若居父母喪,而兄弟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八十。」清律與明律完全相同,只是在律後增注里說:「或奉遺命,不在此律」。「其父母許令分異者,聽。」看來,不僅父祖臨死前留下遺囑許可分異的可以分異,就是父祖還活著許可子女分家的,也不認為是犯罪,顯然比唐、宋時代寬容一些。
供養有缺,依《唐律·斗訟》規定:「諸子孫違反教令及供養有缺者,徒三年。」明、清律稍輕,均杖一百。什麼叫供養有缺?《唐律疏議》解釋說:「謂可從而違,堪供而缺者。須祖父母、父母告者乃論。」就是說,按照家庭的實際經濟情況,本來可以供養父祖吃穿得好一些,而供給了較次的衣著和食物的,就算是供養有缺,不一定達到挨餓受凍的程度。供養有缺的罪名,屬於親告罪,不告者不理,祖父母、父母告發時才追究刑事責任。
重視孝道的中國古代社會,把父祖喪事看作天塌大事,家庭和國家都對之十分重視。官員家發生了父祖喪事,皇帝即給長假准許回家守喪,叫作「丁憂」。正因為把父母喪事看得很重,所以在父母喪期內發生的一些輕微的違反禮制的行為,都被視為不孝的犯罪。父母的喪期是三年。在這三年期間,做子女的應當全然與世隔絕,必須排除一切物質上和精神上的享受慾念。按照禮制的要求:父母死亡,子女在頭三天不能吃飯,第四天起一直到下葬為止,每天早晚只能各喝一遍粥,送葬結束後也只能吃粗茶淡飯,一直到喪期終了方能飲酒食肉。因此,在父母喪期內,子女一切享受和娛樂行為都被視為不孝的行為。「法出於禮而入於刑」,禮制的要求滲透入法律之中就把父母喪期內子女的某些行為規定為犯罪加以懲罰。《唐律·戶婚》規定:「諸居父母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妾減三等,各離之。知而共為婚姻者,各減五等。」可見喪期嫁娶,不僅限於家有喪事一方當事人犯罪,對方當事人也要受到懲罰。在法律上把喪期嫁娶叫「違律嫁娶」,違律嫁娶是無效的婚姻,必須解除婚姻關系,「各離之」。明律與清律沿襲唐律精神,將喪期嫁娶列為十惡重罪的不孝之中,僅是刑事責任輕一些,婚姻關系也必須解除。
與喪期嫁娶有關聯的還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諸居祖父母、父母喪生子,徒一年。」第二種情況是「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減一等,徒罪杖一百」(《唐律·戶婚》)。就是說,在為祖父母、父母守喪期間生孩子的要受懲罰;祖父母、父母犯罪在押期間娶妻或出嫁的,都比照喪期嫁娶給予刑事制裁。
喪期生子要判徒刑,在沒有避孕措施的當時來說,就等於在父母三年喪期中不許夫妻間發生性交關系,實在違反自然規律,不近情理。在實際生活中,喪期三年不許男女過性生活,人們往往不能遵守,喪期生子在所難免,生了孩子怕受法律制裁,只好偷偷溺死。明太祖朱元璋鑒於社會上溺嬰事件太多,而且三年不許生育不利於人口繁殖,影響丁稅收入,發布詔書廢除了這條禁律。在朱元璋主編的《孝慈錄》序言中說:「古不近人情而太過者有之,禁令服內勿生子,朕覽書度意實非萬古不易之法。若果依前式,人民則生理罷焉。」盡管廢除此禁律的動機可能主要是出於統治利益的需要,不能不說朱元璋作了一件合於自然規律、符合人情的好事。
子孫於父祖喪期有與哀痛心情相違的行為,也認為是犯罪。《唐律·職制》規定:「喪期未終,釋服從吉,若忘哀作樂,徒三年;雜戲徒一年,即遇樂而聽及參加吉席者,各杖一百。」不僅喪期未終脫掉喪服或奏樂取樂的要判徒刑,就是遇見娛樂活動不加迴避聽取樂聲,或者被邀參加宴會的也責打一百大棒,可見把給父祖守喪的事看得多麼重要。
子孫在外地居官或經商,得知父祖死亡消息「匿不舉哀」的;為了急於當官,在父祖喪期屆滿前「冒哀求仕」的;以及出於某種動機謊報父祖死亡的,按照《唐律·職制》規定,對於這幾種情況都處徒刑一年,當官的要解除現任官職。
還需指出,犯了不孝之罪,不論身分高低都要受到懲罰。國家對貴族官吏的特殊人物加以特殊優待的議、請、減、贖制度,對於犯了不孝罪的人是不適用的。
⑦ 為何受虐兒童通常會包庇自己父母
人都有自我保護意識。反映到心理上,就是樂於接受美好,莫名排斥痛苦。孩子亦然。
孩子的想法很簡單,即使受到虐待,也並不能判斷出這種情況是否正常,甚至意識里認為原本就是這樣,至少在沒開化以前,遇到這樣的事,過了就算過了,不提也很少會主動想起(這樣的孩子夢里可能會很痛苦),雖然如此,這也算是對當前環境的一種熟悉和適應,同時產生的還有對未知莫名的恐懼——何時會遭呵斥?何時會挨打?以及情況的變化會不會又是朝著這個方向去發展——大多數受虐待的孩子,淺意識里還是會悲觀地看待改變。
