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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關撫養關系的案例

發布時間:2021-01-26 14:54:38

『壹』 有關於離婚後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的經典案例嗎

在雙方離婚後,沒有取得撫養權的一方,依然享有孩子的監護權。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內條規定,父母容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後,對子女的權利義務仍然存在,子女無論隨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因此,離婚後,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不變,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貳』 請專家講解:子女與生父母和養父母之間的撫養關系

收養需經法定程序。
沒有法定義務。
B不成為養父母,未經法定程序。看AB之間有沒合同約定。
存在撫養關系。
可以要求補償。不是賠償。

『叄』 法律 有關上輩人與下代家庭糾紛案例(老人告子女不養老)

其實有個非常典型來的案例源,實際案例,發生時間大約是十年前

某女星自幼父親拋棄妻女不辭而別,該女星被母親辛苦撫養長大,父親從未承擔過任何法律義務
後女星成名後,其父沒有生活來源,於是又找到女兒要求贍養,遭到拒絕後起訴
最後該案件是和解解決,女星同意承擔父親的贍養義務。同時,法律界人士指出:在我國,子女贍養老年父母和父母撫養未成年子女均系強制的法律義務,不以任何附加條件為限定。雖然該女星的父親未承擔其法定撫養義務,但由於雙方的父與女關系存在,在子女成年後,老父失去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女星還是有法定的撫養、醫療等義務的

注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繼承法,收養法等規定:我國承認的父母與子女關系,只有親生關系和收養關系兩種,其中,親生關系只有在符合法定要求情況下,未成年子女被依法收養後才可以解除,其他情況下均不得解除(公開聲明斷絕關系是無效的,向法院起訴,法院應不予受理),而收養關系則可以依情況而解除
建立合法收養關系後,原親生關系被依法解除,被收養的子女不再承擔親生父母的義務,當然也不享有親生父母的財產等繼承權利,但這必須是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情形才可以,而且一旦收養關系解除,親生關系依然會回復

『肆』 求一篇「如何處理離婚後子女撫養問題」的論文。兩千字左右~還要有案例哦

如何處理離婚後子女撫養問題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是血緣關系,不能因當事人的意思而予以解除,也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是由父方還是由母方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根據繼承法第36條、第37條和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離婚時子女撫養問題應做如下處理:
1.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系。離婚後的婚生子女、養子女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繼父母子女關系應按以下情形處理:(1)繼父母與未成年的繼子女的關系可因生母與繼父、繼母與生父的離婚而消滅;(2)繼子女由繼父母撫養成年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不消滅;(3)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2.離婚後子女撫養的歸屬。離婚後,哺乳期間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從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進行判決。
3.撫養關系的變更。父母離婚後原定的撫養方式可能因為父母撫養條件的變化和子女要求變更撫養關系而進行變更。具體變更方式,可先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要求變更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變更之訴。人民法院應從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維護子女的和權益的角度出發,根據父母雙方的情況作出判決。
4.子女撫養的負擔。婚姻法第37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負擔必要的生活費用的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或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當父母雙方就撫養費達成協議時,法院可根據子女的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予以確定。
5.撫養費給付的期限與方式。撫養費給付的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歲止。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子女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已滿18周歲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有給付能力的,仍然須給付撫養費:屬於尚在學校接受高中教育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喪失勞動能力的;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於撫養費給付的周期較長,數額較大,原則上應定期支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給付方從事農業或其他生產活動而沒有固定的收入的,可以按季度或年度支付現金或實物;給付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的撫養費。
6.子女撫養費的變更。離婚後,對離婚撫養費的數額,在父母或子女情況發生變化時,男女雙方及子女都可以依法要求予以增加、減少或免除。子女或撫養方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要求增加撫養費: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經超過原定數額的;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要求減少或免除:喪失勞動能力的;失去經濟來源,無法按原來的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撫養費數額給付的;因犯罪正在服刑,無力支付撫養費的。

『伍』 繼父母子女間扶養關系如何認定,該撫養關系的認定標准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載明的「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的內容內:(1)形成撫養關系的容繼子女在其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再婚時應是未成年人;(2)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或繼母的配偶應享有直接的撫養權;(3)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應共同生活,特殊情況除外;(4)撫養事實達到一定年限。

