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遺產繼承怎樣分配,妻子,子女,父母
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一般應該均等繼承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父母死亡子女遺產如何分配擴展閱讀:
案例:
兒媳改嫁後也可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以案說法)
《 人民日報 》( 2018年08月22日 18 版)
【案情】張家二老都已去世,留下一處老宅子。老兩口共有兩兒一女,小兒子17年前先於老人去世,留下兩個女兒,程某是小兒媳婦,但5年前再婚了。
不久前,老人的一兒一女,還有代位繼承人的兩個孫女,一起去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以便簽訂《拆遷還房協議》。公證員對所有材料均已核實,都准確無誤。在與鄰里鄉親聊天過程中,了解到程某是出了名的孝順媳婦。
自打小兒子去世後,張老媽精神一直恍惚,張老爹也突發中風,卧床不起,多虧了程某一直悉心照料。由於張家其他兒女日子都不寬裕,對老人的衣食住行,程某始終堅持共同負擔,即便再婚了,也沒有割捨對老人的親情。對此,村民個個豎大拇指稱贊。
公證員當即做了《證人詢問筆錄》。隨後,又向張家子女分別了解程某是否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一兒一女回答都是肯定的。
公證員又單獨與程某談話核實,詳細了解了她贍養張家二老的細節,跟大夥說的沒兩樣。公證員心裡有數了:「程某也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加繼承」。
【說法】我國繼承法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那麼,如何認定「主要贍養義務」呢?公證員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
公證員表示,喪偶兒媳、喪偶女婿是否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與是否再婚無關,而與是否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有關。而主要贍養義務,與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付出的時間、付出的照料、付出的費用,還有付出的情感等有關。
程某公、婆生前一個卧床不起,一個精神恍惚,程某付出照顧多,支付的費用與其他兒女一樣,而且長達17年,程某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有事實依據。此外,對這些事實,所有繼承人都無異議,程某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參考資料:人民網-兒媳改嫁後也可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以案說法)
② 父親去世了,遺產如何分配
遺產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③ 父母去世遺產怎麼分配給子女
除去父母債務,如果有遺囑按遺囑。如果沒有遺囑,在子女孝心一致、皆成年有謀生能力的前提下,可均分。若有子女未成年或無行為能力,可適度傾斜。
④ 父母去世後其遺產的繼承應怎樣分配
父母遺產繼承要先看父母有沒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有的就按照協回議辦理。如答果沒有遺贈撫養協議,則要看老人有沒有遺囑,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如果既沒有遺贈撫養協議也沒有遺囑,則按法定繼承。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協商繼承遺產份額,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繼承遺產。
⑤ 請專家解答:如果父親去世了,遺產怎麼分配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遺產和婚後財產不是一回事。簡單而言,婚後財產是指結婚後所得的屬於夫妻共有的財產;而遺產是公民死亡後遺留的合法財產。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所以,如果這四十萬是夫妻婚後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則只有二十萬屬於父親的遺產;同理,如果遺產有四十萬,那麼一般而言,婚後財產不會少於八十萬。
第二,遺產范圍的確定。根據法律規定,遺產包括以下內容: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樹木、牲畜和家禽、法律允許公民個人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第三,繼承方式的確定。我國繼承法規定了三種繼承方式:遺贈撫養協議、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適用關系為遺贈撫養協議優於遺囑繼承,遺囑繼承優於法定繼承。
常見的是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如果父親去世前留下合法有效的遺囑的話,則本案適用遺囑繼承,僅在遺囑沒有處理的范圍內才可適用法定繼承。假如父親沒有留下遺囑,則適用法定繼承。
第四,法定繼承中繼承人的確定。在法定繼承的條件下,確定了遺產范圍後,還要確定繼承人范圍。簡而言之,即誰有資格繼承。(對於「老母親跟另一個兒子」生活中的「另一個兒子」,按照一般理解應該是父親的兄弟,以下解答按這種情況對待)在本案中,
涉及到的人物有父親的配偶(以下簡稱妻子)、父親的兩個女兒、父親的母親(以下簡稱母親)、父親的兄弟(以下簡稱兄弟)。
按照繼承法規定,法定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只有配偶、子女和父母。也就是說,本案中妻子、兩個女兒和母親有繼承權,而兄弟沒有繼承權,不能參與遺產分配。兄弟要得到繼承權,除非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權或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五,分配原則。遺囑繼承中遵從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但是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是法律的強制規定。法定繼承中,原則上均等分配,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
另外,根據繼承法規定,法定繼承中,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注意這里是可以,不是應當);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第六,關於母親的生活費。贍養父母是子女的義務。但是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承擔以主體的存在為前提,換言之,父親去世後無需再贍養母親,也無需再給付200元生活費。
