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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是上海戶籍父母可落戶上海嗎

發布時間:2021-01-29 04:55:11

㈠ 請問子女是上海戶口 父母有房產在上海戶口可以隨子女遷入上海嗎

父母如果是上海外遷人員,符合相關的規定可遷入上海,否則,要看父母積分了。

㈡ 父母都是上海戶口,子女戶口可否遷回上海

可以的,但是需要滿足條件,具體如下:

1、支內、知青孫輩落戶;

2、支內、知青子女投父母戶口;

3、支內、知青一子女;

4、支內、知青子女投父母[收養子女、無生活自理能力子女。

(2)子女是上海戶籍父母可落戶上海嗎擴展閱讀:

辦理需要的材料:

1、《申報戶口事項申請表》(所有情形共用材料)

2、申請人填寫的公安機關統一格式的《承諾書》(所有情形共用材料)

3、申請人、父母及兄弟姐妹的《居民身份證》及全戶戶籍資料(所有情形共用材料)

4、申請人《婚姻狀況聲明書》(所有情形共用材料)

5、申請人戶籍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有無生育子女及民政部門出具有無收養子女情況證明(所有情形共用材料)

6、申請人在戶籍地的無業憑證(申請人系農業戶口人員的除外)(所有情形共用材料)

7、入戶地房屋有效權證(所有情形共用材料)

8、申請人在本市實際生活居住的憑證(所有情形共用材料)

9、申請人與父母關系有效憑證(所有情形共用材料)

10、《戶口遷滬落戶申請書》(支內/知青孫輩回滬、支內/知青一子女回滬需要提供)

11、戶籍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其父母生育子女情況的有效資料(支內/知青子女投父母戶口;支內/知青子女投父母[收養子女/無生活自理能力子女];支內/知青一子女回滬 需要提供)

12、支內、知青人員戶口原由本市外遷時的全戶戶籍資料(支內/知青子女投父母戶口;支內/知青子女投父母[收養子女/無生活自理能力子女] ;支內/知青一子女回滬 需要提供)

13、申請人祖父母戶籍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祖父母生育子女情況證明(支內/知青孫輩回滬需要提供)

14、申請人父母的《結婚證》(支內/知青子女投父母戶口;支內/知青子女投父母[收養子女/無生活自理能力子女];支內/知青一子女回滬 需要提供)

15、申請人父(母)系本市支內、知青人員身份認定的原始依據(支內/知青子女投父母戶口; 支內/知青子女投父母[收養子女/無生活自理能力子女] ;支內/知青一子女回滬 需要提供)

16、入戶地《房地產權利人、承租人、農業戶戶主同意接受申請人入戶意見書》(申請人系房地產權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支內/知青子女投父母戶口;支內/知青子女投父母[收養子女/無生活自理能力子女]需要提供)

17、被投靠人同意接受書面意見(支內/知青子女投父母戶口;支內/知青子女投父母[收養子女/無生活自理能力子女]需要提供)

18、入戶地房地產權利人、承租人、農業戶戶主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支內/知青子女投父母戶口;支內/知青子女投父母[收養子女/無生活自理能力子女]需要提供)

19、申請人系無生活自理能力投父(母)的材料(支內/知青子女投父母[收養子女/無生活自理能力子女]需要提供)

20、申請人系依法收養的提供與養父母建立收養關系的有效憑證(支內/知青子女投父母[收養子女/無生活自理能力子女]需要提供)

21、申請人父母、(外)祖父母關系有效憑證(支內/知青一子女回滬;支內/知青孫輩回滬需要提供)

22、申請人父母的兄弟姐妹生育子女情況的有效憑證(支內/知青孫輩回滬需要提供)

23、申請人父母婚姻狀況證明材料(支內/知青孫輩回滬需要提供)

24、申請人的(外)祖父(母)戶口原由本市外遷時全戶戶籍資料(支內/知青孫輩回滬需要提供)

25、申請人(外)祖父(母)、父母的兄弟姐妹及申請人的(堂)、(表)兄弟姐妹的戶籍資料(支內/知青孫輩回滬需要提供)

26、申請人的(外)祖父(母)系本市支內、知青人員身份認定的原始依據(支內/知青孫輩回滬需要提供)

27、申請人委託本市監護人的《監護委託書》(支內/知青孫輩回滬需要提供)

㈢ 老人投靠子女,子女是上海戶口,如何申請老人的上海戶口

這種情況初步判斷符合目前上海老人投靠子女的落戶政策,具體還要咨詢當地公安分局。

關於老人投靠:

上海支內、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以下統稱「外遷人員」)及其配偶,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或者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老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回滬落戶:

