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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拿父母的房子歸誰

發布時間:2021-01-29 04:39:53

① 父母贈予子女個人產權,贈予過世,房子歸誰所有或繼承

父母生前給子女的房子在法律上屬於贈予,為了不留麻煩,可以在生前雙方簽一份內贈予合同寫明給到容那個子女,這樣以後這個房子就是某個人的個人財產,別的子女包括夫妻也不能共享。父母死後的房子是要作為遺產繼承,有遺囑的按照遺囑執行,沒有遺囑的,多子女的,所有子女全部是繼承人,如果父母的父母還有健在的,他們也是繼承人。多子女的只給其中一人房子,房產證寫的是誰的名字就是誰。如果形式上是通過買賣方式過戶給你進行的,那父母過世後別的子女會追究這筆錢,很有可能法院會判合同無效,房子作為遺產平分。所以就看是父母給子女的房子是用什麼方式進行的。反正這一條是肯定的,生前給的是贈予,死後為繼承。

② 結婚後父母為子女購買的房屋應當歸誰所有

結婚後父母為子女購買的房屋應當歸誰所有?明父母並無贈與之意,則應當將其認定為該房屋的共同共有人。

裁判要旨

婚後一方父母支付首付購買房屋,登記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且貸款由夫妻共同償還的,一般應當認定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但以上法條的適用應當以父母有贈與的意思為前提條件。在父母並無贈與的意思的情況下,不宜依據上述法條認定房屋僅為夫妻共有,部分出資購房的父母也應該一並認定為該房屋的共同共有人。

一、趙某系農業部退休人員,與陳某系母子關系。2009年,農業部分配給趙某限價房一套,因趙某已辦理退休手續,為方便貸款,經房管處和農業部同意,趙某以陳某的名義於2010年10月簽訂購房合同,購房定金、首付款及裝修款均由趙某支付,房屋登記在陳某名下,由陳某實際佔有。

二、2010年2月,陳某和靳某結婚,婚後二人居住在案涉房屋中,並共同貸款用於支付該房屋的剩餘購房款。

三、2013年陳某和靳某離婚,在離婚協議中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趙某得知這一情況後,以該離婚協議侵害了其財產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定靳某和陳某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於房屋的內容無效。

四、一審法院認為案涉房屋系趙某單位福利,且趙某對購買該房亦有出資,已經構成該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因此判決支持趙某的訴訟請求。

五、靳某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三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點

婚後一方父母支付首付購買房屋,登記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且貸款由夫妻共同償還的,一般應當認定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但該規則的適用應當以父母有贈與的意思為前提條件。

本案中,首先,趙某以兒子陳某名義購房是為了貸款方便,其次,其向法院起訴的行為也明確表明並無將房屋贈與兒子的意願,因此,應當認定趙某也是該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即不能認定該房屋為夫妻共有財產。陳某和靳某在離婚協議中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配實際上是損害了趙某作為共有人的權利,因此,法院判決該離婚協議中關於房屋的條款無效。

實務經驗總結

前世不忘、後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1、婚後一方父母以子女名義部分出資買房並將房產登記在其子女名下的,如果夫妻二人共同償還房貸,應當認定該房屋為夫妻共有財產。但上述規則應當以父母有贈與的意思為前提條件,否則,該房產應當為夫妻以及出資的父母共同共有,而非夫妻共同財產,未經父母同意,不得隨意處置。

2、不動產權屬證書僅是權利的外在表現形式,只具有推定的證據效力,並不一定與實際權利狀況完全吻合,因此判斷某房產的權屬時不能僅依據房產證明文件,而應當根據實際出資人、佔有使用情況等具體情形加以判斷。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

二十七、【婚後父母部分出資購房的認定】婚後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償還餘款的,不屬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情形,該不動產應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時綜合考慮出資來源、裝修情況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二十七、【婚後父母部分出資購房的認定】婚後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償還餘款的,不屬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情形,該不動產應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時綜合考慮出資來源、裝修情況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③ 父母把房子過戶給子女屬於誰的財產

這一塊要看房產證的產權歸屬在誰名下
,如果已經辦理過戶手續
,產權在子女名下了
,表示贈與行為以完成
,房子歸子女所有了
,父母在無權處理該房產

④ 父母給兒女買的房子,父母離婚後房子歸誰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內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容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⑤ 子女買房寫父母的名字,分財產時屬於誰的房子

如果是父母全額買房,那麼子女是可以通過把房子轉給父母,然後再買的。但是現內在樓主的父母是貸款容買房,所以銀行信貸中心裡是會有子女的信息的,你們只要買房就算是第二套。
除非像江蘇省那樣有特別政策,公積金如果從來沒用過的話,用公積金貸款也可以算首套房。
希望採納,謝謝!

⑥ 子女出資給父母買商品房,產權證是父母的,父母過世後該房產應歸誰

夫妻建的房子二人均分,一方婚前建的房子是一方的個人財產,不能分
父母建的房子是父母的不能分
父母出錢參與了蓋房了,裡面有父母的一部分,參與分割

⑦ 父母為子女買的房子歸誰

父母為子女買的房子,這看房產證上的名字一般寫誰的名字就歸誰唄,現在子女很少的最多兩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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