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獨生子女陪護假是年休假以外的帶薪假嗎
是的。
在眾多關於獨生子女父母養老政策的議案、提案中,設立「內獨生子女照料陪護容假」成為關注點之一。此前,全國已有8個省份通過地方立法建立了獨生子女家庭老年人護理假制度。有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在取得成功經驗後,有必要在全國范圍推廣,讓更多的人享受到這一制度紅利。
據新華社報道,到2017年底,已有8個省份通過地方立法建立了獨生子女家庭老年人護理假制度,包括黑龍江、福建、河南、湖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等。其中廣西規定,獨生子女父母年滿60周歲的,患病住院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其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15日的護理假。護理期間的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其用人單位不得扣減。黑龍江規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間,子女所在單位應當給予其陪護假,獨生子女的陪護假每年累計20日,非獨生子女的陪護假每年累計10日,陪護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㈡ 幾個省份落實獨生子女帶薪護理假
獨生子女在父母患病住院期間請假到身邊陪護不再是奢望。全國老齡辦2017年全國「十大老齡新聞」發布會上傳來消息:到2017年底,已有8個省份通過地方立法建立了獨生子女家庭老年人護理假制度,包括河南、廣西、福建等。比如,河南規定,獨生子女護理假每年累計20日,陪護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不斷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包括增加休假福利,是社會進步的體現。保證好政策能夠落地執行,除了靠用人單位的自覺性之外,還需以此為契機,推動企業結合自身行業特點制定細則,讓好政策在執行中不跑調走樣。同時,有關部門還應建立一個與社會整體相銜接、相互兼容的配套體系,進而讓「帶薪護理假」成為子女的真正權利,成為老年人的真正福利。
當然,出台獨生子女護理假,也並非就能解決所有的養老問題。事實上,養老保障制度的完善、社會機構服務能力的提升等方面,才是更為關鍵的環節。
㈢ 陝西獨生子女呼籲「帶薪護理假」省衛計委如何回應
如今,在社會上打拚的很多80後都是獨生子女,遇到父母生病住院,常常因為請不到假而無法照顧。新修訂的《四川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規定,今年10月1日起,獨生子女一年可享15天帶薪陪護老人的假期。對此,陝西的獨生子女們紛紛表示羨慕,呼籲陝西省也能有如此貼心的假期。
陝西省尚未有相關規定
7月30日,在一份陝西省衛計委辦公室給媒體的回復中,針對獨生子女帶薪護理假問題,該辦公室說:一、目前,我省現行的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政策文件中,尚未有關於「獨生子女帶薪護理假」的此類規定。二、據了解,目前在全國范圍內,有廣西、福建、河南、海南等省份在地方性法規中明確了獨生子女在父母住院期間,享受護理假的權益,其中多數省份是在老年人權益保障的地方性法規中作了規定。
該辦公室稱:「獨生子女帶薪護理假」是一項符合當前國情的好政策,有利於緩解獨生子女在父母年邁生病時的精神和經濟壓力,我們對此持肯定態度。但鑒於我省現行的《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中並未引入相關條款,下一步,我們將積極向省政府、省人大有關方面呼籲,待我省調整老年人權益保護的相關地方性法規時,能夠增加「獨生子女帶薪護理假」的有關規定。
㈣ 父母或家屬、子女生病需照顧勞動法如何規定請假
事實上,要想在公司成功請假,主要還是看領導是否通人情,若是領導不講道理、不近人情的話,那麼請假是很難被批準的。通常來說,我們因為父母生病而請假時,至少要在假條中清晰表達以下三點,第一、將父母的病情完整敘述出來;第二、將父母的治療過程寫出來;第三、將請假時間和後續安排寫好。
最後,既然是寫請假條,那麼就要將請假時間、離崗時間、回崗時間都給寫好,這些也都是最基礎的東西。另外,請假以後必然是會耽誤工作的,剩下的工作要交接給誰或者如何處理,這也是需要在假條中寫清楚的,這樣的假條讓領導看見了會更放心,因為這說明了你是一個很負責任的人。
㈤ 深圳擬設獨生子女帶薪護理假,能給空巢老人更多的關愛嗎
肯定能給這些老人更多的關愛。獨生子女的家庭老人在晚年的時候會比較孤單,夫妻兩個人在一起該說的話也都已經差不多說完了,雖然有共同話題但不會每天都聊天。他們希望自己的兒女能夠陪伴在自己的身邊,但因為兒女工作很忙這些老人不願意去打擾。
家中的老人在老了以後會非常沒有安全感,她們期待自己的兒女能回家陪自己吃一頓飯。深圳的節奏很快但老人也很重要,我們還是要抽出時間多陪伴這些空巢老人,讓他們感覺自己年輕的選擇沒有錯誤。
㈥ 明天我們如何養老:獨生子女養老難怎麼辦
80後90後們在逐漸成為社會建設頂樑柱的同時,都不得不面對一個現實壓力:1個家庭要贍養4個老人。
近年來,隨著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逐步進入老年人行列,獨生子女如何照顧父母成為社會性難題。
中囯法治現代化研究院立法發展研究所所長劉克希表示,獨生子女護理假的出現也是有它的合理性和現實土壤的。從制度設計上來說,一些好的事情往往都是由地方先做起來,然後慢慢影響到全國層面的政策制訂。不過,對於是否現在就可以大范圍推廣和實施「獨生子女護理假」,劉克希認為從國家層面來說,關於假期的制度設計,有很多方面需要考慮,不是只增加幾天假日那麼簡單。
3
執行政策比制定政策更重要!
需要指出的是,「帶薪陪護」政策關鍵靠落實。近年來,各級出台的類似於「帶薪陪護」的好政策不少,但落實起來並不如人意。如「帶薪休假」政策早就出台,但真正得到落實的不是太多。一是政策本身的剛性約束力不強,二是監督沒有到位。獨生子女父母生病時「帶薪陪護」假的政策能不能落實,除了用人單位的自覺執行外,似乎還沒有有效的監督方式——這或許是這一政策存在的短板。
㈦ 獨生子女帶薪護理假什麼時候能落實
這只是兩會時的代表提義,什麼時候落實現還沒有政策,等政策。
㈧ 女人生孩子,男人除了帶薪護理假還有護理費么護理假時多少天
北京:婚假3天 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准給予獎勵。
個體工商戶的僱工晚婚、晚育的,由僱主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獎勵。
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和個體工商戶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上海:婚假3天 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三條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
天津:婚假3天 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實行生育保險制度後參加保險的,按照保險的規定執行。晚婚、晚育期間工資照發,其他福利待遇與國家規定的婚假、產假相同。
農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重慶:婚假3天 晚婚假10天=13天
「第二十八條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晚婚的職工,增加婚假十個工作日;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二十個工作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視為工作時間。晚婚、晚育的職工,所在單位可給予一次性獎勵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並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產假期滿後可連續休假至子女一周歲止,休假期間的月工資按不低於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
晚育者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給護理假七個工作日,護理假視為工作時間。」——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5年9月29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安徽:婚假3天 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九條男25周歲、女23周歲登記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4周歲初次生育為晚育。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晚婚、晚育的職工以下獎勵: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長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產婦,延長產假30天;