『陸』 法律問題,關於撫養關系認定

你好,撫養關系的處理及變更
養關系是指因婚姻家庭關系、非婚姻關系和擬制血親家庭關系而產生的對未成年子女的養育、教育義務(含祖父母、外祖父母)。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養父母和繼父母對養子女和繼子女的撫養義務適用婚姻法有關對父母子女的關系的規定。婚姻法還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死亡或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一、夫妻雙方離婚時子女撫養關系的確定

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子女撫養關系的處理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父母雙方達成協議的處理。在離婚案件中,如果父母雙方就子女的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一般會尊重當事人意思表示,按其協議處理,但協議由父方或母方撫養子女對子女的正常生活有嚴重不利的除外。如果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也會尊重雙方協議的。 二是父母未達成協議的處理:(1)子女不滿兩周歲的處理。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2)子女在兩周歲以上不滿十周歲的處理。對兩周歲以上未滿十周歲的未成年的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3)子女在十周歲以上的處理。對未成年子女滿十周歲的,父母雙方對撫養權發生爭執時,一般考慮該子女的意見。滿十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願。但這並不是說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對於成年的子女隨哪方生活的問題,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4)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處理。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二、撫養關系的變更情形

判決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是以有利於保護子女的利益為原則的,如果出現了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情形,就應變更子女的撫養關系。所以,離婚後,子女撫養關系可以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方有權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三、法院處理變更撫養關系案件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對子女的撫養問題,應當依法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角度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據此可知,對於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訴訟,法院在判決時,既要考慮父母的撫養能力,又要考慮是否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時還要照顧十周歲以上子女的意願。這種情況下,判決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是以有利於保護子女的利益為原則的,如果出現了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情形,就應變更子女的撫養關系。所以,離婚後,子女撫養關系可以變更,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1)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另行起訴。 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起訴。離婚後,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2)具有法定事由,應予支持變更撫養關系。 具體的法定事由:①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②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③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④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外,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准許。

四、處理變更撫養關系糾紛應注意的事項

1 、撫養關系的變更應由雙方協商,如果離婚後夫妻雙方無法就變更撫養關系達成協議,只能通過訴訟途徑解決,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准許。如未達成上述協議,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2、正確把握「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從司法實踐及相關案例來看,家長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收入情況發生重大改變、經常變更居住地、長期存在不良嗜好、工作方式發生重大改變等等,都可以作為是「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重要證據來考慮。

3、收集變更撫養關系證據途徑。民事訴訟一般要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提起變更撫養關系糾紛訴訟的一方必然要承擔起大部分的舉證責任,如果一方認為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認可的變更撫養關系的情況,應當從以下方面著手展開收集證據:(1)、到對方的工作單位,請求工作單位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以證明其收入及工作變動情況,如對方屬於國家公職人員,一般其工資是可以查詢確定的;(2)、與對方的鄰居、朋友處請求其出具對方長期不良嗜好的證明,或者請求其出具對方未盡到撫養義務、虐待子女的說明;(3)、如經常變更居住地,可向對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權人了解其簽訂租賃合同的情況;(4)、如因對方拖欠債權人的債務,可向對方的債權人請求其出具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5)、如對方患有嚴重疾病或傷殘的,需要醫療及醫學鑒定部門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
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柒』 子女不是親生撫養案例多嗎,不是親生的可以不撫養嗎

不是親生的,那麼是收養的,如果是收養的。如果判給你,你不能比養

『捌』 給點關於親情,父母子女間的事例,和歷史上的經典例子

名人名言

1.慈母的胳膊是慈愛構成的,孩子睡在那裡,怎能不甜?(雨果)

2.家庭應該是愛、歡樂和笑的殿堂。(木村久一《早期教育和天才》)

3.溫和的語言,是善良人家庭中決不可缺少的。(印度《摩奴法典》)

4.家有萬貫,不如出個硬漢。(錢大昕《恆言錄》)

5.治家嚴,家乃和;居鄉恕,鄉乃睦。(王豫《蕉窗日記》)

6.家庭是一項社會發明,其任務是將生物人轉化為社會人。(古德《家庭》)

7.兄愛而友,弟敬而順。(《左傳·昭公二十六年》)

