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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辦理獨生子女證有補助嗎

發布時間:2021-01-28 10:34:42

Ⅰ 辦了獨生子女證每年國家有錢補助嗎

這個確實沒有多少,特別是現在二胎放開的情況下。補助會越來越少,我現在每月就只有五元的獨生子女費。可能在農村會好一些,但也沒有多少。

1、對於這一塊,國家有明確的規定,各地又出台了一些地方政策。

但總體來說都不怎麼高,其實這也是一個簡單的補助,有沒有生活一樣要過。事業單位人員的獨生子每月就五元,如果一方在農村的,10元全部發在發工資的這一方。一年也就120元,雖然不多,但還是比較溫暖了。確實大家也都比較滿意。

2、農村的獨生子女政策可能要好一些。

畢竟他們為控制我國人口過快增長是付出了些的。所以有些地方政策比較好一些,有些甚至財政代買城鄉醫保。不過總的來說也不會太多,最多1000多吧。當然現在生活越來越好了,養娃娃還比較費錢,養一個壓力不太大,而且還有補助,老百姓也比較認可。

3、當然也出現了計生特殊家庭的情況,可能補助又會有所傾斜。

這一類人是特殊人群,因為只有一個孩子,孩子在後期發生特殊情況,比如死亡等,傷殘等意外。這樣國家還會根據政策增加補助。

當然再多的補助也換不了他們的傷痛,但畢竟還是能給他們一絲絲安慰的。

現在二胎放開,許多人又辦理了注銷獨生子女證。不過不論怎麼說,養一個孩子的成本現在是越來越高,許多人確實還承受不了,相比較來說農村成本可能低一些。

Ⅱ 獨生子女證新規前符合條件,但新規後才辦的證有補貼嗎

只要符合獨生子女條件,2016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之後才辦獨生子女證有補貼。

Ⅲ 辦獨生子女證後每月有多少補貼

申領《獨生子女證》

一、辦事依據
《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
《上海市計劃生育實施細則》

二、辦事機構 計劃生育辦公室

三、辦事對象須知
凡女方具有本轄區常住戶口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孩子。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給本人撫養,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四、辦事程序
申請領取《獨身子女證》,請攜帶戶口簿、結婚證原件
1、 由女方到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到所在地居民委員會)領取《獨子女證申請審批表》。
2、經雙方單位(無單位的由所在地居民委員會)初審同意後,至本機關審核。
3、對於材料齊全的申請,在十五天內審核完畢,報區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
4、區計劃生育委員會接到本機關審核申請次日起三十天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獨生子女證》。

辦事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至下午1:30-4:30

辦事地點:虹橋路1115弄19號( 虹橋社區服務中心內)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綜合服務站

咨詢電話:62953628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
一、第十九條修改為: 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經市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區、縣級以上醫院或者婦幼保健機構診 斷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或者其他疾病的,應當根據醫院診斷和處理 意見採取相應的措施。不宜生育的疾病種類,按衛生部有關規定執行。
二、第二十條修改為: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應當採取避孕節育措施。 避孕葯具由計劃生育部門負責供應和管理,具體辦法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
三、第二十四條增加
第二款為: 戶口從外省市遷入本市的獨生子女,其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的常住戶口已遷入本市的 ,可以換領本市的《獨生子女證》。
四、第二十七條修改為: 城鎮分配住房或者農村調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時,對獨生子女戶可以按兩個子女 計算;其中拆遷戶中獨生子女戶的安置,按本市拆遷房屋有關規定執行。 本市知青子女戶口按規定遷入本市後,可以憑原外省市頒發的《獨生子女證》,享 受本市拆遷房屋規定中有關獨生子女戶的待遇。
五、第三十條修改為: 夫妻離婚前曾生育(包括收養)一個子女,並且已經領取《獨生子女證》,離婚後不 撫養孩子的一方,未再結婚又未收養孩子,或者與未生育孩子的對象結婚後未再生育又 未收養孩子的,退休時可以享受《條例》
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獎勵待遇。 下列三種婚後無子女對象,可以享受《條例》
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獎勵待遇: (一)夫妻結婚後,未生育孩子,又未收養孩子的; (二)喪偶或者離婚的一方,未生育又未收養孩子的; (三)現家庭無子女的再婚夫妻中未生育又未收養孩子的一方。
六、第三十一條修改為: 領取《獨生子女證》後,經批准可以生育
第二個孩子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退回《 獨生子女證》;無計劃生育孩子的,應當自無計劃生育孩子出生之日起退回《獨生子女 證》;收養孩子的,應當自收養孩子之日起退回《獨生子女證》。 退證對象應當從退證之日起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獎勵待遇,除
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 殘疾或者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累積合計只有一個孩子的情形外,以前領取的獨生子女父 母獎勵費應退回給現單位。
七、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作為第三十三條

