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獨生子女費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是不是扣除
支付給個人的工資中,包括獨生子女費,可在計算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有關文件是: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二、關於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問題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對工資、薪金所得的具體內容和征稅范圍作了明確法規,應嚴格按照法規進行征稅。對於補貼、津貼等一些具體收入項目應否計入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范圍問題,按下述情況掌握執行:
(一)條例第十三條法規,對按照國務院法規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法規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其他各種補貼、津貼均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二)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3.托兒補助費;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⑵ 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只有四金和獨生子女費嗎
電話費補助200
交通補助
餐費補助
等等
⑶ 個人所得稅計算時應該扣除獨子費和婦女衛生費嗎依據是什麼
在計算該個人所得稅時是應按10000元計算。
企業或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並向指定金融機構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超過規定比例部分應計入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領限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時,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但對外藉個人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暫免徵稅。(財稅字[1997]144號)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個人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實際繳付的失業保險費,均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個人超過上述規定的比例繳付失業保險費的,應將其超過規定比例繳付的部分計入職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具備《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發[2000]83號)
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⑷ 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獎勵如何納稅
一、個人所得稅
1.對於《條例》規定的「每月發給1O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即獨生子女補貼),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法[1994]089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獨生子女補貼,不屬於個人的工資薪金項目所得,不征稅。
2.對於《條例》規定的「一次性獎勵」和「一次性經濟幫助」,分別視同市政府頒發的計劃生育獎勵和救濟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9項之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所得稅
對於企事業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發放的「獨生子女獎勵費」、「一次性獎勵」和「一次性經濟幫助」,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以上免徵個人所得稅以及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標准暫按「獨生子女獎勵費」1O00元、「一次性獎勵」500元、「一次性經濟幫助」5000元的標准執行,超出部分予以納稅調整。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一對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歲以內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所在單位核實(沒有單位的和農村居民,經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核實),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一)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四)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因此,對於獨生子女的獎勵應該指按上述規定所領取的一次性獎勵,可按北京標准享受減免個人所得稅的優惠,對於超出標準的部分應並入職工當月工資薪金中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對於企業所得稅的處理,京財稅[2003]1604號文件屬於原企業所得稅法下的規定,2008年1月1日以後應不再適用。但對於給予該員工的獎勵可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件相關規定,屬於工資薪金部分的可據實扣除。
⑸ 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允許扣除項目
一、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
為執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給部分獨生子女家庭的員工發放獨生子女補貼,同時為了讓員工安心上班,給有子女的員工發放托兒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個人按規定標准取得獨生子女補貼和托兒補助費,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但超過規定標准發放的部分應當並入工資薪金所得。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具體標准根據當地規定。
二、差旅費津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國稅發〔1994〕089號)規定,「差旅費津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個人所得稅。
由於目前差旅費發放標准並沒有全國統一的規定,在執行中,各地稅務機關對差旅費津貼的個稅處理不一,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是企業發放的差旅費津貼不超過各地財政部門制定的《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標准,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是企業能夠證明其自行應建立的《差旅費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差旅費津貼標准符合企業實際經營需要的,在標准內實際支付出差人員的差旅費津貼允許稅前扣除;
三是納稅人按照所在單位規定的標准取得的差旅費津貼,不徵收個人所得稅。所在單位沒有相關規定的,按各地財政部門制定的《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差旅費津貼標准執行;
四是稅務機關直接規定明確的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差旅費津貼標准,超過部分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如《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差旅費津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批復》(川地稅函〔2010〕195號)規定:「企業應建立《差旅費管理辦法》,對制定有《差旅費管理辦法》,且其中規定的差旅費津貼標准符合企業實際經營需要的,在標准內實際支付出差人員的差旅費津貼允許稅前扣除,否則,參照《四川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標准執行。」具體扣除標准應根據當地文件規定。
三、誤餐補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國稅發〔1994〕089號)規定,「誤餐補助」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准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誤餐補助標准國家稅務總局無統一規定的標准,具體標准應當根據當地規定。
⑹ 離退休福利扣除獨生子女獎勵,應納稅所得額是否調增
離退休福利扣除、獨生子女獎勵,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二、關於工資薪金總額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關於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下列費用不屬於職工福利費的開支范圍:
1、退休職工的費用;
2、被辭退職工的補償金;
3、職工勞動保護費;
4、職工在病假、生育假、探親假期間領取到的補助;
5、職工的學習費;
6、職工的伙食補助費(包括職工在企業的午餐補助和出差期間的伙食補助)等。即國稅函[2009]3號文件所規定的職工福利費包括的范圍,與我們通常所說「企業職工福利」相比大大縮小,如企業發給員工的「年貨」、「過節費」、節假日物資及組織員工旅遊支出等都不在此列。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獨生子女補貼,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但是,企業發放的獨生子女補貼是通過"應付職工薪酬"核算的,而應付福利費的計提是通過相應的費用科目。
⑺ 在列支工資表的時候,獨生子女費是在稅前還是在稅後列支
支付給個人的工資中,包括獨生子女費,可在計算個人所得稅前扣除。有關文件是: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1994]89號
二、關於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問題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對工資、薪金所得的具體內容和征稅范圍作了明確法規,應嚴格按照法規進行征稅。對於補貼、津貼等一些具體收入項目應否計入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范圍問題,按下述情況掌握執行:
(一)條例第十三條法規,對按照國務院法規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法規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7)獨生子女費所得稅前允許扣除嗎擴展閱讀:
製作企業員工的工資條是一個復雜又費時的工作,不過以下有幾條方法會讓你的工資表自動生成工資條,讓你省時又省力。
隨著企業員工的不斷增多,單獨製作每個人的工資條成為越來越復雜的工作內容,現在好了,利用EXCEL函數,你可以將工資表自動生成每個人的工資條: 方法一:
本工資簿包含兩張表。
第1張表就是工資表。它第一行為標題行包括序號、姓名、工資項目。
第2張表就是供列印的表,稱為「工資條」。它應設置為每三行一組,每組第一行為標題,第二為序號、姓名和各項數據,第三行為空白行。
就是說能被3整除的行為為空行,整張表被3除餘1的行為標題行,引用標題行,被3除餘2的行為各項數據的行。用INDEX(區域,行,列)函數引用。
公式為:=IF(MOD(ROW(),3)=0,"",IF(MOD(ROW(),3)=1,工資表!A$1,INDEX(工資表!$A:$M, (ROW()+4)/3,COLUMN())))
語法解釋:如果行數除3餘數為0,則空;如果行數除3餘數為1,則取工資表A到M列,第1行(不可引用);如果如果行數除3餘數為2,則返回工資表A到M列,,對應的列;行+4/3
解釋:行+4/3:行是工資條的行2, 5,8,11……的行+4/3是返回的工資表是的對應的2,3,4行。如工資條的第2行返回工資表中(2+4)/3=2,工資條的第5行返回工資表中(5+4)/3=3,工資條的第8行返回工資表中(8+4)/3=4。
⑻ 獨生子女費可以所得稅前扣除嗎
一、支付給個人的工資中,包括獨生子女費,可在計算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有關文件是: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二、關於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問題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對工資、薪金所得的具體內容和征稅范圍作了明確法規,應嚴格按照法規進行征稅。對於補貼、津貼等一些具體收入項目應否計入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范圍問題,按下述情況掌握執行:
(一)條例第十三條法規,對按照國務院法規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法規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其他各種補貼、津貼均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二)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3.托兒補助費;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二、按國家規定標准發放的獨生子女費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