8.家教寬中有嚴,家人一世安然。(呂得勝《小兒語》)

9.慈母手中線,遊子身上衣。誰言寸草心,報得三春暉。(孟郊)

10.家是世界上唯一隱藏人類缺點與失敗的地方,它同時隱藏著甜蜜的愛。(蕭伯納)
名人名言

1.慈母的胳膊是慈愛構成的,孩子睡在那裡,怎能不甜?(雨果)

2.家庭應該是愛、歡樂和笑的殿堂。(木村久一《早期教育和天才》)

3.溫和的語言,是善良人家庭中決不可缺少的。(印度《摩奴法典》)

4.家有萬貫,不如出個硬漢。(錢大昕《恆言錄》)

5.治家嚴,家乃和;居鄉恕,鄉乃睦。(王豫《蕉窗日記》)

6.家庭是一項社會發明,其任務是將生物人轉化為社會人。(古德《家庭》)

7.兄愛而友,弟敬而順。(《左傳·昭公二十六年》)

8.家教寬中有嚴,家人一世安然。(呂得勝《小兒語》)

9.慈母手中線,遊子身上衣。誰言寸草心,報得三春暉。(孟郊)

10.家是世界上唯一隱藏人類缺點與失敗的地方,它同時隱藏著甜蜜的愛。(蕭伯納)
孝順的故事
★大白香象
在久遠的過去,有兩個國王,一是迦屍國王,一是比提醯國王。比提醯王因為擁有一隻力大無窮的香象,總是輕而易舉地就把迦屍王的軍隊打敗,迦屍國王為了一雪前恥,便對全國下達命令:「若有人能為國王抓來強壯的香象,必定重賞。」
當時,在山裡住了一隻大白香象,被人發現了,國王立刻派軍隊上山圍捕。這只強壯的大象竟然絲毫沒有逃跑的意思,溫馴的被帶回了宮中。國王得到這頭珍貴的白香象非常歡喜,為它蓋了一個漂亮的屋子,裡面鋪了非常柔軟的毯子,又給它上好的飲食,還請人彈琴給他聽,可是香象卻始終不願意進食。
迦屍國王非常著急,親自來看這頭香象,問道:「你為什麼不吃東西呢?」香象回答:「我的父母住在山裡,年紀又老,眼睛也瞎了,無法自己去找水草來吃,一定餓壞了,只要想到這里,我就難過的吃不下東西……大王,您能不能放我回去孝養父母,等將來父母老死了,我會主動回來為陛下效命。」
迦屍國王聽了深受感動,便放這頭香象回到山中,同時頒令,全國皆要孝養、恭敬父母,若不孝者,將處以重罪。
過了幾年,老象往生了,大香象依約回到王宮,迦屍王高興極了,立刻派它進攻比提醯國。但是,香象卻反倒勸國王化干戈為玉帛,並願意前往比提醯國,作和平的使者,果然,香象真的化解了怨結,使兩國人民都能安居樂業。
★ 瀑布成美酒
從前在日本美濃國〈現在的日本歧埠縣〉有一位非常孝順的年輕人,他的母親在他很小的時候便過世了,長久以來與父親倆人相依為命。他們的生活窮得連買米的錢都沒有。
父親很愛喝酒,可是連買米的錢都沒有,哪來的錢買酒喝呢?年輕人知道父親一直想喝酒,每天出門的時候總會對父親說:「爸爸,我一定會努力工作,給您買些酒回來,請您多忍耐!」,可是,砍了一整天的木柴所賣的錢也只能買一頓飯菜回來,一想到父親有酒喝時高興的樣子,年輕人忍不住難過起來,一步一步拖著疲憊的身子回家。
做父親的實在也不忍心看著兒子每天從早到晚工作卻吃不飽一頓飯還要顧慮他有沒有酒喝,看兒子滿臉憂戚的樣子,他趕緊安慰兒子:「別煩惱了,我的好兒子啊,我覺得現在的生活已經很好了,酒不喝沒什麼關系的。」,聽到父親反過來安慰他,年輕人更難過,心想:「明天,明天我一定要買酒回來給父親喝。」
第二天一大早,天還沒亮,年輕人便出門往山裡頭去,從清早到黃昏,年輕人拚命砍柴,得到的數量也比平常多,「這樣應該夠買一壺酒了。」年輕人很滿意地看著今天努力的成績,然後背起捆好的木柴准備下山去賣,不過,天色已晚,年輕人又太慌忙,一不小心滑了一跤,掉進山谷里去了!
當他朦朦朧朧醒來時,聽到附近有流水聲,口渴的年輕人撐起摔疼的身體往流水聲的方向走去,發現就在附近的懸崖上有一條小瀑布,而且水質非常清澈。他彎下腰來掬起水嘗了一口,「哇!真好喝!」......「咦,這水好像有酒味?」年輕人覺得不可思議便再喝一口,「這是真的酒吧?嗯,是酒沒錯。還是上等美味的酒呢!」,年輕人試了好幾次,最後他肯定這條小瀑布的水就是酒,便將系在腰間的空葫蘆取下來用來裝瀑布的酒水,想要帶回家去給父親喝。