人們常說,孩子哄哄就好了,還是一樣的道理。孩子樂於接受使他感到快樂的事物,雖然高興的情緒並不能延續很久,同時孩子也排斥使他不快的事物,盡管這種悲傷心理也會很快消失,但這種遺忘都是暫時的,好的記憶人們用褒義詞「烙印」表示,而壞的用「陰影」,都很形象,它們都將作為有序的腦細胞保存在大腦的深處,等待未來的某一時間被調用,或是永遠塵封。因為孩子目前還沒有處理好這些數據的能力。
當前孩子受虐的情況仍時有發生,相信這是許多人都不願看到的,但其實孩子受虐的情況一直都在發生,甚至向越來越少的方向發展,源於國民整體素質的逐漸提高,而大家不願相信的是,即使是在電視在中國出現後的相當一段長時間里,孩子受虐的情況能在全國得到曝光,也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所以往往只認為當今這種情況比較嚴重。孩子受虐的情況之所以不能得到杜絕和根治,一方面源於我們目前的教育水平仍單一落後,另一方面和中國幾千年的傳統也有很大關系。教育本身並不應該僅僅是技能的培養,讓學生知書、達理重要得多。只要不放棄,技能可以再學,沒有良好的素質教育做硬體,學技能其實也是句空話,中國目前的高端技術人才匱乏就源於此。而在這個問題上,學校和家長很多都是互相推諉。學校說這些人文道理的事,家長在家庭里就可以培養,學校里人多,這種溫情教育,老師無力使之普及到每一個學生,顯示出學校極度功利的一面;而家長則認為,學校應配得上「教育」二字,使孩子能接受全方位的素質提高,且孩子上學的時間用去了大多數的日常時間,許多家長甚至以自己不懂,老師應該懂,也應該教好的理由竊喜和推卸責任。有句話叫"玉不琢,不成器",反過來說,欲成器,也得玉須琢啊!孩子缺乏正確的思想做指導,空有一身技能,也處理不好生活。好比一個將軍,百戰百勝固然厲害,但卻不能止下次戰爭於未然,說明他還是缺少一個好政委。由此而教育出的「人才」,如何能學會對孩子進行關愛教育?其次,中國古代就有教子以嚴的觀點,還產生了許多出人才的美談,但中國人喜歡濫用,喜歡斷章取義的特點卻也隨之傳承。虐待孩子的理由是「從小嚴格一點,長大了才能成才」,「棍棒下出孝子」之類,粉飾其積自己之怨氣發泄於無辜的行徑,他自己都未開化,還說得義正言辭,讓人不能不聯想到至今還都不能輕易辯駁的「紅衛兵」們。我們說凡事看其正確與否,應觀其實際目的。發泄怨氣是無論如何不能被標榜成嚴格育人的楷模的,家長應有尺度。
樓主的問題比較雜亂,不像是想討論這些問題,更多的是對眼觀的這種不平的擔憂和發泄,或者說是想找一個傾訴的對象,所以筆者以上的話可能或多或少都顯得多餘。雖然筆者自己也不得不承認最終仍沒有給樓主的問題一個滿意的答案,還有對解決這種現象存在的無力,但仍不吝拋磚引玉,願與樓主討論一下引起更多人的共鳴。星星之火,終會燎原,相信大多數家長的素質仍在不斷提高,相信每天都在改變的中國,在教育水平上終有一天也會奮進,與君共勉!
⑧ 古代兒子不告發父親算不算包庇罪
親親得相首匿,是漢代刑罰適用原則之一,具體指漢代法律所規定的直系三代內血親之間和夫妻之間,除犯謀容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應相互包庇隱瞞,不得向官府告發;對於親屬之間容隱犯罪的行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責任。這種親屬之間隱匿犯罪不負刑事責任的原則,來源於孔子宣揚的「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論語·子路》) 漢宣帝地節四年(前66年)下詔明確規定:「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患禍,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於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漢書》卷八《宣帝紀》)據此,卑幼隱匿有罪尊長,不追究刑事責任;尊長隱匿有罪卑幼,死罪上請廷尉決定是否追究罪責,死罪以下也不追究刑事責任。這一刑法適用制度自漢宣帝以後成為中國古代重要刑事法律原則之一,並一直為後世歷代所沿用。
望採納
⑨ 在中國古代兒子打父母會被法律懲罰嗎怎麼懲罰如果孫子孫女打爺爺奶奶呢
這個嘛。。。古代的法律遵於儒家是不公的,父母打子女基本沒事,就算無理版亂打子女甚至致死也只是打權30板左右。而子女如果罵父母,30板。打父母,80板(這個數基本上正常人扛不住都要死的),至於重打,直接死刑。這不是所有朝代都這樣重,似乎是某個朝代,因為懲罰落差太大記憶猶新。不過雖然其他朝代沒這么離譜,但是也足以表明儒家思想嚴重禁錮人們思想。這也是單一思想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