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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明確規定父母債由子女還嗎

發布時間:2021-01-31 08:15:48

㈠ 法律有規定父債需子女還嗎

子債父償,是一種籠統的說法,關於債務問題,要具體分析,比如說,子女都已經成年,而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那麼子女的個人債務應該個人來承擔,父母沒有替子女償還債務的義務,如果子女未成年,或者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那麼子女所負的債務,應該由他的監護人來承擔,但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為其不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所以只能在其認知范圍內,從是民事行為。再就是子女死亡,如果父母繼承了起遺產,那麼應該承擔子女生前的民事債務。

㈡ 法律有父親欠債,兒子必須還嗎

兒子沒有義務替父親還錢,也就是說法律上不存在父債子還。

我國法律沒有父債子還這種規定的。也就是子女沒有義務給父親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除非子女繼承了父親的遺產,那麼同時是繼承他的債務的,這時候就有義務返還了。

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2)法律有明確規定父母債由子女還嗎擴展閱讀

案例:「父債子償」 兒子拖18年仍要還清

1996年4月10日,林某向王某借了3萬元資金,並答應支付相應利息,借款後一年多,林某死亡。王某於1999年5月向常熟法院起訴,要求林某的妻子及已經成年的兒子小林歸還借款3萬元。小林向法院表示,他不會繼承父親林某的遺產,也不願意承擔債務。法院審理後認為,該筆借款有協議為證,事實清楚,予以認定。由於林某死亡後遺產未處理,被告雖表示不繼承遺產,但該遺產實際由被告佔有使用,因此判決小林應清償父親欠下的債務。

1999年9月,法院判決小林應對王某的3萬元債權在林某遺產范圍內進行清償。由於小林始終未履行判決,2000年7月,王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經法院查詢,被執行人小林無固定工作,且家庭經濟困難,無力履行判決。面對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執行一度陷入僵局,2000年12月,法院裁定中止執行。

14年中,常熟法院沒有放棄執行的希望,多次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了統查,並和被執行人進行了談話。2014年5月8,根據王某提供線索和申請,法院恢復執行。法官展開調查後,確認小林已在工廠上班,有固定收入的事實後加快了執行進程。經法院多次對當事人說服勸說,並組織雙方協商,最終達成執行和解協議。2014年5月27日,被執行人小林如約履行協議。

權利和義務是並存的,本案中兒子一旦繼承了父親遺產,那也意味著必須以遺產為限承擔債務的清償責任。

㈢ 在法律上如果父母欠債子女要還嗎

法律上的債因為債務人的死亡而消滅,死亡之後在法律上就沒有償還的義務了。但是如果債務人留有遺產的,就應該從你所繼承的遺產中扣除相應的債務。如果遺產不足以清償的,你也沒有繼續清償的債義務,僅以你所繼承的份額為限。

㈣ 父母欠債,法律上規定是否要子女償還

㈤ 父母失蹤父母債務是否應由子女償還,法律條款是什麼

一、依據我國民法通則和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父母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內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容。父母無償還能力的時候,債務是不應當由子女承擔。
二、依據繼承法的規定,子女應在繼承父母財產范圍內承擔償還父母債務的責任,若放棄繼承則無需承擔。就是說,如果你繼承了父母的遺產,就應當在繼承遺產價值的范圍之內承擔父母的債務;如果你放棄繼承遺產的權利,就不需要承擔父母自身所欠的任何債務。所謂「范圍」,就是指你繼承遺產的價值,簡單的說,如果你繼承了100萬元,那麼你就需要在繼承的100萬元之內承擔父母的債務。

㈥ 法律有沒有規定父母的債要子女償還

我國來《繼承法》第三十源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根據上述的法律規定就可以看出,你們是不需要償還這部分債務的。

㈦ 法律上有規定父親欠款兒子還的嗎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如果兒子有繼承父親的遺產,那就是需要償還的,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7)法律有明確規定父母債由子女還嗎擴展閱讀:

夫妻雙方的債務在婚姻存續期間是共同承擔的,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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