年輕人連跑帶跳地回家,向等候已久的父親致歉:「爸爸對不起我今天回來晚了,因為不小心掉進山谷的緣故,讓您擔心了,請您原諒!」,父親看到兒子滿身污泥又全身是傷,心疼地撫摸兒子的頭發說:「平安回來就好,哪裡摔著了?趕緊擦擦葯吧!」
「爸爸,我沒關系。有件奇怪的事情要告訴您。我在掉進山谷後發現一條小瀑布,瀑布的水簡直是世上罕見!那水是上等的酒啊!您一定要喝喝看。這是做兒子的我送給您的禮物」,年輕人急忙拿下葫蘆並倒出酒來給父親享用。「真的嗎?我來喝喝看。」父親驚訝地看著兒子倒出葫蘆里的水,半信半疑地試喝了一口,「啊,真的是酒,而且還是上等的好酒。」父親感動得都掉下淚來。「我的好兒子,這一定是你的孝心感動上天,才會賜給我們這麼寶貴的禮物。」父親擁抱著兒子淚流滿面。父親不僅有酒可以喝,因為兒子每天都去瀑布取回酒水而天天飲用,長年的駝背竟然變直了!這件事情傳開來後,美濃國的君主也知道了年輕人的孝行,他傳來年輕人當面獎賞他:「你真是一位孝順的好孩子,為父親所做的一切實在令人欽佩,正符合武士精神,特此封你為美濃國的武士,你要努力唷!」從此以後,人們把那條流著酒水的小瀑布稱為「養老瀑布」。
孝經故事
★孝感動天
三皇五帝的虞朝(音如,遠古部落名,即有虞氏。)帝王舜(音信)本是個普通平民,父親瞽叟(瞽:音鼓,盲眼。叟:音手,老者。)是個瞎子,且品性固執,不懂禮儀。舜母早逝,瞽叟再娶,後母刁頑,常作惡言,並唆使舜父欲殺舜。後母生子名象,為人傲慢,亦對舜仇視。但是舜仍然對父母很孝順,對弟弟很友愛,設法避免禍害,但卻毫不怨恨,並承擔全家的勞動工作,常在歷山耕種。因為舜的孝行這麼難得,感動了上天,致使他耕種的時候,有象出來協助,有鳥幫他鋤草。
舜二十歲的時候,他的事跡已傳播很遠,到他三十歲的時候,當時的領袖帝堯為找尋替任的接班人而問計於四岳(四時之官),四岳一齊推薦了舜。於是帝堯決定深入對舜進行考察,便把兩個女兒娥皇和女英嫁給舜,又命九個兒子和舜一起工作,觀察他對內對外的為人。
舜成親後,要求妻子孝敬公婆,盡媳婦之道,關照弟弟,盡嫂嫂的本分,不可以因妻子的高貴出身而破壞家庭的規矩。舜對堯的九個兒子要求也很嚴格,一點也不遷就,使他們為人更敦厚謹慎,事事心存尊敬的態度。
舜在歷山耕作,由於和氣謙讓,同他一起開荒種地的人受到感染,變得能夠互讓,和洽相處,田界也不計較。舜去雷澤釣魚,那裡的人慢慢都能放下爭執,互敬互讓。舜在河邊造陶器,仔細認真,不合格就重做,那些馬虎的人見了,感到慚愧,跟著漸漸也就做得精緻了。舜的品德在大家中產生很大感召力,人們都願意親近他。他住的地方本來很偏僻,但一年後就變成村落,兩年成了邑,三年成了都。
帝堯於是很賞識舜,獎賞給他高級衣料做的衣服,一架名貴的琴,一群牛羊,又為他修建了糧倉。舜的父親、後母和弟弟象看到,很為妒忌,一心暗害他,占為己有。瞽叟叫舜去清潔糧倉那高高的上蓋,然後暗中縱火,要燒死他。幸得娥皇、女英預先給舜准備了竹笠,一手一個張開如鳥的翅膀,乘風飄下而不死。瞽叟又與象設計讓舜修井,然後推下沙泥土塊活埋他,得手之後三個人瓜分舜的財產,象要琴和舜的兩個妻子,而牛羊衣物糧倉歸瞽叟及後母。幸舜在兩個妻子安排下,預先在井旁鑿開一洞,下井後即藏身而得不死。他出來的時候,象正占據舜的房子撫弄那架名貴的琴,見到舜而終於感到慚愧不已。舜心中明知瞽叟、後母和象合計害他,但仍然和過去一樣,孝敬父母,友愛弟弟,並沒有一絲埋怨。
帝堯對舜經過長時間的考察,又分派工作讓舜去做,終於認為舜的品德確實好,而且能幹,能凝聚天下有能之士,使更多能人願意出來輔助政事,治理的地方父有義、母有慈、子女孝順、兄長愛護弟妹,弟妹恭敬兄長,遠近的部族都對舜異常尊敬,便將帝位傳給這賢人,這就是歷史上的所謂禪讓。舜以一介平民,一躍而為虞朝的帝王,純是孝與忠所致。 呂純陽師尊在《呂祖全書》中介紹了七十二位忠神、三十六位孝神、另五位忠孝神,合共一百一十三位,虞舜帝排於第一位,為「旋轉乾坤,純忠純孝,揖讓大德神聖,有虞大舜帝,無極至尊」,備極尊崇禮敬,要求我道中人,對各忠孝神之忠孝精神要「堅志奉行,細心體會」,「朝夕拜誦,廣布人間」。