妻子也沒有這個義務,因為妻子不是母親的兒女。如果父親去世後妻子繼續贍養母親,則屬於道德范疇,只是法律規定在此情況下妻子(盡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會享有母親的繼承權,且為法定繼承第一順位繼承人。
所以,父親去世,母親參與遺產分配後,是否給付200元生活費由妻子自由決定。
(5)父母死亡子女遺產如何分配擴展閱讀:
一、遺產繼承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秩序。《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12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此外,根據《繼承法》第27條之規定,立有遺囑的遺產繼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繼承順序的明確為遺產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時還應注意的是,在遺產的分割中,應堅持男女平等,養老育幼、照顧病殘,以及互諒互讓、團結和睦的原則。即便是立有遺囑的情況下,也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以及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此外,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無清償義務,當然自願清償的除外。
二、遺囑繼承
《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遺囑的形式根據《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遺囑有以下五種形式:
1.公證遺囑。即立遺囑人至公證機關對其遺囑行為及遺囑內容進行公證;
2.自書遺囑。即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該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簽名,並注意年、月、日。
3.代書遺囑。即立遺囑人委託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見證人不得為遺囑確定的繼承人。
4.錄音遺囑。即立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像的形式,確定其遺囑的內容。錄音遺囑同代書遺囑一樣,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並將其見證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像。完後,應將錄音、錄像內容封存,封口由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蓋封。
5、口頭遺囑。即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無條件書寫、錄音或辦理公證時,口頭訂立遺囑的行為。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由於法律並不限制公民立遺囑的次數及形式,實質上亦為尊重公民隨時改變遺囑的意願,因而在現實生活中會存在多份遺囑並存的情況。對於多份遺囑的效力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准;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准。」
遺囑中所確定的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該遺囑即告失效。在繼承人死亡後,遺囑中所涉及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⑥ 3個子女其中兩個子女死亡,父母也過世其父母的遺產如何分配
按《繼承法》規定,父母去世,有遺囑的遵循遺囑,沒有遺囑的,其遺產由子女、各自父母繼承。子女中有一人先於父母去世的,由該子女的子女代位繼承。
⑦ 第一繼承人中父母去世遺產怎麼分配
由其餘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分割。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後,有遺囑的,按照遺囑辦理。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如果父母已經去世,就由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於缺乏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繼承人,應當予以照顧,對於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遺產。由於代位繼承只適用於被繼承人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情形,因此本案不適用。
《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法》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⑧ 父親去世,我家裡遺產應該如何分配繼承
1、你母親前夫的兒子如果與你父母形成了撫養關系的話,就有繼承權。如果沒有形成撫養關系,則無繼承權。按你補充所說,應無繼承權。
2、你母親對你父母的共有財產(即你說的遺產)具有一半的處置權,她可以贈與任何人。
3、你對父親的遺產(即你說的遺產的一半)具有繼承權,如果你母親前夫的兒子無繼承權的話,你與母親平分此財產;如果你母親前夫的兒子有繼承權,三人平分。
4、母親去世後,你對母親的遺產(即你說的遺產的一半)也具有繼承權,如果你母親前夫的兒子無繼承權的話,你得此財產;如果你母親前夫的兒子有繼承權,二人平分。但你母親立有遺囑的話,按遺囑分配。
(8)父母死亡子女遺產如何分配擴展閱讀:
一、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二、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4、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5、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6、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三、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四、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五、第十三條: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4、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5、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六、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七、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