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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父母買房子女貸款婚後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1-01-26 19:41:18

1. 婚前父母買房婚後父母還貸貸款名是我離婚後房產如何分配

你既然有貸款,肯定是證件齊全的,只是你自己沒弄清楚罷了。
去銀行要一下房專產證的屬復印件,看辦證日期和你們的結婚證日期哪個在前,房產證在前的話就是婚前財產,首付及婚前還貸部分就是你的。
婚後還貸如果有直接證據證明是你父母還的款,比如是從你父母的銀行帳戶直接轉到還貸帳戶的證明,那麼婚後還貸部分也是你的,就是說這個房子她分不走。
但如果你沒有婚後你父母還貸的證明,比如是給你的現金,你去還的貸款,那麼她有權利分走婚後的一半。

至於小孩,你們的情況還挺復雜的,還是請專業律師的,他會幫你收集到有利的證據。
如果你自己去做的話,你可以去買個DV拍攝她的糜爛生活,證明她沒能力撫養小孩就行了,如果你有固定的工作,她沒有,那就更好了。

2. 婚後買的房子,首付是女方父母支付,貸款是夫妻共同承擔,離婚是怎麼分配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律師解讀:新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有兩層意思,其中第一層意思是婚後父母出資購房是否屬於個人財產的問題,第二層意思是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房如何分割的問題。
律師認為要想使婚後父母出資購房「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其一,婚後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關於房產的出資款上不能摻雜夫妻共同財產或對方父母的出資,否則就是共同出資了。在購房出資的問題上即使另一方或另一方父母只出過一分錢,也應認定為共同出資,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僅僅是雙方出資多少的問題。當然,「婚後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的事實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如果證據不充分無法認定,那麼夫妻一方主張婚後由其父母全額出資購房的事實就不能成立,房產就會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二,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一人名下。如果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或起始登記在出資人子女一人名下後來又把對方的名字也追加進去了,總之,只要房產證上有夫妻兩人的名字,或乾脆只有對方一人的名字而沒有出資人子女的名字,那麼該房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不是出資人子女的個人財產。

3. 2015新婚姻法 婚後父母出資付首付買房女方個人用公積金還貸,離婚後房子怎麼算

婚後一方父母出首付,這里的出資指的就是部分出資,父母也沒有明確的書面證明出資是只贈與一方,一般會被認定為對夫妻二人的贈與。婚後公積金屬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子算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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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分割規定:

(一)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離婚房產分割: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 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此時,如果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哪怕是結婚很多年,只要是房產未過戶的,贈與一方也可以撤銷贈與,離婚時房產還是屬於贈與一方,不予分割。

(二)一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時,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與婚姻關系存儲期間的另一方沒有任何關系,離婚時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三)雙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離婚時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分割。

(四)一方婚前購買房屋,離婚房產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此時,對於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後共同還貸的,房子也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財產不予分割。

(五)以父母名義買房,離婚房產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此時,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產權屬於父母,離婚時不屬於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六)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買的房屋,房產分割:以按揭貸款方式買的房屋權歸屬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是以共同收入來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認定該套房屋的現有價值屬於夫妻共同。對於房屋產權的分隔,在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也只規定了:「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但應當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麼這個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二是在婚後,償還房屋的按揭貸款是由雙方共同支付的,應當歸屬於雙方共同財產,按按揭的數額分割。

4. 婚後由父母出資貸款買房登記在子女名下的,算婚後財產還是婚前財產

你好,屬於
婚後財產
,但根據
婚姻法
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婚後,
一方父母
買房登記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除非有特別約定,該房屋應屬於該子女的
個人財產

5. 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買房,交首付 並還貸。如何體現贈予關系

可以用父母的銀行卡支付首付款,然後還是父母的銀行卡支付按揭款,這樣就形成父母的實際贈與,而贈與可以與你們夫妻婚姻關系為前提,即如果離婚,撤銷贈與。

6. 父母想買房子但年齡可能不允許貸款了,想用子女的名字貸款,並由父母還款,請問子女結婚後房產怎麼算

屬於子女婚前財產,原則是房產證寫的誰的名字,房產就是誰的,享有權益的所有權。子女未婚,那麼該房產落名字是子女名字,就屬於子女婚前個人財產,子女父母又有證據表明是父母再還貸款,所以這個房子和子女配偶無關。