三十六孝的故事
★舜的故事
黃帝的後裔舜,父親又聾又瞎,性情十分暴躁,母親則十分賢淑,使舜在母親的照料下,幼年過得相當美滿。

但後來他的母親得了重病,不久離開人世,自母親去世後,他父親的性情變得更壞。後來父親聚了繼室,生下了弟弟象。從此父親對繼母更加寵愛,而繼母是一心空狹窄的人,常在父親面前說舜的壞話,使舜常被父親責打。

但孝順的舜沒有因此而心生埋怨,仍然百般孝順。但繼母還是恐怕他會分去大半家業,因此常想把舜除掉。亦一次又一次設計陷害他。

雖然繼母和弟弟的不繼怕害,但舜從不介意,當他二十歲那年,他的孝行傳遍千里,天子堯亦由地方官吏的推薦而得見舜,他亦非常贊賞他的為人,便把兩個女兒嫁給舜,而舜的孝行最終亦感動了繼母和弟弟,一家人最終和和樂樂的過日子。而堯亦禪讓給舜。在舜的治理下,國家得以興盛太平。

★中興報國 (孝是顯揚父母的名聲,不只榮耀祖先,更便後代景仰)

夏朝王位傳到相的時候,寒浞把帝相殺了,謀奪了江山。而皇後這時已懷孕並逃回了娘家。沒多久便生了太子少康。皇後一手把少康帶大並常常告訴他要光復華夏。

當少康二十歲的時候,少康便遵從母親的教誨。離開了母後對達虞國。虞王見少康後,覺得他能成大業,因此把女兒嫁給他,還把綸縣及一旅的兵力送給他。

只有田一成、兵一旅的少康,勵精圖治,國富民安。相反,在京都安邑,在寒浞的殘暴統治下,民不聊生,怨聲載道。少康眼見復國時機已到,就聯絡父親之舊臣,一舉攻進京都,光復了國土。