第二款,修改為: 對無計劃生育
第二胎的夫妻,各按孩子出生前一年所在地區勞動者平均年經濟總收 入的三倍徵收計劃外生育費,但對前一年實際總收入高於所在地區勞動者平均年經濟總 收入的,各按其前一年實際總收入的三倍徵收計劃外生育費。對無計劃生育
第三胎及三 胎以上的夫妻,按上述原則以四至六倍徵收計劃外生育費。
八、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作為第三十三條
第三款,修改為: 計劃外生育費繳納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第一年繳納額不低於計劃外生育費總數的 百分之四十。對超過三年仍未繳納的部分,可以按日加收千分之零點五的滯納金。
九、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作為第三十三條
第四款,修改為: 對常住戶口為農村農民的無計劃生育者,其計劃外生育費基數按常住戶口所在地縣 、區或者鄉的勞動者平均年經濟總收入計算。具體標准由縣、區人民政府規定。對常住 戶口為城鎮居民的無計劃生育者,其計劃外生育費基數按市統計局公布的全市城鎮職工 年平均工資總收入計算。
十、第三十七條予以刪除。
十一、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修改為: 對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者,生育
第一胎的,按本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第( 一)項給予處罰,並徵收二千元計劃外生育費;生育
第二胎的,按照無計劃生育第二胎 處理。 十二、第四十一條
第二項修改為: 對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者,生育第一胎的,按本細則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 一)項給予處罰,並每提前一年徵收三千元計劃外生育費,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生育 第二胎的,按照無計劃生育第二胎處理。
十三、第四十二條修改為: 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除符合本細則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 外,凡年齡不滿三十周歲的育齡婦女,其生育間隔應當為四年,每提前一年徵收計劃外 生育費一千元,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符合本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但未經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批准 而生育的夫妻,必須在三個月內補辦有關審批手續。對逾期仍未補辦的,徵收二千元計 劃外生育費。
十四、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文字和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在本市管轄范圍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轄區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 制。市和區、縣的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根據國家要求提出,報 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區、縣人民政府應將每年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承包指標下達 給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每年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包括 街道辦事處)執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情況進行考評和獎懲。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是本市計劃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計劃生育 委員會主管本區、縣計劃生育工作,並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計劃生 育工作。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下列計劃生育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組織開展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
(三)負責本地區人口規劃、計劃生育統計和落實避孕葯具發放等節育措施;
(四)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者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條 各級衛生、民政、公安、工商、司法、財政、勞動、教育、文化、廣播電 視、新聞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門,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社會團體 ,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配合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做好計劃生育的宣傳 、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設立計劃生育助理,街道辦事處配備計劃生育幹部。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有負責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並可在居民小組和村民 小組中指定計劃生育宣傳員。
第八條 國家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配備 專(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車間、班組可指定計劃生育宣傳員。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九條 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的初婚為晚婚。初婚年齡的計算, 以結婚證書上批準的日期為准。 女年滿二十四周歲的初育為晚育。晚育年齡的計算,以孩子出生的日期為准。
第十條 患不育症的夫妻要求收養一個孩子的,其所患不育症必須經市衛生行政部 門指定的區、縣級以上醫院檢查確診;收養孩子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 規定。 收養孩子後又懷孕的,其所生的孩子視為有計劃生育
第二個孩子。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計劃生育
第二個孩子:
(一)經區、縣病殘兒童鑒定小組鑒定,
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 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獨生子女包括本人曾有兄弟姐妹但均已死亡,或 者本人在十八周歲之前被收養,其養父母無其他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回國定居不滿六年的。回國定居的時間,以回國辦 理常住戶口的日期為准。
(四)從外地遷入本市的少數民族公民,遷入前取得當地縣以上計劃生育管理部門 允許生育
第二個孩子的證明,並已懷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累積合計只有一個孩子的。
第十二條 除本細則
第十一條規定外,農業人口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 按計劃生育
第二個孩子:
(一)夫妻一方因雙目失明或者一側上肢(下肢)殘疾等影響勞動,生活不能自理 的;
(二)夫妻一方符合國務院規定的二等乙級以上殘疾軍人條件,並持有《革命殘疾 軍人證》的;
(三)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為從事出海捕撈連續五年以上的漁民,現仍出海捕撈的;
(五)男方到有女無兒戶結婚落戶,並贍養老人,且女方的姐妹均只生育一個孩子 的;
(六)同胞兄弟姐妹兩人以上,有一人無生育能力,其他均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允 許其中一人再生育一個孩子,供無生育能力者收養。
第十三條 符合本細則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條規定的夫妻,其戶口不在同一地區 的,以女方常住戶口為准。
第十四條 農村戶口現在城鎮落戶的自理口糧戶的夫妻,其生育
第二個孩子的條件 不適用本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五條 符合生育
第二個孩子條件的夫妻,須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夫妻雙方向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夫妻向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提出書 面申請,並附有關證明;經同意,到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 辦事處填寫申請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在一周內審核完畢,報所在地 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
