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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給子女的錢買房能要回來嗎

發布時間:2021-01-26 17:56:06

㈠ 父母出錢給子女買的房子 房產證是子女的名字 父母能收回嗎

父母出錢給子女買的房子屬於贈與行為,有以下情況的父母可以收回:

根據回《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答:

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1)父母給子女的錢買房能要回來嗎擴展閱讀

負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情況:

一是存在受贈人不履行對贈與人撫養義務的事實,

二是此事實是在受贈人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而不履行所致。如果受贈人在沒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而不履行則屬於客觀上不能,表明受贈人主觀上並無不履行的故意,在此贈與人不能行使法定撤銷權。

㈡ 父母出資70萬給女兒買房錢能要回來嗎

父母出資給女婿買房,兒女打離婚官司後,父母主張這筆錢系借款,將女兒、女婿告到法院並得到法院支持;而在另一起案件中,同樣父母出資給兒女買房,法院卻認定這筆錢屬於贈與。

對於婚後子女購房,父母未明確出資性質時,應如何評定,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認定為贈與,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認定為借款。究竟該如何認定?

【案例一】

岳父岳母出資70萬買房登記在女兒女婿名下

後女兒女婿鬧離婚,岳父母討要這筆款項

余某莎、黃某婚後打算購房,2013年3月9日,余某莎的母親毛某,在女兒和女婿購房的開發商處刷卡8萬元作為購房定金。隨後,毛某又通過向銀行貸款等方式陸續給了女婿黃某62萬元,後黃某將這筆錢用於購房。購房後,房屋登記在黃某名下。

2016年,余某莎、黃某夫妻倆訴訟離婚,毛某和丈夫余某遂向女婿黃某和女兒余某莎主張70萬元的借款。在余某、毛某的要求下,女兒余某莎向他們出具了《借條》,載明余某莎、黃某現向毛某、余某借款柒拾萬元,用於購買成都南城都匯4期房屋。落款為:「借款人:余某莎2013年3月6日」。余某、毛某解釋稱,原本有一張借條但後來遺失了,這張借條是補作的。

但黃某認為這筆錢系贈與。雙方爭執不下,余某、毛某於是一紙訴狀將女兒和女婿告到了成都高新法院,請求對方還款。

庭審中,原告稱,想到被告是自己女兒、女婿,就將錢借給了被告用於買房,但被告在後來對其態度惡劣。2016年9月,黃某毆打了岳母毛某導致她入院治療。

而女婿黃某作為被告則辯稱,對於收到二原告的70萬元用於購買房屋沒有異議,但原、被告之間從未有借貸關系。原告起訴的真實目的是為了與被告余某莎惡意串通,偽造夫妻共同債務,多分夫妻共同財產。被告余某莎則認同原告的說法,認為這筆錢系借款。

此外,出人意料的是,原告還出具了女婿黃某的父親黃某康出具的《證明》,載明其兒子、媳婦因購買房屋於2013年3月向毛某、余某借款柒拾萬元整。經法院詢問,黃某康解釋,這份《證明》確實是他寫的。「我對兒媳婦很認可,但兒子對我們雙方老人都很不好,媳婦比較講理,因此她讓我寫這個我就寫了,兒子對媳婦的爸媽不好,人家當時給了錢給我兒子媳婦買房子,我認為兒子作為男子漢,借的錢應該還」。黃某康還表示,自己不記得當時是否有書面的借款協議,但知道房子是二原告出錢購買的。

法院判決:

父母沒有義務給子女買房 ?這筆錢系借款?

成都高新法院經審理認為借貸關系成立,判決被告黃某、余某莎償還原告余某、毛某借款本金70萬元。

法院認為,考慮到被告余某莎與二原告之間的親屬關系及二被告處於處理離婚糾紛過程中,僅憑被告余莉莎個人出具的《借條》及其陳述顯然不足以得出涉案款項系借款的結論。但二原告出示的被告黃某父親黃某康出具的《證明》經核實確系黃某康本人書寫,能夠證明款項發生之時及之後,二原告並沒有向二被告表示其支付的70萬元系贈與。

值得注意的是,判決書這樣寫道:法律意義上,父母沒有義務出資給子女買房,因為子女成家立業生子之時已經不屬於父母履行撫養義務階段,恰恰相反,此時的子女應當向父母履行贍養義務,而以近段時間的房價而言,父母在子女購房時的資助往往都是幾十萬元,這可能是他們一輩子的心血。在本案中,原告毛某更是通過先行向銀行貸款取得絕大部分款項後再行支付給二被告,在這種情況下,父母提供購房款的行為更多的帶有暫時資助的性質,沒有明確約定還款時間不代表即為無償的贈與。在無明確證據證明原告系基於贈與向二被告支付相應款項的情形下,綜合款項的支付過程、支付方式及其他相關證據,本案款項的支付應為借款而非贈與。

黃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黃某不服二審判決,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四川高院經審理後裁定:駁回黃某的再審申請。

【案例二】

雙方父母出錢買房 ?