(三)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20天。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農民以及城市無用工單位的人員晚婚晚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改)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第三十八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晚婚的,婚假為十五日;晚育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七日至十日。婚假、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
甘肅:晚婚的婚假=30天
「第二十五條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晚婚後生育或者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實行晚婚、晚育的夫妻雙方,享受下列優待:
(一)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其婚假為30天;實行晚育的,其產假為105天,並給男方護理假15天;
(二)農村居民實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雙方兩年本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修正)
廣東:婚假3天 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六條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日。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可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7月25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訂)
廣西:婚假3天 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九條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初婚的職工,除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職工在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產假14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20天;對晚婚晚育者,婚假、產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不影響其應享受的福利及評獎評優。」——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正)
貴州:婚假3天 晚婚假10天=13天
「第五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7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90天;接受節育手術的,按照規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規定假期間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和晉級、晉職、提薪。
農民晚婚的,免除夫妻雙方1年的農村義務工;晚育的,免除產婦1年的農村義務工。」——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9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
河北:婚假3天 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二條公民晚婚晚育,應當獲得獎勵。
按法定結婚年齡推遲三年以上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第一次生育的為晚育。實行晚婚的,獎勵婚假十五天;實行晚育的,獎勵產假四十五天,並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獎勵婚、產假期間,享受正常婚、產假待遇。」——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河南:婚假3天 晚婚假18天=21天
「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實行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給予適當照顧。」——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婚假3天 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六條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資照發。
職工晚育的,女職工產假可以延長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資照發,不影響聘任、工資調整、職級晉升;男職工享受護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況可以參照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湖北:婚假3天 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一條晚婚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婦女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並給予其配偶10天護理假。婚假、產假和護理假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接受節育手術的,其工作單位應當憑節育手術證明,按有關規定給予假期,並發給假期期間的工資、獎金。」——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湖南:婚假3天 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四條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增加的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
農村居民晚育的,減免本人當年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資金;城鎮無業居民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正)
吉林:婚假3天 晚婚假12天=15天
「第四十八條實行晚婚晚育的職工,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獎勵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職工,憑《結婚證》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職工,憑《生殖保健服務證》增加產假三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七天;
(三)農村村民憑《結婚證》或者《生殖保健服務證》,享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
(四)本條前三項以外的人員,憑《結婚證》或者《生殖保健服務證》,享受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職工,在享受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按其正常工作對待,工資、獎金照發,其他福利待遇不變。」——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改)
江蘇:婚假3天 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條對晚婚的,延長婚假十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
農村居民及城鎮無業人員晚婚、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江西:婚假3天 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產假30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10日。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民實行晚婚晚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村民委員會優先安排宅基地。
本條例所稱晚婚,指男方年滿25周歲,女方年滿23周歲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婦女年滿24周歲生育第一胎。」——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三次修訂)