(一)夫妻雙方均為上海外遷人員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 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2. 無子女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上海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3. 外省市無子女,其在上海的子女因應征入伍、出國(境)、死亡(失蹤)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銷上海戶口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上海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二)夫妻一方為上海外遷人員,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記滿10年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 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2. 無子女的,夫妻一方為上海支內、知青的,且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上海的合法住所處落戶;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應在其本人擁有的上海合法住所處落戶。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隨遷,或待上海支內、知青回滬落戶後再申請;

  3. 上海支內、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4. 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上海戶口的人員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無子女的,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上海外遷人員屬單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領養過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上海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獨生子女父母的戶籍,是否能遷入上海

可以投靠入戶。

老人投靠本市子女戶口所需材料

(1)申請人的入戶申請書;

(2)申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申請行為應由其監護人辦理,並應出具與監護人關系的憑證(如:法院判決、監護公證等)及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申請人(監護人)及入戶接受人[入戶地(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房屋產權人(共有產權須徵得共有產權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因本人患有嚴重疾病或年邁體弱等原因而無法前來辦理相應手續的,應以法定委託的形式,委託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前來辦理。

委託書應寫明具體委託事項和委託許可權,並提供委託人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4)入戶地(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房屋產權人(共有產權須徵得共有產權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書面意見;

(5)入戶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產權證》、《租用居住公房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等房屋有效權證;

(6)申請人原由本市遷出時的全戶詳細戶籍資料(如:戶籍證明、《居民戶口簿》等,應註明:姓名、戶口地址、單位、戶口性質是農業或非農業等項目,下同);

(7)申請人在外省市戶口所在地的全戶詳細戶籍資料及本人《居民身份證》;

(8)申請人所有子女的全戶詳細戶籍資料;

(9)申請人原是否有無工作單位的相關有效原始憑證。如:原有工作單位的需提供離(退)休證、離(退)休審批表、申領退休金的相關憑證。

原有工作除名或無業的需提供與原單位脫離關系的原始憑證、就業失業登記證等無業憑證、養老保險手冊等原件及當地縣以上社會保障經辦機構為申請人出具的「是否參加當地社會保險及參加社會保險的起止日期」的證明及歷年來繳納養老保險金的清單、對帳單、個人繳納收據等原始憑證,居(村)民委員會的證明等;

(10)申請人原由本市知青、支邊、支內的原始依據(如:招工表、錄取通知書、檔案館保存的支援外地建設分配去向名冊、曾在本市代訓的職工登記表、中學生畢業登記表等);

(11)申請人夫妻雙方的人事檔案(如:職工登記表、幹部履歷表等、若人事檔案在外單位的由保管檔案的單位出具證明及保管費用的收據);

(12)申請人配偶在職情況(退休附上退休證、無業提供相關部門憑證,如:失業證、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等);

(13)申請人的婚姻狀況原始憑證(如:結婚證、結婚登記申請書、婚姻狀況證明、離婚證、離婚判決(協議)書、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目前婚姻狀況的證明等);

(14)申請人在滬子女與申請人之間的關系的戶籍證明及原始人事檔案或相關憑證;

(15)申請人的子女情況的有關原始憑證(如:《獨生子女證》、申領《獨生子女證》的審批依據、單位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有無其他子女的證明等。必要時需區縣以上計生部門出具相關證明);

(16)申請人在本市居住的原始憑證(如:原暫住證,現居住證等);

(17)本市(區縣)級以上醫院就診的病情診斷證明;

(18)申請人子女均在滬的資料及回滬的審批材料、目前的戶籍資料、身份證復印件、職工登記表或幹部履歷表;

(19)需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

(4)子女是上海戶籍父母可落戶上海嗎擴展閱讀

一、《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戶口遷移應當由遷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辦理。遷移人因故無法辦理遷移手續的,可書面委託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辦理。涉及全戶遷移的,遷移人應當書面委託戶主或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戶內成員辦理。

涉及集體戶口人員戶口遷移的,已隨遷移人在集體戶內辦理戶口登記的居民應當隨遷移人一起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戶口遷移由其監護人辦理。

第十九條 本市居民系房屋產權人或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的,經其同意,其本市非農業戶口的直系親屬(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除外)可以在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本市直系親屬之間的遷移包括:

(一)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遷移;

(二)夫妻之間的遷移;

(三)(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的遷移;

(四)公婆與兒媳之間或者岳父母與女婿之間的遷移。

二、辦理外省市遷入本市的戶口,應向遷入地派出所交驗的證明證件:

1、遷入人的戶口遷移證、准予遷入證明和居民身份證;

2、市局、分(縣)局開具的入戶證明;

3、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

4、18周歲以上人口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紙黑白大頭照片兩張;

5、畢業分配應持報到證和接收單位局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的報戶口證明和接收單位證明。

㈤ 2020年,獨生子女的父母在上海可以隨子女落戶口嗎

2020年,獨生子女的父母在上海可以隨子女落戶口嗎?公布全網最全2020年上海市親屬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辦理條件。包含:2020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戶上海、夫妻配偶投靠辦理上海戶口、外地父母老人投靠上海戶口子女最新政策全文。之前上海戶口網就給各位朋友們分享過申請要求和辦理流程,今兒再來一個個給大夥兒講述。2020年需要投靠上海直系親屬的外地居民,保存好這篇文章,方便辦事。有不懂的戶籍問題第一時間向本站進行咨詢!


