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老人未去世,其他子女立的家庭財產協議有效嗎
如果是老人的真實意願,他將自己的財產以協議的方式表述出來,視為贈與,應該是有效的。
如果老人是打算身後將遺產分配給子女,需要寫遺囑,簽字為准。還需有兩個公證人在場。
② 父母都已去世,未立遺囑,財產應如何分配
按法定繼承辦理。
多盡撫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要求適當多分。
既然已經到法院了,建議委託律師代理
③ 父親去世的時候沒有留遺囑,私下和繼母簽訂的財產分配協議書有效嗎能公證嗎
這個來問題需要考慮以下兩種自情況:
1、如果父親去世後的法定繼承人只有當事人和繼母兩個人,那麼兩個人可以就遺產分配達成協議。只要協議是兩個人真實意願的表達,而且協議中也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內容,那麼該協議是合法有效的,也可以進行公證。
2、如果父親去世後的法定繼承人超過兩個人,有第三人或者更多,那麼第三人和繼母簽訂的協議是無效的。還應該尊重其他繼承人的意見。如果意見不統一,應該按照我國《繼承法》的法定繼承順序來繼承。
④ 老人尚未去世,子女們事先立協議,約定老人在世時的贍養責任分攤以及未來的遺產分配是否合適
子女可以約定贍養費,但不能約定遺產分配,因為遺產如何分配的決定權在被繼承人
⑤ 父親過世未立遺囑房屋及財產的繼承問題
父親過世未立遺囑,在繼承父親的財產時一般按照法定繼承的原則處理分割父親的遺產。
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因此,父親過世沒有立遺囑,且沒有遺贈扶養協議的,一般按照法定繼承處理遺產。
我國《繼承法》第十條對繼承順序作了規定: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法》第十二條對第一順序繼承人又作了補充: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法》第十三條又對同一順位繼承人的繼承份額作了規定: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綜上所述,在法定繼承遺產時,繼承人可相互協商處理遺產,若協商不成,也可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⑥ 父母的分家協議我沒有參加,沒有簽字,後來父母去世了,我還可以分父母的遺產嗎謝謝大家了
父母分家協議你沒參加,也沒簽字,這能說明你是有原因的,但他不能因此去掉你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力。父母的遺產該分的分,一定要考慮到親情。親情是大於遺產的。
⑦ 一個人去世了,沒有遺囑,家裡內部簽訂財產分配的協議,標題應該是什麼
主要就是協議嗎,內容圍繞主題就行了,然後去公證處公正下。可以寫成「關於繼承人繼承遺產分配協議書」
⑧ 家裡老人去世,子女協議分割財產,自己寫協議書,雙方簽字,沒有去公正,這份協議能不能起到法律效益
1、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這份協議就能起法律效力。是否公證並不影響該協議的專法律效力屬。
2、根據《公證法》第11條的規定,這種協議是依申請公證的,並不是「應當」公證的,因此,是否公證由當事人決定,不公證的並不因此影響協議書的法律效力。
3、當然,協議書必須合法才有效,違反法律規定的協議書無效。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一個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是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如果對協議書的有效性不敢確定,建議帶上協議書文本到當地律師事務所去當面咨詢。
⑨ 如果父母去世,也沒寫遺囑,那財產就是子女平分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內序繼承:
第一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因此,父母去世後,父母的共同財產由父母各自的父母、子女繼承。
⑩ 老人去世遺產分配私自協議沒公正有效嗎
放棄遺產沒有強制公證的法律要求,是否公證全憑繼承人的自願。但是為了避免版以後的糾紛,辦權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公證是採取自願原則的,也就是做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自己通過書面表述明示出來,就可以發生效力。但是為了避免以後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所以,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有很強的時間性,一定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處理前這段時間提出。過了這段時間,公證處均不予受理。 如果繼承人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視其為接受繼承,但在遺產分割前,一旦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溯及其自繼承開始不為繼承人。當繼承人要求只繼承部分遺產時,公證機構應當為當事人先辦理繼承權公證,再為其辦理遺產的析產協議或放棄遺產的公證