男方父母沒要借條 ?離婚後向子女討要這筆錢

朱某光與齊某於2013年10月結婚,一年後,2014年4月二人准備購買位於成華區雙橋路房屋,總價76萬元,於是向雙方父母表明買房意願,朱某光父親朱某革於2014年4月21日向朱某光轉款5萬元,而齊某的父母也出錢63萬元。房屋購買後登記為朱某光和齊某二人共同所有。

2016年6月8日,朱某光、齊某共同向齊某家、曾某玲補出具借條稱,借款63萬元,用於支付購買位於成都市郫縣銀潤南房屋的部分首付,以及購買成都市成華區雙橋路房屋的部分房款。

然而,朱某光與齊某二人情感破裂,2017年7月18日經法院判決離婚,並平均分割上述借款所購兩套房屋。

男方父親朱某革認為,當初的5萬元系借款,但由於之前是一家人,出借時未要求出具書面憑據,僅要求有錢即還,於是將兒子朱某革和兒媳齊某告到成都成華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二被告向原告償清借款5萬元。

兒子朱某光作為被告辯稱,原告所訴內容屬實,二被告應當向原告償還借款。但兒媳齊某則辯稱,公公所訴內容不實,這5萬元是基於二被告剛結婚,原告作為男方父親按照風俗贈送給子女的購房款,從未向她表示過這是借款,在她和朱某光離婚前也從未要求過償還。

法院判決:

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存在借貸關系,這筆錢是贈與

庭審中,朱某光主張因二被告共同購房,所以均向各自父母求助請求借款,借款時均未向雙方父母出具借條,後因二被告婚姻出現問題,遂在齊某及其父母逼迫下出具前述借條,但為挽回婚姻,未讓齊某為自己父母補出具借條,而齊某則主張朱某光父母出資幫助購房均為贈與款,其父母出資幫助購房均為借款,且不存在逼迫。

2018年2月,法院經審理認為,這5萬元應當認定為贈與,而非借款。判決書載明,民間借貸的出借人必須同時舉證證明雙方存在借款事實及借款合意。從借款事實分析,本案雖然能夠確認原告朱某革向被告朱某光轉款5萬元,但是該轉款本身在性質上無法自證是借款,還是贈與,抑或其它經濟往來款項。

法院認為,相關司法解釋實際已將父母出資性質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主張借貸的父母,而不是接受贈與的子女,其源由在於,借貸相較於贈與更容易證明,借貸的立據慣例相較於贈與的被動接受更容易留存證據,而現有國情中,基於雙方親緣關系亦決定父母出資為贈與的可能性高於借貸,所以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資為借貸提供充足證據的情形下,一般宜認定為對子女的贈與。

此外,判決書還強調,本案中,涉案轉款發生在2014年4月21日,金額相較於購房款不大,距離被告於2016年7月提起離婚訴訟有兩年多時間,期間原告並未就此向二人主張為借款性質,與被告朱某光在提起離婚訴訟前向被告齊某父母補出具63萬元借條明顯不同,原告在無足夠證據證明雙方確實存在借貸合意的情況下,上述款項為贈與性質更具高度蓋然性。

【法律解讀】

為預防糾紛 父母可讓自己子女寫借條而無須告訴對方

兩份判決,案情類似,判決結果迥異。 對於婚後子女購房,父母出資未明確出資性質時,應如何評定,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認定為贈與,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認定為借款。究竟該如何認定?又該如何預防此類糾紛?記者為此采訪了多位律師。

而在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羅柯看來,父母給自己買東西是人之常情,但不能得出結論認為父母給子女買的東西一定就是贈與的。

「不能用親情代替法律思維。從法律上講,父母和子女都是獨立的個體,財產是個人所有。在這類案件中,對於這筆錢是怎麼取得的,雙方都有舉證責任,主張是贈與的一方也要舉證證明這筆錢是贈與的,而且不能只用中國文化傳統觀念當證據。」羅柯說。

假如雙方舉出的證據都不充分,那這筆錢該如何認定?羅柯認為,這時法院應該向雙方調查父母為何把錢給與子女,如果是子女主動提出買房差錢,即使父母礙於情面沒有明說是借或者送,這筆錢是借款的可能性還是更大,而如果是父母先主動提出要給子女,那麼贈與的可能性就比較高。