「夫孝者,善繼人之志,善述人之事者也」--孝順的人,善於繼承祖先的志願,善於記載祖先的事跡。在這裏,少康做到的,便是繼承祖先的志願。

★純孝感君 (孝是當自己有福時,要顧及雙親)

周朝潁孝叔,是春秋鄭國人,生平事母至孝。家裏有甚麼好吃的東西,都一定讓母親先吃。

當時,鄭國君主庄公因為母後和弟弟叔段造反,十分悲痛,在平亂後,把叔段打入天牢,而太後則被放逐到城潁,並立誓「不到地下,不再相見」

一日,庄公請潁孝叔作客,但孝叔竟不吃眼前的一碗美味的肉。庄公感到奇怪並問其原因,孝叔則表示當看著美味的肉時便想起家中的母親,母親從未吃過如此美味的肉,因此自己也不敢吃,並希望庄公能把肉賞給母親吃。

當庄公聽到此番話後,突然顯得沈默悲痛的模樣。孝叔見狀便問個究竟,庄公便把母親和弟弟造反的經過說一遍,並把立誓「不到地下,不再相見」的經過告知孝叔。

孝叔想了一會,便指出只要掘一個地道,在地道中相會不就得了嗎?庄公立刻同意並派人處理,結果庄公便在地道中與母後相見,和好如初。孝叔不但自己行孝,還感動國君孝母,後人都稱他為「純孝」。

★立身行直 (我們不但要行孝,還要勸人行孝)

孔子名丘,字仲尼,周朝春秋魯國人,父親叔梁紇,是一飽學之士,母親顏徵,是叔梁紇的繼娶夫人。

孔子三歲時,父親不幸過世了,而由母親顏氏來撫養。仲尼自幼聰穎過人,而且事母至孝。

顏氏為了仲尼的將來,特地將當時有名的學者請來,教導仲尼。在母、嚴師的教導下,仲尼把當時所有的書籍冊冊讀通。而且對自身的學術和品德修養,更是不時的注意與求進。所以在年輕時的他,就已略有名望。

後來,孔子在魯國教學,宣揚仁愛之道,來自各方的學生,多至三千人,有特殊成就的就有七十二人。他教學生是身教重於言教,而且依各人的性向,給予不同的教育方式。並且常常以「不學禮,無以立」來教導學生。另外,孔子還從事著述工作,把為大的仁愛精神傳揚開去。

★綵衣娛親 (孝順沒有老幼之分,也沒有終止的時刻。)

老萊子,是周朝春秋時的楚國人,他自幼便十分孝順,在他七十歲時,兩老還健在。但兩老看見兒子日漸老去,便有自己已經去日無多的怠慨。老萊子見狀,便想了一個辦法,老萊子把自己打扮成孩童模樣,蹦蹦跳跳的到了父母面前,一邊嘻嘻哈哈大笑,一邊做出孩童嬉戲的動作。兩老看到兒子滑稽的動作,樂得呵呵大笑,把煩惱憂悶都忘了!從此,老萊子在父母前絕不提老字,而且還常常扮成孩童模樣,使兩老得到快樂的晚年。

★伍太太的故事
伍女士生長在十分窮困的家裡,總共有八個兄弟姊妹,而她是年紀最大的孩子。在她讀完小學之後,沒有錢可上國中,於是開始到工廠中做事。她興趣廣泛,曾在餐廳洗盤子、曾在路邊賣花,也曾在飯廳中煮菜。若干年前,他開始替工廠的老闆准備餐點,頓頓美味可口,深得老闆一家人傾心。

她今年五十齣頭,膝下有兩個孩子,一男一女,都孝順的不得了。在兒女們的不忍下,她堅持在工作之餘讀夜校,做一位年紀大的工人、年輕的學生。這跟近幾年來很注重的終身學習不謀而合,她確實做到了活到老、學到老。雖然夜間補校中,有的是比她更為年長的老公公、老太太,但要像她這樣在忙碌的繁務後,仍能孜孜不倦的學習,恐怕是少之又少了!而最使子女感到窩心的,是這位母親不論多累,總還會花上一大段時間與他們談心。對他們來說,這個女人已非單純的母親,同時更是難得的良師、益友!