(二)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在接到申請表次日起一個月內審批完畢,符合條件 的,發給《上海市生育
第二個孩子批准書》。 符合生育
第二個孩子條件的夫妻,在辦理審批手續時,須繳納申請辦理手續費。手 續費的收取標准,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提出,市物價局核准。
第十六條 除本細則第十、十一、十二條規定外,有特殊情況需要生育
第二個孩子 的,須經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核,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批准。
第十七條 申請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對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決定有異議的, 在接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日內,或者在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收到申請表次日起兩個月 內不予答復的,可向市計劃生育委員會申請復議。
第四章 優生和節育
第十八條 各級計劃生育委員會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優生和節育的管理。區、 縣級以上的醫院、婦幼保健院(所)、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單位和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鄉 (鎮)衛生院、街道地段醫院均應做好優生、節育和遺傳咨詢工作。
第十九條 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經市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區、縣級以上醫院或者婦幼 保健機構診斷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或者其他疾病的,應當根據醫院 診斷和處理意見採取相應的措施。不宜生育的疾病種類,按衛生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應當採取避孕節育措施。 避孕葯具由計劃生育部門負責供應和管理,具體辦法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
第二十一條 施行節育手術的單位必須經區、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准。施行節育 手術的醫務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並經區、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個體開業醫務人員不得施行節育手術。
第五章 獎 勵
第二十二條 符合晚婚年齡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一周;雙方達到雙方享受,一方 達到一方享受。晚婚假應當在婚假後連續使用。 符合晚育年齡的夫妻,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男方給予假期三天。享受三天假期的 男方必須是初婚者或者未生育過孩子的再婚者。女方十五天假期應當在規定的產假後連 續使用。男方三天假期應當在女方產假期間使用。 本條規定的假期期間的工資、獎金照發,其獎金額由享受者所在單位自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 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孩子或者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的, 在其子女十六周歲以內,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保證今後不再生育,也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一)夫妻原有兩個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三)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給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 六周歲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 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第二十四條 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孩子,且各領取過《獨生子女證》,現 再婚家庭只有一個孩子的,應重新換領《獨生子女證》。 戶口從外省市遷入本市的獨生子女,其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的常住戶口已遷入本市的 ,可以換領本市的《獨生子女證》。
第二十五條 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按下列規定程序辦理:
(一)有獨生子女的夫妻由女方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夫妻雙方單位初審,送女 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報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 批准發證。
(二)喪偶或者離婚的,由符合條件的一方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初審 ,送符合條件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區、 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批准發證。
(三)夫妻雙方的常住戶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戶口在外地的,經子女常住戶口所 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後,按本款
第一項規定辦理領證手續。 夫妻一方為本市農村常住戶口,另一方為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或者一方為本市常 住戶口,另一方為外省市戶口的,由其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發證。
第二十六條 獨生子女入托兒所、幼兒園的托費和管理費按市教育局、市勞動局的 有關規定報銷部分費用。
第二十七條 城鎮分配住房或者農村調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時,對獨生子女戶可 以按兩個子女計算;其中拆遷戶中獨生子女戶的安置,按本市拆遷房屋有關規定執行。 本市知青子女戶口按規定遷入本市後,可以憑原外省市頒發的《獨生子女證》,享 受本市拆遷房屋規定中有關獨生子女戶的待遇。
第二十八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每月五元,由男女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 十。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夫妻一方為本市農村農民、城鎮待業居民、或者因辭職、辭退後無工作的, 全部由另一方所在單位支付;
(二)喪偶或者離婚後未再婚的,全部由撫養孩子一方的單位支付。 按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夫妻,為臨時工、合同工的,由所在工作單位支 付;為停薪留職職工,被其他單位聘用的,由聘用單位支付。
第二十九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支付方式:
(一)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在福利費中支付;
(二)企業單位,在市財政局規定的項目中支付;
(三)夫妻雙方均為本市農村農民的,在鄉村社會性開支中支付;
(四)城鎮個體工商戶或者夫妻雙方均為鄉村個體工商戶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撥給個體勞動者協會的管理費中支付,憑營業執照到經營所在地的個體勞動者協會領取;
(五)夫妻一方為鄉村個體工商戶的,在鄉村社會性開支中支付;
(六)夫妻雙方均為辭職、辭退後無工作,或者均為城鎮待業居民的,由常住戶口 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在計劃生育事業費中支付。
(七)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所僱傭的從業人員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私營企 業、個體工商戶支付。
第三十條 夫妻離婚前曾生育(包括收養)一個子女,並且已經領取《獨生子女證》 ,離婚後不撫養孩子的一方,未再結婚又未收養孩子,或者與未生育孩子的對象結婚後 未再生育又未收養孩子的,退休時可以享受《條例》
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獎勵待遇。 下列三種婚後無子女對象,可以享受《條例》
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獎勵待遇: (一)夫妻結婚後,未生育孩子,又未收養孩子的; (二)喪偶或者離婚的一方,未生育又未收養孩子的; (三)現家庭無子女的再婚夫妻中未生育又未收養孩子的一方。
第三十一條 領取《獨生子女證》後,經批准可以生育