一、關於子女投靠2020年落戶上海政策解讀

(一)原由上海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支內、知青人員」),現戶口已回滬落戶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回滬落戶:

1.上海支內、知青人員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戶口回滬落戶前已經依法收養的子女,長期隨養父(母)在上海共同生活、年齡不超過25周歲、未婚、未育、無子女、在外省市未就業的,可以在養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2.上海支內、知青人員生育的子女,因病、因傷或因身體重度殘疾而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顧,與父母長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無子女、在外省市未就業的,可以在其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上海支內、知青人員無子女回滬落戶的,可以照顧一名未婚、未育、無子女、在外省市未就業、且實際生活基礎長期在上海的親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規定的年滿16周歲不超過25周歲的一名孫輩,在申請人本人擁有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知青類各種疑難解答查看→ 上海戶口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應當依法委託一名上海常住戶口人員代為監護。

(三)外省市人員與上海常住戶口居民(在上海戶口登記滿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按下列規定辦理:

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該子女取得《獨生子女證》,或其父(母)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在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2.上海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銷上海常住戶口的,其與外省市人員生育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子女,出生後一直在上海生活的,可以在上海(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戶的,可在本人、親屬或願意接受其落戶人員在上海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四)父(母)遷滬落戶時,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繼子(女),其父(母)擁有撫養權滿5年,且其隨繼父(母)在滬共同生活居住滿5年的可以隨遷。

二、關於夫妻投靠2020年落戶上海政策解讀

(一)上海支內、知青人員及其生育的子女與上海常住戶口居民(在上海戶口登記滿5年)婚姻登記的,可以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上海常住戶口的少數民族、華僑人員(在上海戶口登記滿7年)婚姻登記的,可以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外省市人員與上海常住戶口人員結婚後,上海一方死亡的,其與上海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上海戶籍,外省市人員未再婚、實際生活基礎在上海、外省市無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上海戶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參照「滬府〔2009〕70號」夫妻投靠第(一)項規定在上海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備註:「滬府〔2009〕70號」夫妻投靠第(一)項

外省市人員(指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無業人員,下同)與具有上海家庭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在上海已登記常住戶口滿10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10年、年滿35周歲,可准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㈥ 子女上海戶口,父母一直外地戶口,能遷入上海嗎

你父母想辦上海戶口,幾乎是不可能的。暫住正是可以辦的,但沒有什麼居住5年可以轉專,夫妻一方屬是上海戶口,一方是外地的,可以在結婚7年後提出申請辦理上海戶口。上海老人無非是福利好一點,但這要你以前有勞保,象你父母這樣,一是不可能落戶上海,第二即使辦成了,你以前的勞保上海也不會承認 。所以辦上海戶口沒有什麼意義

㈦ 子女戶口都在上海父母能不能也轉入上海戶口

可以的。

所需材料和條件如下:

1、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務部門(分局人口管理服務中心、派出所)

2、審批條件

(1)符合遷滬落戶相關政策的人員;

(2)申請材料齊全、手續完備。

三、老人投靠本市子女戶口所需材料

(1)申請人的入戶申請書;

(2)申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申請行為應由其監護人辦理,並應出具與監護人關系的憑證(如:法院判決、監護公證等)及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申請人(監護人)及入戶接受人[入戶地(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房屋產權人(共有產權須徵得共有產權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因本人患有嚴重疾病或年邁體弱等原因而無法前來辦理相應手續的,應以法定委託的形式,委託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前來辦理。委託書應寫明具體委託事項和委託許可權,並提供委託人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4)入戶地(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房屋產權人(共有產權須徵得共有產權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書面意見;

(5)入戶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產權證》、《租用居住公房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等房屋有效權證;

(6)申請人原由本市遷出時的全戶詳細戶籍資料(如:戶籍證明、《居民戶口簿》等,應註明:姓名、戶口地址、單位、戶口性質是農業或非農業等項目,下同);

(7)申請人在外省市戶口所在地的全戶詳細戶籍資料及本人《居民身份證》;

(8)申請人所有子女的全戶詳細戶籍資料;

(9)申請人原是否有無工作單位的相關有效原始憑證。如:原有工作單位的需提供離(退)休證、離(退)休審批表、申領退休金的相關憑證。原有工作除名或無業的需提供與原單位脫離關系的原始憑證、就業失業登記證等無業憑證、養老保險手冊等原件及當地縣以上社會保障經辦機構為申請人出具的「是否參加當地社會保險及參加社會保險的起止日期」的證明及歷年來繳納養老保險金的清單、對帳單、個人繳納收據等原始憑證,居(村)民委員會的證明等;

