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孤兒院領養了一個孩子,撫養三年了,親生父母突然來找,我該怎麼辦
這個問題涉及到一個法律的問題,如果孩子是被拐賣的,而親生父母又不願意讓他繼續跟你一起生活,這個時候你是應該留不下孩子的,只能配合通過法律解除收養關系。
在這里說一下怎樣才是合法的收養,一是規定被收養人需未滿14周歲,是喪失父母的孤兒、查不到父母的棄嬰、兒童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二是規定了送養人的身份條件,需是孤兒的監護人、社會福利機構或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三是規定了收養人的收養條件,需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並且沒有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30周歲。這其中,沒有配偶的男性收養的女性孤兒,兩人年齡應相差40周歲以上,對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可不受部分條件限制,但是收養人要向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登記。
孩子不同於別的物件,無論誰養都會產生感情,所以手養以前一定要咨詢明白,必須受到法律的保護才行。
B. 親生父母能要回被他人合法收養的孩子嗎
親生父母不可以隨意要回被他人合法收養的孩子,「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要解除收養關系要回子女須具備法定的條件:
一、收養人、送養人雙方達成協議,可以解除。
二、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條 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六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第二十九條 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三十條 收養關系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C. 領養的孩子親生父母接回家需要什麼程序
在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的關系自動解除,養子女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沒有存在基礎,比如養子女和養父母互不繼承遺產,成年的養子女對養父母不再承擔贍養義務,只有後贍養義務。
如果養子女還沒有成年,那麼其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將自行恢復,由其生父母繼續撫養教育。養子女成年後也可以繼承親父母遺產,同時也要對親父母承擔贍養義務。沈潔律師認為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需要考慮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因為解除收養關系導致未成年人失去被撫養教育的權利。
如果養子女已經成年,與親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關系不一定會自動恢復,能否恢復,可以協商同意。
收養關系成立後,收養關系的解除總的來說是經當事人協商同意,並履行一定的解除手續,任何一方不得自行解除。
1、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未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當事人解除收養關系應當達成書面協議。收養關系是經民政部門登記成立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收養關系是經公證證明的,應當到公證處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公證證明。
3、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關系可以依法成立,亦可以依法解除。
第一,收養關系的解除,可以雙方協商,孩子年滿10周歲的,還要聽取孩子的意見;
第二,雙方協商不成的,還可以訴訟解決:
1,養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查明情況,聽取被收養人的意見,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處理;
2,養父母不盡撫養義務,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應予解除;
3,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的惡化,再繼續共同生活對雙方均為不利,一方堅決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4,養父母發現養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養時有意隱瞞的,可准予解除。
D. 收養的小孩親生父母找來要把小孩還給他們嗎
如果當事人辦理了正規領養手續。子女和親生父母就沒有了法定權利義務回。
子女是屬於養父母的答子女,養父母不能把子女交給親生父母。
除非養父母和養子女,到辦理領養手續的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手續。
《婚姻法》:
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E. 領養孩子需要親生父母辦什麼手續
當事人應提供的有關證件、證明材料:
1、收養人申請書(家庭成員、經濟狀況、收養目的、對養子女保證);
2、收養人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3、收養人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收養人有教育撫養能力以及無不良行為的證明;
4、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收養人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人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證明;
5、縣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證明;
6、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收養人不能生育證明;
7、公安部門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8、縣級以上日報或電視台刊登播出查找棄嬰(兒)的公告;
9、被收養人是孤兒的應提供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殘疾證明;
10、被收養人為孤兒的應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其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證明;
11、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單人、合影2寸照片各兩張;
12、監護人為收養人的應提供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
13、生父母為送養人的應提供與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的協議(如屬超生的應提供超生處罰清的證明);
14、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應提供其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有特殊的證明;
15、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應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或經過公證的親屬關系證明;
16、當事人結婚證或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