第二個孩子的,應當自批准 之日起退回《獨生子女證》;無計劃生育孩子的,應當自無計劃生育孩子出生之日起退 回《獨生子女證》;收養孩子的,應當自收養孩子之日起退回《獨生子女證》。 退證對象應當從退證之日起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獎勵待遇,除
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 殘疾或者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累積合計只有一個孩子的情形外,以前領取的獨生子女父 母獎勵費應退回給現單位。
第六章 處 罰
第三十二條 夫妻未經批准生育第二胎或者二胎以上子女的,為無計劃生育。
第三十三條 對無計劃生育者給予以下處罰:
(一)分娩的住院費和醫葯費自理,不享受產假期間工資照發的待遇;
(二)無計劃生育的子女在參加工作之前的醫葯費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三)無計劃生育子女的托費和管理費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四)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應予收回《獨生子女證》,停止憑證享受的一切 待遇,並收回以前發給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對無計劃生育
第二胎的夫妻,各按孩子出生前一年所在地區勞動者平均年經濟總收 入的三倍徵收計劃外生育費,但對前一年實際總收入高於所在地區勞動者平均年經濟總 收入的,各按其前一年實際總收入的三倍徵收計劃外生育費。對無計劃生育第三胎及三 胎以上的夫妻,按上述原則以四至六倍徵收計劃外生育費。 計劃外生育費繳納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第一年繳納額不低於計劃外生育費總數的 百分之四十。對超過三年仍未繳納的部分,可以按日加收千分之零點五的滯納金。 對常住戶口為農村農民的無計劃生育者,其計劃外生育費基數按常住戶口所在地縣 、區或者鄉的勞動者平均年經濟總收入計算。具體標准由縣、區人民政府規定。對常住 戶口為城鎮居民的無計劃生育者,其計劃外生育費基數按市統計局公布的全市城鎮職工 年平均工資總收入計算。
第三十四條 對無計劃生育的在職職工,其單位可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 級(或者降薪)、撤職、留用察看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影響很壞的可以開除。但所 在單位在作出開除職工決定之前應徵求所在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意見。 對無計劃生育的個體工商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給予暫停營業,直至吊銷《營 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無計劃生育者,系職工的,其無計劃生育的子女不計入住房分配( 包括被拆遷戶的安置)的人數;系農民的,不增加自留地、宅基地的分配面積。
第三十六條 對前一年實際年經濟總收入高於所在地區勞動者平均年經濟總收入的 無計劃生育者,其實際年經濟總收入,系職工的,由所在單位勞動人事部門提供;系農 民的,由所在村的村民委員會提供;系個體工商戶的,由經營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 門會同稅務部門提供;系閑散無固定職業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指定的部門提供。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細則
第二十一條規定和有關取出宮內節育器規定的,由區、縣 計劃生育委員會沒收手術單位或者手術者非法所得,並可對單位處以五千至一萬元罰款 ;對個人處以二百至五百元罰款。屢教不改的,加倍處罰。 對按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的個人,所在單位可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對胎兒進行非醫療需要性別鑒定的,由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對單位 處以五千至一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至五百元罰款。屢教不改的,加倍處罰。 對按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的個人,所在單位可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對營私舞弊的計劃生育幹部及有關人員除由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外,市 或者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可處以二百至五百元罰款;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加 倍處罰。
第四十條 未經結婚登記而生育的,視為無計劃生育。對男女雙方各按以下規定分 別給予處罰:
(一)對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者,生育
第一胎的,按本細則
第三十三條
第一 款
第(一)項給予處罰,並徵收二千元計劃外生育費;生育
第二胎的,按照無計劃生育
第 二胎處理。
(二)對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者,生育
第一胎的,按本細則
第三十三條
第一 款
第(一)項給予處罰,並每提前一年徵收三千元計劃外生育費,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生育
第二胎的,按照無計劃生育
第二胎處理。
(三)對曾生育過一個孩子的已婚者,因非婚姻關系而生育
第二胎的,按照無計劃 生育
第二胎處罰。
(四)對未曾生育過孩子的已婚者,因非婚姻關系而生育
第一胎的,按照無計劃生 育
第二胎處罰;但因婚姻關系再生育一個孩子的不予處罰。
第四十一條 允許生育
第二個孩子的夫妻,除符合本細則
第十一條
第(一) 項、第 (四)項規定外,凡年齡不滿三十周歲的育齡婦女,其生育間隔應當為四年,每提前一年 徵收計劃外生育費一千元,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符合本細則
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但未經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批准 而生育的夫妻,必須在三個月內補辦有關審批手續。對逾期仍未補辦的,徵收二千元計 劃外生育費。
第四十二條 凡單位(包括夫妻雙方單位)出現無計劃生育的,當年不得評為先進 (文明)單位;並按每出現無計劃生育一胎,處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對單位的罰款,應在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不得在事業費或者成本中 列支。
第四十四條 罰款所得金額的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市財 政局制定。
第四十五條 對無計劃生育的夫妻及其單位的處罰,由女方戶口所在地的鄉(鎮) 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決定,並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女方戶口在市屬農場的,由 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決定,並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女方的常住戶口所在地 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經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由經常居住地的鄉(鎮) 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作出處罰決定。因管轄發生爭議時, 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決定。 對未經結婚登記而生育的,參照前款的規定對男女雙方作出處罰決定。 男女一方在本市、一方在外省市的,由本市一方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或者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對在本市的一方作出處罰決定。
第四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在對無 計劃生育的夫妻雙方或者未經結婚登記而生育的男女雙方作出處罰決定時,應向雙方所 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接到協助執行 通知書的單位和部門應按處罰決定的內容協助執行。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天內,向區或者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申請復議;對區或 者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天內向市計 劃生育委員會申請復議。 當事人對市或者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 次日起十五天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市計劃生育委員會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次日起 十五天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可以由作出決定的行政部門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Ⅳ 辦獨生子女證可享受哪些補助

