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結婚後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導致離婚在法律中有罪嗎
結婚後父母干預子女婚姻導致離婚,一般不會構成犯罪。使用暴力強迫可能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結婚自由或離婚自由的行為。刑法第257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⑵ 父母離婚,真的會影響到孩子的婚姻嗎
肯定會啊!因為父母離婚會給孩子的心裡留下陰影讓孩子感到家庭不完整,別人的孩子都有父母的關愛,自已沒有會讓孩子感到自已比別人矮半節,所以父母離婚肯定對孩子有影響的,能不離最好不要離。
⑶ 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能帶孩子見自己的另一半嗎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專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屬。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第三十二條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⑷ 新婚姻法關於離婚後孩子撫養費問題
關於撫養費的支付標准新婚姻法作出了以下3大標準的規定:
一、根據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決定
夫妻離婚時對孩子的撫養費的支付多少、高低由經濟能來決定,協商為輔的原則;孩子的撫養費多少由父母收入浮動情況來決定,如果是固定收入的則按月總收入的20%到30%來支付,最高不超過50%;如果沒有固定收入的就按當地平均收入水平依比例來支付。
二、根據實際需要來定
夫妻離婚後最大的受害者就是無辜的孩子,身心受到了極大的傷害,為了彌補孩子心靈上的創傷;所以夫妻在應給孩子的教育支出、生活支出等各方面都應保持與離婚前一致。
三、根據當地實際生活水平而定
因為地區經濟發展上的差異,通常經濟比較發達的地方消費水平就比較高,所以當孩子跟隨父母中的另一方去到哪個城市定居時,另一方支付的撫養費標准也要符合當地實際生活水平,才能保證孩子的健康成長。
(4)父母離異子女登記結婚時會顯示么擴展閱讀:
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
撫養費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時提出的,除了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還可能因為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
反之,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減免給付撫養費。 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⑸ 父母離婚,會影響到孩子婚姻
影響肯定會是有的!這取決於孩子所處的成長環境是怎麼樣的,每個人對婚姻的認知最版了解權的也是父母的婚姻,也是最容易學到的!當然這也和小孩跟著誰成長,如果他成長的環境也就是他跟著的那一方是內否過的幸福!
但是父母離婚對小孩容的影響小於父母之間吵吵鬧鬧的影響!
⑹ 新婚姻法關於離婚時孩子的撫養權怎麼規定的
新婚姻法第36條第3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2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2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⑺ 婚姻存續期間簽訂的離婚後孩子歸女方所有,是否有效
雙方自願簽訂的離婚協議是有效的。簽訂完之後生效,任何一方不能反悔。
⑻ 新婚姻法父母離婚後孩子多大可以選擇姓名
成年人自己可以決定。 父母一方做監護人的,需要改成監護人的姓,可以經雙方同意,但是,不能改成繼父或繼母的姓。因為夫妻雙方雖然離婚,但是,孩子和父母的關系無法改變。如果改成別的姓,一定要親生父母雙方簽字同意,否則,戶籍警察不會辦理。 新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從以上我國法律規范可以得出結論:雖然父母離婚,無論子女歸誰撫養,父母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其具有的監護權仍然存在,既然離婚後的父母都是法定監護人,那麼一方未徵得對方同意,擅自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其行為就明顯侵犯了另一方的監護權,屬無效的民事行為,另一方起訴到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得以判令撤銷,責令其恢復原有姓名。 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也就是說當該子女成年後,是否變更姓名及變更何姓名則由該成年子女自己決定,任何人不得橫加干涉,這是對於成年公民來說的,對於未成年子女來說,父母一方能否擅自更改其姓名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81年8月14日法民字第11號《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涵》中明確指出:「夫妻雙方離婚後,未徵得另一方同意,單方面決定將子女姓名予變更,這種做法是不對的,對於單方面決定子女姓名的當事人,人民法院應當說服其恢復子女原來的姓名……」。 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19條的規定雖然針對的是父或母單方將子女姓氏改為繼父或繼母姓氏這樣一個具體情況,但它所依據和確立的是一個基本原則:父或母無權單方面變更子女姓氏為第三人姓氏。依據該原則,這種單方面變更子女姓氏的行為是無效的,行為人所承擔的民事責任是恢復原狀,即恢復子女的原有姓氏。 綜上所述,未經夫妻雙方未經前配偶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孩子姓氏改隨自己,更不能改隨繼父性氏,否則,就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