母親節到了,兩個孩子殫心竭慮的考慮著,要送什麼禮物給媽媽呢?幾年來,他們都未曾慶祝過父親節,總要把這份情壓在母親節加倍送出。聽了他們的談話,讓人真的覺得,這兩個孩子好乖、好孝順!

「單霓,怎麼辦?那些手錶都好貴,我們根本負擔不起!」
「不過,有一些不是那麼貴呀!」
「可是,那些便宜的都像玩具一樣,讓人不喜歡!」
「我有個朋友,買了支名牌手錶,價錢不可思議的低,我們要不要也買買看?可是,那大概是仿冒品。」
「這個點子不好,媽媽她最討厭違法的事情,我們不能這樣做。」......突然,一輛公車在遠方停著,「那是幾號啊?我看不清楚......啊!我有個好主意了!」

於是,兩個孩子決定送母親一副眼鏡,以解除母親隨著年紀增長而每況愈下的視力所帶來的困擾。在孩子如此用心的積極籌畫下,伍太太過了一個又一個相當愉快的母親節。最使人欣慰的,是兩個孩子的孝順,不只在母親節。

★不肯吃飯的孩子----李家同

這個孩子傻傻的,孤兒院的修女告訴我他有點智能不足,不是很嚴重,他可以照顧自己。可是不會念書,在學校里念的是啟智班。

我每次問他任何問題,他都回答不知道,真把我氣得半死。

他腿部受傷了,修女把他送進了醫院,他的祖父是他的唯一親人,趕到醫院來陪他,因為修女不能二十四小時陪他。

他忽然不吃東西,因為是外傷,沒有什麼理由不吃東西,怎麼樣哄他,每次他都只吃一兩口青菜,其他什麼都不碰,他的祖父看他不吃,就將他的食物吃得一乾二凈,兩天下來,他仍只吃些青菜,祖父急了,趕緊打電話將修女找來。

這位對他頗為了解的修女也百思不得其解,她知道這孩子向來胃口奇佳,不吃東西必定有原因。可是究竟是什麼原因呢?

還是這位修女厲害,她猜這位孩子一定是怕他的祖父太窮,買不起東西吃,只好自己不吃,讓他的祖父吃個痛快。他祖父果真吃了,這下他更加相信只有自己挨餓才能使祖父有東西吃。

修女去樓下買了兩個便當,一個給他的祖父,一個給自己吃。他們一開始吃,這孩子立刻餓虎撲羊地將醫院送來的飯菜搶來大吃特吃,不僅吃完了醫院的伙食,還要修女去買一盒便當給他吃。

孩子同病房的病友們都鬆了一口氣,醫生護士都來看他吃飯,房裡幾乎要開一個慶祝會。

★只能祈禱的孩子----李家同

第一次在兒童中心看到這個孩子,大概是四年前,孩子只有六歲左右,跳跳蹦蹦地。他自動告訴我,「我媽媽走得太早,爸爸要做工,無法照顧我,只好送我到這里來。」我當時聽了很難過,因為這位只有六歲的孩子,居然用「我媽媽走得太早」這種詞語。

四年來,孩子越來越高,大約在耶誕節前幾天,我走進這所兒童中心的教堂,又看到了這個孩子,當時教堂里空無一人,只有這個孩子跪在聖母像前祈禱。

我問他是怎麼一回事,他說:「我爸爸生病了,我是一個小孩子,沒有能力替爸爸請好的醫生,只好祈求聖母保佑爸爸。」

在我離開教堂的時候,忍不住再回頭看一下,教堂里聖母像前面有一些燃燒的蠟燭,孩子跪在聖母像面前,抬著頭,燭光照在他的臉上,遠遠看去,極像一幅美麗的圖畫,也極適合用在聖誕卡上。

我當時就替孩子的爸爸高興,有幾個人能有如此孝順的孩子?