一、對象確認條件
獨生子女家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經夫妻雙方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別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二、 享受優待:
1、獨生子女父母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分別發給二點五元至五元的獎勵金,或給予總額不低於三百元的一次性獎勵;
2、在招工、錄(聘)用、解決住房、扶貧、救濟及子女入托、入學、醫療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
3、農村居民年老後,所在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或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提供必需的生產生活資料、辦理養老保險、發給獎勵扶助 金等方式,對其生產、生活、就醫等給予照顧;
4、職工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後增發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後按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增發基本養老金
5、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提供必需的生產生活資料、辦理社會保險、發給生活補助金等方式,給予必要的幫助。
6、符合再生育條件,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應當另給予一次性獎勵。具體標准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7、獨生子女死亡後未生育或者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
8、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和生活補助經費,財政撥款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由財政開支,企業單位列入成本稅前開支。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9、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收養或再生育子女的,應當注銷並收回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依法收養殘疾兒童者除外。
10、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被注銷的,應當從注銷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待,違反規定生育、收養子女的,應當退回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11、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Ⅳ 辦獨生子女證補助多少錢

《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的實施意見》,各省將加大對計劃生育家庭的獎勵扶助力度,增強政策實施效果。加大對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的獎勵扶助力度,農村獨生子女父母從領證開始到60周歲,每人每月給予5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60周歲以後到亡故納入國家獎扶范圍)。農村雙女絕育戶一次給予不少於3000元的節育獎勵金。農村符合政策生育條件(已按嚴格程序審核發證),自願放棄生育第二個子女的,一次性給予不少於5000元的退二孩指標獎勵金。領證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經市級以上有關機構鑒定)或死亡的,給予一次性補助;其父母不再生育的,從50周歲起每人每月發給不低於100元扶助金。非農業人口已經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父母,將現行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50元。確保城鎮失業、無業、自謀職業等人員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發放,所需資金由省、市、縣(市、區)籌措,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父母雙方各50

