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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再婚內贈予子女一方房產

發布時間:2021-01-25 15:00:52

① 父母都是二婚,兩方都有小孩,婚後房產是過戶還是贈予給兒子其它一方子女能分財產嗎

父母再婚以前的財產是婚前個人財產,父母可以分別寫遺囑待將來房產由誰繼承。如果沒有寫遺囑,或者現在就想贈送給某一方子女,那完全憑父母自己的意願的。如果根據法定繼承的話,待將來父母去世,按照配偶父母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都有繼承權的

② 婚後一方父母贈予自己兒女單方房屋時手續怎樣辦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③ 婚後父母贈與房子給兒子屬於共同財產嗎

這個要看是否有復明確制是贈與兒子一方,具體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3)父母再婚內贈予子女一方房產擴展閱讀: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十三條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④ 父母贈予子女的房產可以收回嗎

未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的贈與是否可以要求繼續履行,贈與方能否撤銷贈與(一)夫妻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將一方個人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但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依照物權法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合同法關於贈與一節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因此在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之前,夫妻之間贈與房產可以撤銷。(二)贈與一方將其個人所有房產約定為夫妻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但未辦理房產的加名登記,如果贈與協議經過了公證是不可以撤銷的,如果沒有經過公證,是可以撤銷的。三、已經將一方個人財產變更為另一方個人名下房屋的性質,離婚時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除非受贈方侵害了贈與方或贈與方近親屬的利益,或者贈與行為導致贈與人生活困難,才可以考慮撤銷贈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⑤ 再婚後,一方父母贈於一方的房產,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屬於一方個人財產;
2、未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⑥ 婚後父母如果給其子女贈予房產該怎麼做

1、可以簽訂贈與協議,註明將房款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另一方無需簽訂即可;
2、婚後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還貸的
這種情況,首付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方的子女,離婚時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對首付部分應認定為出資子女的個人財產;如登記在雙方名下,需要夫妻之前簽訂協議,否則將視為對雙方的贈與;
3、婚後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則視為對子女一方的贈與

⑦ 父母贈予子女房產明確贈予一方,如何證明今後才有法律效益

1、父母贈與自己子女房房產可以有一份書面的贈與合同,合同中明確約定是給自己內子女這一方就可容以了;
2、法律依據:《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八條【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⑧ 離婚後一方把房產贈予子女後有轉讓權嗎

分析:作為父母在贈與前要把握《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兩點內內涵:一是容如果子女已婚,父母為自己子女小輩夫妻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應認定為是對小輩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是贈與自己子女一方;二是對父母的「明確表示贈與」,須在辦產權證之前作出且有證據證明,最佳形式是辦理公證。如果父母在辦產權證之後或在小輩夫妻面臨離婚時才簽訂的贈與合同
,這實際上是侵犯了非自己子女一方的合法權利。本案中女方的主張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該房產中的三分之一產權應當認定為小夫妻倆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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