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是繼子女與繼父母的撫養關系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載明的「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的內容:(1)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在其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再婚時應是未成年人;(2)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或繼母的配偶應享有直接的撫養權;(3)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應共同生活,特殊情況除外;(4)撫養事實達到一定年限。
② 繼父母離婚後對繼子女是否有撫養義務
繼子女也相應的對繼來父母有源贍養的義務。主要是因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後,未成年的繼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繼父或者繼母撫養、教育,這種情況下,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系等同於親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關系。他們之間也就具有相應的相互繼承關系。
③ 對於已成年的繼子女,繼父母承擔撫養義務嗎
繼子女也相應的對繼父母有贍養的義務。主要是因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後,未成年的繼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繼父或者繼母撫養、教育,這種情況下,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系等同於親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關系。他們之間也就具有相應的相互繼承關系。
④ 離婚時,繼父母是否對繼子女具有撫養權
撫養權是父母的法定權利,繼父母也不例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版理離婚案件處理子權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根據對相關法條的體系解釋、目的解釋、反面解釋,繼父母在與生父母離婚時也具有對繼子女的撫養權。
撫養針對的是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據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二條,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1)尚在校就讀的;(2)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等。倘若靳某已滿十八歲且在校就讀,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訴請繼父母承擔必要的撫育費。本案中的靳某在原、被告離婚時已年滿18周歲,故不符合撫養的年齡條件,所以變更撫養關系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雖然本案中的靳某年滿18周歲,但本案中折射出的社會現象有必要加以討論,即離婚時繼父母是否有權利要求撫養繼子女。
⑤ 繼子女和繼父母之間有沒有撫養關系怎麼確定
我國法律規定,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離婚後與另一方結婚在一同居住,就形成了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撫養關系。
我國婚姻法規定: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雖然法律對什麼情形下可以認定「形成撫養教育關系」並無具體規定,理論中亦有爭議,對此,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第一,撫養教育關系的形成前提是繼子女未成年。
第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實。
第三,撫養事實持續足夠長的時間。
⑥ 如何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撫養關系
根據《來婚姻法》第二十七源條載明的「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的內容:(1)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在其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再婚時應是未成年人;(2)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或繼母的配偶應享有直接的撫養權;(3)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應共同生活,特殊情況除外;(4)撫養事實達到一定年限。
⑦ 我國《婚姻法》對於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如何認定的
我國《婚姻法》對於繼父母與繼子女權利認定是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三條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7)繼子女對繼父母撫養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⑧ 繼子女與繼父母形成撫養關系後、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告消除嗎
《婚姻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版收養關系權的成立而消除」,但是繼父母與繼子女間沒有這樣的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的條款,並沒有否定生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而且第三十六條中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第三十七條中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第三十八條則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不因為繼父母與繼子女間形成撫養關系而消除,相反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仍然受到保護,義務則需要繼續履行。而且,司法實踐中通常也是這樣來做的。
⑨ 繼父母對繼子女有撫養權嗎,父母離婚未成年子
婚姻法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專育的繼子女間屬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那要看雙方的態度,一開始有一方不同意不願意,任何人不能強迫其接受這種關系。親生父母能夠行使撫養權、義務,輪不到繼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