Ⅵ 有知道如果辦理獨生子女證單位可以有補貼的制度嗎

武漢市計劃生育管理辦法(註:94年7月16日被修正過)第三十六條 對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夫妻,按下列規定予以獎勵: (一)對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女職工,增加十五日產假,增加的假期視同全勤,工資獎金照發。 (二)自領證當月起至獨生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按規定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補助入托(園)、入學費用,對村民還應發給一次性獎金,並免去其獨生子女每年的集體勞務負擔標工。上述費用,夫妻雙方都是職工的,由雙方所在單位各支付一半;夫妻一方無正式職業的,由有正式職業一方的所在單位全部支付;村民由鄉(村)從集體提留資金或其他集體收入中支付;個體工商戶從個體工商管理費中列支,其中當地人民政府已從個體工商戶收入中提取集體提留費用的從集體提留費中支付;夫妻雙方都無職業的,從計劃生育事業費中支付。 (三)城鎮分配住房和農村審批住宅基地時,對獨生子女按兩個孩子份額計算。在入托(園)、入學、招工時,應在同等條件下對獨生子女給予優先照顧。 (四)領取《獨生子女證》的職工,退休時憑《獨生子女證》加發百分之五的退休金。結婚後終生不育或獨生子女夭折後不再生育、也不領養子女的職工,退休時加發百分之十的退休金。 夫妻領取《獨生子女證》後再生育的,應收回《獨生子女證》和全部獎勵所得。

Ⅶ 領獨生子女證有補貼嗎

各地對於獨生子女證辦理以後相關政策不同,因此申請以後是否具有補貼需要咨詢戶籍所在地計生部門為準的,部分地區已經從2016年開始停止辦理獨生子女證,因此是否還有補貼以當地文件為准。
以廣東省獨生子女證辦理為例子:
廣東獨生子女證辦理以後,父母還是可以領取每月10元補貼的,以廣州市城鎮獨生子女父母達到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每人每月發給計生獎勵金150元。
以上海獨生子女證領取為例子:
2015.12.31前只生育一個子女、尚未領取獨生子女證的本市戶籍公民,在國家出台具體指導意見前,仍可按有關規定申請領取。持證戶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滿16周歲以前,可領取每月3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參考資料:http://www.gd.xinhuanet.com/newscenter/2016-06/27/c_1119117500.htm
http://www.sh.xinhuanet.com/2016-01/04/c_134974027.htm

Ⅷ 有獨生子女證的國家一年補助金有多少

在子女14周歲止,每月發給五至二十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五至二十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夫妻雙方均有工作單位的,由雙方工作單位各負擔一半;

一方有工作單位,另一方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有工作單位一方的工作單位支付;夫妻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支付,所需費用由各級計劃生育經費分擔。

農村分配集體收益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包括農村土地徵用後,土地補償費分配中對獨生子女家庭應當增加一人份額);

在劃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遷安置中,對農村獨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價的70%加房屋層次調整系數每人優惠購買40平方米)、扶持生產、介紹就業等方面,對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給予照顧。

(8)剛辦理獨生子女證有補助嗎擴展閱讀:

獨生子女證制度是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國家對承諾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書面認可文件(類似於《結婚證》),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後,向國家承諾不再生育子女,國家發給你一個證書;

證明你向國家作出過承諾,國家出台相應的獨生子女獎勵政策規定,《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就作為一個享受該政策的一個重要憑據。

該制度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頒布實施將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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