羅柯認為,從某種意義上講,取得錢的一方的舉證責任甚至更大。「父母拿不出借條並不意味著這筆錢就不是借的,按照常理,我的錢到你那裡去,只要我不說是送的,性質上一般就是借的,家庭關系並不足以導致這種情況發生變化,法律上應該遵從同一種標准,否則就會造成混亂。」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剛則認為,這類案件一般被認定為贈與的可能性會更高。「親人之間的借貸關系相對來說可信度很低。這種情況往往發生在離婚或者離婚後,由於兩個被告一方是姻親一方是血親,因此證人證言和敘述的真實性比較低。」

在郭剛看來,雖然法律上有「對贈與事實的認定高於一般事實的證明標准」有的說法,一般情況下財物是不可能送的,應當謹慎認定,但是,具體到父母和兒女的資金往來中,贈與的可能性還是比借款的可能性高,而且《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無語。

消息來自網易新聞。

㈢ 如果父母給子女出錢買房,房產證寫的是子女的名字,父母還有權要回嗎

你的情況是:你父母要是有證據,比方說:買房子的合同,收據,發票等,只要能證明房子的大部分錢是你父母出的,就可以收回房子。再不明白的,可以咨詢律師!
贈與,在法律上要有贈與協議的,沒有條件的贈與,接受人表示接受的,就不可以要回了。贈與是贈與,給孩子住是給孩子住,不是一個概念啊,呵呵。

㈣ 父母給孩子買房的錢可以要回嗎

現如今,房價已經高到年輕人承受不了的地步了,為了減輕孩子們的壓力,很多父母就會選擇自己出資給孩子購買房子。父母給子女買房子都是正常的,但如果以後,孩子出現糾紛離婚了,房產的分割也成了爭議的焦點。因此,在購買房產的時候,了解到相關的規定,是可以避免很多問題的。父母給孩子買房,一定要為自己「留三手」,否則房子可能成別人的。
房產證上最好寫夫妻二人的名字
盡管法律上有相關的規則,為了防止離婚時一方獨吞產業,最好將房產證上寫上兩個人名字。婚姻法規則有兩邊爸媽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兩邊依照各自爸媽的出資比例按份共有,但當事人還有約好的在外。
出資不忘先寫協議
我們在給錢給孩子買房的時候,不論孩子是否領證,只要是父母出錢的,不要忘了與孩子擬定一份出資協議,以保證未來關於這套房產的歸屬時證明此套房的全款或者首付款是有父母出錢承擔的。這樣,即便婚姻另外一方在婚後參與還款,在離異時也能夠保證屬於父母贈予的部分不被分割走。
付款方式選擇銀行轉賬,保存好回執單
父母在子女婚後出資購房的,一般認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如果只是想要贈與自己的子女一方,那麼可以選擇公證。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煩,父母給子女出資購房,應當要保留相應的購房票據,這些都可以作為將來房產分割時有效的證據。父母為子女買房實屬不易,因此一定要了解相應的規定,避免吃虧。
現在的房價對於剛剛工作的年輕人真是「只可遠觀」了,即便是到了結婚年齡,完全憑自己的收入買房的年輕人也不多。孩子婚後買房錢不夠,雙方父母出錢「資助」一下在現在是很普遍的現象了。但是後期一旦子女離婚,房產分割是最容易出現糾紛的,如果不牢記3點事項,房子一不小心就歸別人了。

㈤ 父母出資買房給子女能收回資金嗎

這種情況歸為贈予的面兒比較大,畢竟當時是父母自願給孩子買房。屬於道德范疇,如果硬要收回資金,可以譴責,但不一定能成功要回。所以還是希望能夠商議解決,畢竟是一家人。

㈥ 父母出部分資金給子女買房,可以無條件收回嗎

如果房產證上是你的名字就不可以,如果你和父母鬧僵了到法院也不會支持你父母的最多就是你父母能證明出資的部分算你的欠款,不過自己的父母還是不要鬧到那一步的好還是商量解決吧,

㈦ 父母買房子給子女還能要回來嗎

您好!
要看你說的給,是怎麼個給法,以及是否辦理過戶手續。
如果是房子專登記人還屬是父母,只是口頭說房子給孩子,讓他居住使用,這房子還是屬於父母合法擁有財產,產權和孩子無關!
如果是以買賣方式把住房過戶給了子女,那麼~~很遺憾,父母收回不來了。這房子屬於孩子合法擁有的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
如果父母和孩子辦理的是贈與過戶手續,父母可以依據《合同法》第十一章《贈與合同》中的條款,收回贈與的房子。
望採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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