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遺產繼承案件中,所有的繼承人都屬於原告,沒有被告嗎
不是的,列如A、B、C為繼承人,A,B產生糾紛,A起訴B,則A為原告,B為被告,C列為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28次會議討論通過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14日以法發[1992]22號發布)
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
(1)獨生子女法院訴訟繼承告誰擴展閱讀
遺囑繼承在本質上是財產所有權的流轉,所以遺囑繼承的效力會受到財產所有權效力的影響。為了促進財產流轉,充分利用財產,不讓財產承受人躺在權利上睡覺,國家對遺產承受人繼承權利的保護期限作了一定的規制,表現在:
第一,對受遺贈人接受遺產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對繼承權受到侵害請求法院保護的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法》第3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也即,如果受遺贈人在法定時間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其繼承權就不再受法律保護;如果遺產承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繼承權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間起訴,就喪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
2. 遺產繼承起訴
起訴總的有一個起訴的對象吧,那你起訴要求繼承是准備去告誰的?沒有目標啊,即使是有起訴專的屬目標最終法院也是發一個判決承認你有這個繼承權,到時候你還是得去法院拿一個繼承權的判決書,這不比繼承權公證書容易多少,所以還是建議你跟從銀行的建議,因為這是銀行的規定,要不然它無從判斷這筆錢是不是真的應該給你,要是來好多人都有繼承權,那銀行就亂了,你還是去派出所開證明吧,現在這些事情一般是不需要熟人什麼的,這都是派出所自己的責任和義務。
3. 遺產繼承訴訟如何確定原告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0條:「內繼承訴訟開始後,如容繼承人、受遺贈人中有既不願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再列為當事人。」
故此,如果起訴時原告只起訴了部分繼承人作被告,法院應當追加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申請追加原告。 所以,繼承人不願做原告又不願做被告的不能列為第三人,只能選擇放棄或做為被追加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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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繼承房產的訴訟由誰承擔
房產官司所繳納的費用最後由法院判決承擔,一般是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用。
法律依據《版訴訟費用交權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5. 獨生子女的遺產繼承是怎麼規定的
發生這種死亡事件,應該先報案。
至於遺產,沒有遺囑應該由死者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該子肯定是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如果他爺爺奶奶或姥姥姥爺還在世,也是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由於他未成年,得先確定他的監護人,由監護人代為辦理繼承手續,或者再等幾個月成年後再自行處理遺產繼承也可以。
6. 誰是繼承訴訟的訴訟主體,遺產繼承需提供哪些證據
【證據材料】 (一)、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繼承訴訟時應當提交下列證據材料: 1、 當事人身份證明、親屬關系證明材料(如戶口簿、單位或居委會證明)。 2、 證明當事人是合法繼承人的、應當提交結婚證、戶口簿或者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3、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應當提交監護人的十分證明材料,如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或者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二)、如有委託代理人,代理人為一般公民的,應當提交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書並辦理公證手續。 (三)、證明法定繼承或者遺囑繼承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據如下: 1、 遺產繼承證明法定繼承關系成立的證據: ①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 ② 被繼承人的婚姻、生育和贍養父母及撫養子女狀況的證明材料(在法定繼承人中如有死亡的,應當提交具體死亡事件、死亡證明及其婚姻子女的基本情況)。 ③ 證明是被繼承人養子女的,應當提交收養關系證明書。 ④證明是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或者證明是被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當事人應當提交被繼承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房產查詢】房產證可以到房屋登記機關(一般是房產局)查詢。【房產歸屬】房產證上寫被告的名字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
7. 如何書寫獨生子女法定繼承遺產(房產)起訴書,求詳細
如果沒有遺囑等,按法定繼承繼承。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