至於還貸,只需父母保留好每次還貸轉賬記錄,即可證明不是夫妻還貸。

另外,可以在前貸款合同時把父母作為共同還款人加在貸款合同內。如果子女離婚了,配偶可以主張一定的賠償金,還款是有銀行資金流水證明以及銀行轉賬憑據的,上面有時間金額以及錢是哪裡來的轉到哪裡去,這個可以證明子女配偶沒有參與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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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房需慎之又慎

本案中的李大爺之所以頻頻陷入被動局面,主要是由於其在借用他人名義申請貸款時沒有簽署相應的書面憑證所致。

近些年,隨著房價的節節攀升,很少有人能夠通過自身的財力支付全部房款,尤其是老年人,在貸款買房時,由於年齡等限制,單獨以自己名義申請貸款通常很難獲得銀行的審批,借他人名義聯名貸款逐漸成為了普遍現象。

為了防止今後發生糾紛,建議購房者在借他人名義聯名貸款或向他人借取現金時,務必簽署書面聯名貸款協議或借款協議,寫明聯名貸款或借款的性質,證明與房屋產權歸屬無任何關系,並妥善保管相關協議。

另外,本案還是一起典型的因借名買房產生的糾紛。所謂「借名買房」是指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即借名人)借用他人(即出名人)名義購房,並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所有權的行為。近年來,受購房資格、貸款條件、購房政策等因素的影響,借名買房的現象日益增多。

借名買房經常發生在親屬與熟人之間,基於信任雙方往往沒有就借名買房事宜簽訂書面的合同,為日後糾紛的產生埋下了巨大的法律風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當事人在訴訟中要推翻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的記載,證據的證明標准要求極高,借名買房存在很大的風險,處理不當極有可能導致房財兩空。

曹慶國律師建議借名買房務必慎之又慎,確有必要借名買房的,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一、慎重選擇出名人,並簽訂書面的借名買房合同,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的承擔。

二、明確借名買房的房產性質,是否屬於能夠借名購買的房產,以免因房產性質違反相關政策、法規的規定造成合同無法履行。

三、借名人應當謹慎處理購房出資事宜,避免現金支付,盡量以銀行轉賬方式付款,留存好相關的付款憑證。

7. 婚後買房子父母出首付,父母還貸款,離婚怎麼分

如果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夫妻中其中一個不屬於共同財產,離婚了屬於被贈與的一方所有;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則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協議處理或者有法院判決。
依據《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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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婚姻法》

8. 婚後父母買房寫上子女的名字配偶有份嗎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規定,如果房產證上只登記自己子女的名字,那麼配偶是沒有份的,如果登記子女及其配偶兩個人的名字,就有份

9. 婚後父母首付給我買房 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後購房父母出首付,房產證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屬於個人財產。但是如果婚後夫妻一方或者雙方還貸,該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貸,該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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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婚後父母出資買房,全款與首付差距大

2010年,林某與女友王某登記結婚,婚後一直居住在林某的父母家。由於婆媳之間的矛盾不斷發生,林某決定購買一套兩居室的商品房,自己與妻子獨立生活。林某父母便拿出終生積蓄100萬元作為首付款,為兒子按揭買了一套兩居室商品房。

首付款系林某父母轉賬到林某賬戶後,由林某向開發商支付。購房合同由林某簽署,房貸以其住房公積金辦理,且一直由林某支付按揭貸款,該房屋產權於2013年辦理在林某個人名下。2016年,林某與妻子王某因感情不和,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與林某離婚,並要求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林某同意離婚,但認為該房屋由自己父母出資,並登記在自己名下,貸款也是自己一直在還,應當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不得分割。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本案中,林某父母雖然出資購房,但僅支付了首付款,不屬於全額出資,故不得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由於林某的住房公積金在婚姻存續期間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實際上林某一直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按揭貸款,故該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具體分割時應當根據公平原則,酌情考量林某父母的出資情況對其適當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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