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可否繼承繼父母遺產
問題:10年前,我隨母親到繼父家時剛9歲,繼父還有一個兒子比我大6歲。回一家人快快樂答樂生活了9年。去年繼父病故,留有住房5間,存款2萬5千餘元和很多生活用品。在分割遺產時,鄒偉以我是繼子女,且不姓鄒,不能繼承繼父母的遺產為由,拒絕我繼承繼父的遺產。請問題:繼子女有權繼承繼父母的遺產嗎?
我國《繼承法》第10條規定: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繼父母都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互有繼承權。你9歲時到繼父家,與繼父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扶養關系,因而你與你繼父之間互有繼承權,且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故你對你繼父的遺產享有繼承權。鄒偉以你是繼子女,且不姓鄒為由,拒絕你繼承繼父的遺產的做法是於法無據的。
2. 繼子女可以繼承繼父母的遺產嗎
問題:復10年前,我隨母親到繼制父家時剛9歲,繼父還有一個兒子比我大6歲。一家人快快樂樂生活了9年。去年繼父病故,留有住房5間,存款2萬5千餘元和很多生活用品。在分割遺產時,鄒偉以我是繼子女,且不姓鄒,不能繼承繼父母的遺產為由,拒絕我繼承繼父的遺產。請問題:繼子女有權繼承繼父母的遺產嗎?
我國《繼承法》第10條規定: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繼父母都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互有繼承權。你9歲時到繼父家,與繼父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扶養關系,因而你與你繼父之間互有繼承權,且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故你對你繼父的遺產享有繼承權。鄒偉以你是繼子女,且不姓鄒為由,拒絕你繼承繼父的遺產的做法是於法無據的。
3. 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成年後是否有繼承權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回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答。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父母去世後,由子女來繼承父母的遺產是人們所接受的,但是關於養子女、繼子女是否可以繼承養父母、繼父母的遺產的問題則一直被人們所懷疑。很多人認為,養子女、繼子女不是自己親生的,並沒有資格繼承自己的遺產,尤其是在自己還有其他子女的情況下,往往不想把自己的遺產留給養子女,尤其是繼子女。其實這樣的想法是不符合法律的規定的。根據《繼承法》,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都是應當與親生子女一樣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但是,這並不是說只要有養子女或繼子女名義的人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法律明確規定,只有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才可以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而對那種自己已獨立生活而父母老年再婚的人,由於沒有事實上的撫養關系,是不能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繼父母的遺產的。同時,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的遺產,並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4. 養子女繼子女擁有繼承權嗎
繼子女與養子女有房產繼承權。
《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5. 繼子女,養子女對其生父母的遺產是否享有繼承權
養子女與親生子女是否享有平等繼承權?我國《婚姻法》第20條第1款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這一規定說明,合法的收養關系一經成立,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就具有了親生父母與子女間同等權利和義務。
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法定繼承人中的子女包括養子女。收養關系是人們之間經過協議,收養人領養送養人的子女作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為。收養關系形成以後,被收養人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告消除。至於已經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系,應注意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雙方雖未辦理收養的法律手續,但存在撫養教育、贍養扶助的事實;
(2)雙方以父母子女相稱,親朋也知道他們是養父母子女關系;
(3)養子女與其生父母的權利義務已經消除。具備以上條件的,才能互相繼承。
在處理養子女繼承糾紛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確認養子女繼承權的前提是看他們同被繼承人是否依法確立了收養關系。
2、養子女與親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繼承權,條件基本相同時,繼承份額相同。
3、養子女對生父母的遺產沒有繼承權。
4、養子女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又對生父母贍養較多的,除可依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還可以按照《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
5、解除了收養關系的養子女不能繼承養父母的遺產。
6、尚未正式解除收養關系的養子女,仍然享有繼承權。
6. 繼子女對親生父母和繼父母的遺產都有繼承權嗎
繼子女可以同時繼承繼父母與生父母的遺產。
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是因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帶子女再行結婚;或因父母離婚,撫養子女的一方再行結婚,在繼父母與繼子女間形成的親屬關系。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有兩種:一種是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他們之間沒有權利義務關系,他們之間只是姻親關系。另一種則是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他們之間產生如同生父母子女間一樣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在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中,繼子女享有一定權利,同時也應當履行一定的義務。繼子女在未成年時有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權利,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繼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與繼子女共同生活的繼父或繼母仍應繼續撫養繼子女,繼子女的生父母一方要求將繼子女領回撫養的除外。當繼父母死亡留有遺產時,沒有喪失繼承權的繼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繼承權。繼父母因對繼子女的實際撫養,而形成擬制的血親關系,從而具有了法律上的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包括對父母遺產所具有繼承權。《婚姻法》第27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由此可見,有無實際的撫養關系是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有無繼承關系的前提。
在收養關系中,一旦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收養關系合法成立,則他們之間就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相應的養子女與親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隨之消滅。繼父母子女與養父母子女關系不同,繼父母子女關系不適用這一規則。即使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產生事實上的撫養關系,形成了擬制的血親關系,繼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並不因此而消除。因為父母與親生子女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天然的血緣關系,父母子女關系並不會因父母的離婚而解除,也不會因父母離婚後一方的再婚而消除。不僅血緣關系不能夠消滅,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不能夠消滅。除了在收養關系中形成的養父母子女關系之外,其他任何關系都不能解除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明確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7. 養子女、繼子女有繼承權嗎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回的繼子答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父母去世後,由子女來繼承父母的遺產是人們所接受的,但是關於養子女、繼子女是否可以繼承養父母、繼父母的遺產的問題則一直被人們所懷疑。很多人認為,養子女、繼子女不是自己親生的,並沒有資格繼承自己的遺產,尤其是在自己還有其他子女的情況下,往往不想把自己的遺產留給養子女,尤其是繼子女。其實這樣的想法是不符合法律的規定的。根據《繼承法》,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都是應當與親生子女一樣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但是,這並不是說只要有養子女或繼子女名義的人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法律明確規定,只有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才可以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而對那種自己已獨立生活而父母老年再婚的人,由於沒有事實上的撫養關系,是不能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繼父母的遺產的。同時,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的遺產,並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