(10)申請人原由本市知青、支邊、支內的原始依據(如:招工表、錄取通知書、檔案館保存的支援外地建設分配去向名冊、曾在本市代訓的職工登記表、中學生畢業登記表等);

(11)申請人夫妻雙方的人事檔案(如:職工登記表、幹部履歷表等、若人事檔案在外單位的由保管檔案的單位出具證明及保管費用的收據);

(12)申請人配偶在職情況(退休附上退休證、無業提供相關部門憑證,如:失業證、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等);

(13)申請人的婚姻狀況原始憑證(如:結婚證、結婚登記申請書、婚姻狀況證明、離婚證、離婚判決(協議)書、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目前婚姻狀況的證明等);

(14)申請人在滬子女與申請人之間的關系的戶籍證明及原始人事檔案或相關憑證;

(15)申請人的子女情況的有關原始憑證(如:《獨生子女證》、申領《獨生子女證》的審批依據、單位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有無其他子女的證明等。必要時需區縣以上計生部門出具相關證明);

(16)申請人在本市居住的原始憑證(如:原暫住證,現居住證等);

(17)本市(區縣)級以上醫院就診的病情診斷證明;

(18)申請人子女均在滬的資料及回滬的審批材料、目前的戶籍資料、身份證復印件、職工登記表或幹部履歷表;

(19)需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


(7)子女是上海戶籍父母可落戶上海嗎擴展閱讀:

辦理機構

(一)辦理機構名稱及許可權

下列戶口審批事項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審核,公安分(縣)局作出審批決定:

1、外省市人員在本市配偶戶口所在地申請遷移落戶的;

2、夫妻一方或雙方系原由本市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按照國家法定年齡退休,並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在配偶、子女戶口所在地申請遷移落戶的;

3、外省市人員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辦理婚姻登記後,符合本市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父(母)戶口所在地申請遷移落戶的;

4、原由本市遷往外省市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因退學、開除學籍等,在父(母)戶口所在地申請遷移落戶的;

5、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由公安分(縣)局審批決定的其他事項。

除由公安派出所和公安分(縣)局審批決定的戶口審批事項,其他戶口審批事項由公安派出所初審,公安分(縣)局審核後,由市公安局作出審批決定。

(二)審批內容

外省市戶口遷滬落戶。

(三)審批對象

外省市戶籍的申請人。

㈧ 父親是上海戶口,外地成年子女可以落戶上海嗎

成年子女不能投靠父親落戶上海。

依據《上海市公安局關於執行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若干規定》

一、關於子女投靠

(一)原由本市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支內、知青人員」),現戶口已回滬落戶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回滬落戶:

1、本市支內、知青人員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戶口回滬落戶前已經依法收養的子女,長期隨養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齡不超過25周歲、未婚、未育、無子女、在外省市未就業的,可以在養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2、本市支內、知青人員生育的子女,因病、因傷或因身體重度殘疾而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顧,與父母長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無子女、在外省市未就業的,可以在其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本市支內、知青人員無子女回滬落戶的,可以照顧一名未婚、未育、無子女、在外省市未就業、且實際生活基礎長期在本市的親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規定的年滿16周歲不超過25周歲的一名孫輩,在申請人本人擁有的合法住所處落戶。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應當依法委託一名本市常住戶口人員代為監護。

(三)外省市人員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在本市戶口登記滿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按下列規定辦理:

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該子女取得《獨生子女證》,或其父(母)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在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2、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銷本市常住戶口的,其與外省市人員生育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子女,出生後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戶的,可在本人、親屬或願意接受其落戶人員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四)父(母)遷滬落戶時,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繼子(女),其父(母)擁有撫養權滿5年,且其隨繼父(母)在滬共同生活居住滿5年的可以隨遷。

(8)子女是上海戶籍父母可落戶上海嗎擴展閱讀

上海戶口遷入條件:

1、具有上海市戶籍的居民申報新生嬰兒戶口;

2、非上海市戶口居民申請上海市公共戶入戶;

3、非上海生源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含本市、外地高校畢業生;

4、本市中等專業學校就讀的非上海生源畢業生,在上海就業並落戶的;

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等專業學校非上海生源畢業生分配來本市工作及入戶的;

6、外省市部屬中等專業學校的上海生源畢業生回滬就業入戶的,凡已落實工作單位的畢業生;

7、本市技工學校畢業生分配工作需要辦理申報戶口手續;

8、持有上海居住證申請入戶;

9、上海父母、配偶、子女相互投靠入戶;

10、收養關系落戶;

11、進滬人員落戶「社區公共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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