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父母欠債被告上法庭,其孩子未成年,辦理的銀行卡里的錢會不會被法院財產清查出來,然後作為父母的財產被
那要看孩子賬戶的錢是什麼時候存進去的,誰給的 如果是欠債被起訴的時候存進去的,那麼會,因為法律上這種行為是非法轉移財產,是不合法的
② 父母可以隨意處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嗎
不可以。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義務,父母不可以要求未成年子女用自己的錢養活自己,而逃避其撫養義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可以保管並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其使用或處分該財產必須對未成年人有利。父母不可以隨意使用未成年人的財產,更不可以將未成年人的財產贈送他人、出售或者做其他對未成年人不利的處分。
③ 父母可以沒收未成年子女合法財產嗎
可以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權利的人,其監護人是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所以,即使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收入,也需要父母進行監督管理的。
④ 父母破產被凍結賬戶,那在未成年孩子名下的房子會被執行嗎
那要看未成年孩子是什麼時候獲得房產的。
如果是在父母破產前後(一年內)獲得的,就涉嫌惡意轉移資產,會被執行的。
如果是在一年前獲得的,就不會被執行。
根據《破產法》的規定:
第三十條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一)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第三十四條因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而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有權追回。
第二條第一款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⑤ 法律新規:父母欠債,可以執行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財產嗎
憲法 第四十九條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國家不僅僅保護家庭的名內義,關鍵是還保護容現在仍然合法有效的家庭事務以及處理處置方式方法。家裡的每一個人都有為家庭發展做貢獻的責任,法律上越表明東西屬於這個人,這個人為家庭發展做貢獻就顯得更有機會了,這種情況下貢獻出來還債吧。另外法律上的某些登記不適用於家庭,登記了個人名字也不是這個人的,本來就是家庭的
⑥ 父母欠債法院會凍結兒女的銀行卡嗎
不會。
父母欠債法院原則上無權凍結兒女的銀行卡,具體情況如下:
1、法院不應凍結兒女的財產,成年兒女的財產屬於自己的私人財產,不屬於和父母的共同財產,法院不會凍結凍結兒女的銀行卡。
2、有證據證明父母惡意把財產轉移給子女,以逃脫償還欠債的責任,這樣的情況下,父母欠債法院會凍結兒女的銀行卡。
一、案情分析
父母和子女是單獨的個體。個體具有身份獨立、財產獨立、責任獨立的屬性,誰的債務就由誰承擔償還責任,不牽涉其他人。
法院在保全或者執行過程中,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依據是「財產保全裁定書」或者「執行裁定書」,這些文書上寫的是誰的名字,才能凍結誰的賬戶。這些法律文書上的名字,一般就是被告。
因此,如果子女沒有被一同告上法院,是不會作為被告被採取保全措施的。
雖然父母的債務由父母獨自承擔,但如果父母向子女轉移資產導致償債能力不足,子女也會因此一同被告上法庭的。此時,子女作為被告之一,其銀行賬戶被凍結也就是理所當然的。
總之,如果子女沒有被告,就無需擔心因父母的債務而導致自己的銀行賬戶被凍結。
二、相關法律說明
繼承法規定,繼承人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繼承遺產就須繼承債務,即父母死後子女繼承了其遺產的,需要在遺產價值范圍內還債。子女的個人財產不用來還債,或者是接受了父親的饋贈導致父親無非償還債務,也須代替父親償還債務。另外法律明文規定對於賭債是不予以承認的,如果只有欠條未標明是賭債,那麼這個欠條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是成立的。
⑦ 父母可以隨意處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嗎
不可以。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義務,父母不可以要求未成年子女用自己版的錢養活自己,而逃權避其撫養義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可以保管並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其使用或處分該財產必須對未成年人有利。父母不可以隨意使用未成年人的財產,更不可以將未成年人的財產贈送他人、出售或者做其他對未成年人不利的處分。
⑧ 請問父母能否處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
我和前妻去年年底協議離婚,雙方決定將夫妻共有的一套房產贈與10歲的孩子,並辦理了過戶手續。離婚後,孩子由前妻撫養。今年年初前妻做生意虧本,想把房子賣掉。請問她有權利這么做嗎?我不同意的話,該怎麼辦?我國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監護人(父母)應當保護被監護人(孩子)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非是為了孩子的利益,否則不得處理他名下的財產。作為監護人的父母,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責任;如果給孩子的財產造成了損失,應當賠償。從這些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相對於父母的財產是獨立存在的,除非為了子女本身的利益,否則父母不得隨意處置。根據你的情況,房產是你們離婚時對孩子的贈與,從權屬上來看,房產屬於孩子的個人財產。你前妻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可以經營、管理該房產。在必要的時候,為了孩子的利益也可以對房產進行處分,如孩子上學或生病急需用錢的時候。但不能是為了監護人自己或其他親屬的利益。本案中,你前妻賣房的目的不是為了孩子的利益,這種行為在法律上不被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