『玖』 關於撫養的案例分析,幫忙

(1)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種義務到子女獨立生活為止。子女在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階段,父母的撫養義務是無條件的,絕對的。子女在已滿18周歲的成年階段,父母的撫養義務則是有條件的,相對的。就是只有對雖已成年但尚未參加工作,沒有經濟收入,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父母才有撫養教育的義務。(2)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要求支付撫養費等涉及身份權的請求權,必須在雙方存在的撫養等法律關系的存續期間而行使,只要被撫養人尚處於被撫養期間,即便超過二年訴訟時效期,法律仍應當保護撫養費的請求;
但在雙方的撫養關系不再存續的情況下,則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如被撫養人已年滿十八周歲,已不具備被撫養條件,要求支付其十八周歲以前的撫養費的,訴訟時效從不具備撫養條件之日起算。

『拾』 對老人不履行撫養權的法律案例

一、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義務,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子女作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兒子和女兒都有義務贍養父母.
二、我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這里的贍養,是指贍養人為被贍養的老年人在物質和經濟上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並在生活上和精神上關心、扶助和照料老年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繼子女。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一)子女。
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實踐中,以下與子女履行贍養義務有關的六個問題需要明確:
1、父母無力撫養幼年時的子女的,子女獨立後應當履行贍養義務。雖然《婚姻法》為父母子女間規定了互相扶養的對等的權利義務,但這並不是說這兩個權利是必須「等價交換」的,子女不能將父母是否對其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作為自己履行贍養父母義務的前提。因此,子女對老年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得以此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錯誤行為給子女造成心靈、身體傷害的,子女是否有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父母在撫養子女過程中,他們的一些一般性錯誤行為曾給子女造成心靈傷害的,子女成年之後,應當自覺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但是,父母犯有嚴重傷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則上喪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贍養的權利。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殺害子女的罪行的,父親姦汙女兒的,父母犯有虐待、遺棄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沒有經濟收入的已嫁女兒有無贍養義務。出嫁女兒本人沒有收入的,不能作為拒絕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義務的理由。因為她們從事的家務勞動與丈夫謀取生活資料的勞動具有同等價值,其丈夫勞動所得的收入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可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贍養費。
4、贍養父母不能以「分家析產」為條件。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不受父母有無財產、是否分過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響。
5、子女怎樣分擔贍養扶助義務。父母有多個子女的,應當共同承擔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每位子女承擔義務的多少,應當根據各個子女的生活、經濟條件進行協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對其年幼時的關心、疼愛程度或者結婚時資助的多少作為砝碼來衡量贍養扶助義務的多少。至於贍養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視具體情況而定,對於不在父母身邊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數額的贍養費;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還應當經常關心、照料父母的生活;當父母由於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時,子女除應分擔為其治病所需的醫葯費、手術費、住院費等外,還應承擔照顧、護理父母的義務。
6、兒子(女兒)去世後兒媳(女婿)是否有贍養公婆(岳父母)的義務。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的關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親關系。兒子(女兒)去世後,因兒子(女兒)與媳婦(女婿)的婚姻關系消滅而使得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的姻親關系亦不復存在。兒媳(女婿)是否承擔贍養公婆(岳父母)的義務,我國法律未作明確規定。因此,不能強令兒媳(女婿)承擔此項義務。
(二)繼子女。
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婚姻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根據該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產生以下權利義務關系:
1、繼父母有扶養教育繼子女的義務;
2、繼父母有管教保護未成年繼子女的權利義務;
3、繼子女有贍養扶助繼父母的義務;
4、繼父母繼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三、實踐中,以下兩個問題需要明確:
1、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後,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應當履行贍養義務。《婚姻法》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相同。當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後,雖然繼父母子女關系不再存在,但是,繼子女受繼父母撫養的事實不能消失,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已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自然終止。因此,當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後,受繼父母撫養教育長大成人且有負擔能力的繼子女,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應盡贍養撫助的義務。
2、繼子女對未盡撫養義務的繼父母是否有贍養義務。繼父母子女關系是由於生父或生母再行結婚,子女與繼母或繼父之間形成的關系。根據法律規定,繼父母和未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形成的是姻親關系,相互間並無權利義務關系。因此,未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沒有贍養繼父母的法定義務。但是,對於繼子女主動承擔贍養扶助義務的行為應當予以鼓勵和支持。
四、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婚姻法》第28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由此可見,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產生贍養義務應滿足兩個條件:
1、孫子女、外孫子女須有負擔能力。無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就無法承擔贍養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責任。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而且本人需要贍養。對有固定收入或其他經濟來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孫子女、外孫子女即可以免除贍養義務。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尚在,但已喪失贍養扶助能力的,其孫子女、外孫子女也應承擔此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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