遼寧:婚假3天 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條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初次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3周歲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產假增加60日,男方護理假為15日。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村村民晚婚、晚育的,應當給予相應待遇。」——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6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內蒙古:婚假3天 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條公民比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初婚者為晚婚。已婚婦女比法定婚齡推遲四年以上初育者為晚育。
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產假三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十日。對晚婚晚育者還可以給予其他形式的獎勵。」——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
寧夏:婚假3天 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一條
(二)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增加產假四十天,並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工資、資金照發。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親假外,另外給予男方護理假三十天,享受探親假待遇;」 「第三十五條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產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內工資、獎金照發。農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當年的無報酬農村用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11月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青海:婚假3天 晚婚假15天=18天
「第十九條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組織從業人員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護假。公民接受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
增加的婚假、產假、計劃生育假以及看護假期間按出全勤發工資,不影響調資、晉級、福利待遇和評獎。」——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山東:婚假3天 晚婚假14天=17天
「第三十條男女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民、城鎮失業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給予適當獎勵,並提供優先優惠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8日山東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通過)
山西:晚婚的婚假=1個月
「第四十二條符合晚婚規定的,享受婚假1個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符合晚育規定的,女方享受產假4個月,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產假期間採取長效節育措施的,享受產假6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
夫妻一方或雙方為農業人口,實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雙方1年的集體義務工。」——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正)
陝西:婚假3天 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六條男二十五周歲以上、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二十四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
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接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所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生育津貼。
職工達到晚婚年齡而未婚的,在參加集資建房和分配住房時,與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
農民和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和獎勵。」——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9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四川:婚假3天 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二條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婦女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農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層人民政府可予以適當獎勵。」——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正)
新疆:婚假3天 晚婚假20天=23天
「第二十五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職工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0天產假,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
農牧民晚婚、晚育的,減免夫妻雙方一年的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或者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相應獎勵。」——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6年5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正)
雲南:婚假3天 晚婚假15天=18天
「第二十六條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記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晚婚的,在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給予女方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護理假七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給予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
前款規定的休假視同出勤。」——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7月25日雲南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浙江:婚假3天 晚婚假12天=18天
「第三十六條晚婚晚育的,應當給予獎勵和照顧。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正)
中國人民解放軍:婚假3天 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八條晚婚的軍隊人員,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夫妻雙方同為軍隊人員,雙方達到晚婚年齡的,雙方享受晚婚假;一方達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為地方人員的,按照地方有關規定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